钟 冰
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租赁业迅猛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租赁业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会计的支持;同时,租赁以其特有的交易形式也推动着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的发展和完善。在我国,现代租赁会计以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租赁业务的试行规定为起点,到计划经济下企业会计制度中的租赁部分,经过“两则”“两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再到2001年颁布统一、规范的租赁会计准则,紧接着2006年发布了国际趋同的租赁会计准则,最后形成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的新租赁会计准则。我国租赁会计的演进和发展,在我国会计制度改革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时也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伟大历程。
1978年以后,我国的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直到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前,我国进行了多项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体制改革。在这期间,不同所有制形式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开始开展以融资为主要目的的现代租赁业务,相应的租赁会计也不断出台和完善。
1.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1980年9月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租赁的会计处理原则类似于当时国际会计惯例对经营租赁的处理要求,即承租人无需将租赁资产入账,也无需确认相应的负债。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承租单位不确认租入的固定资产,只需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租赁固定资产的折旧由出租单位计提;第二,承租单位支付的租金一般通过“待摊费用”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月分摊,记入“车间经费”或“企业管理费”等科目;第三,出租单位将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2.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租赁业务财务会计处理的试行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出现了专门从事现代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上海市财政局于1981年11月率先制定了关于现代租赁会计处理的试行规定,指出租赁“实质上是以快速折旧的形式加上利息和手续费等计收租金,以分期收回货款的办法,向承租单位提供固定资产”,说明当时的租赁会计已经掌握了现代租赁所具有的融物和融资相结合的基本特征(娄尔行和张为国,1988)。该试行规定虽仍不要求承租人将租赁资产入账,但要求承租人对租赁资产按期计提折旧,相应地贷记“预提费用”科目而不是“折旧”科目。租期结束时,根据租赁资产的处置方式,将“预提费用”科目转入“折旧”或“专用基金”。
3.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规定
1982年12月,为了统一国内承租单位和出租单位的财务处理办法,财政部发布了《关于租赁费用的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如下:第一,承租单位在租赁期满且租赁设备所有权不转移的租赁业务中,可将租赁费列支为成本;第二,承租单位在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的租赁业务中获得的设备比照国家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如按月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列支成本、根据是否构成租赁资产的价值将租金分别记入专用基金和成本;第三,租赁公司的收入,按业务收入处理。该暂行规定首次统一规范了承租单位和出租单位的会计处理,要求承租单位根据租赁设备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处理已经具备国际会计惯例的雏形;另外,租赁业务开始得到会计上的认可,出租人可将租赁收入确认为业务收入。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1985年3月,为了促进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以及适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发展的需要,财政部参照国际会计惯例,制定并发布了一套与我国国营企业会计制度完全不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中外合资经营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首次采用国际通行的租赁会计规范,要求承租单位在按照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并取得其所有权时,确认租入固定资产和相应的负债,同时计提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但是,这套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和出租单位的会计处理。
5.《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85年6月和7月,为了适应客观形势对国营工业企业租赁业务的影响,财政部相继发布《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费用财务处理的规定》和《关于国营工业企业租赁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这两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首次要求国营企业放弃长期坚持的“资产所有权观”,将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以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并确认相应的负债;第二,融资租赁的判定不再以租赁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为条件,改为以租赁期限应该满足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一定比例为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第三,关于支付租赁费的资金渠道,既可用该项设备提取的折旧基金和企业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支付相当于设备价值的那部分租金,也可在一定条件下,用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支付租金,或者在不减少企业原有上缴利税的前提下,直接列支成本;第四,明确将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和临时租借,临时租借的资产不入账,只需在备查簿上登记,租赁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具备了现代租赁分类方法及相应会计处理的雏形。在分所有制和分行业的会计规范中,以上两项规定在国营工业企业租赁会计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租赁会计的基础上取得了明显进步。
6.企业租赁经营会计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加快了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积极试验并努力探索企业基本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起承包制、租赁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其中的租赁经营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将整个企业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的租赁对象是整个企业,而非单项资产,相应的会计处理与资产租赁会计处理显著不同。根据租赁制企业存续时间前后,企业租赁经营会计可分为企业租赁前期、期间和终止时的会计处理规范。企业租赁经营前期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对出租企业的资产清查和评估、企业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处理、租金数额的确定和计算方法、承租方提供财产担保等方面的会计处理;企业租赁经营期间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租赁制企业租金的交纳及返回、承租成员工资的计算及处理、企业利润的分配(包括提取各项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内容;企业租赁经营终止时的会计处理视承租方是否完成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总目标而进行相应的规范,主要应包括分配承租者超额收入、用风险保证金弥补欠交租金和亏损结余的风险保证金、新增或减少资产和担保财产的处理等内容。企业租赁经营会计是我国探索经济体制改革道路上的时代产物,在当时对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综上,我国在1978年至1991年这段时期的租赁会计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这段时期的租赁会计主要为国家统一配置社会资源提供会计信息,保持了计划经济下的统一会计制度的基本特征,如租赁交易的会计结果反映在“专用基金”等资金来源科目中;但因受到境外投资企业、租赁经营等因素的挑战,租赁会计开始适应社会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对会计信息的要求,如对租赁负债计提利息费用。第二,这段时期的租赁会计具有会计制度的一般特征,即着重对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说明以及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进行规范,确认和计量的内容零散地体现在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中,无法全面系统地认识和规范租赁这一新型经济业务和熟练地了解租赁会计处理的全过程。第三,由于当时的租赁业务较为简单且租赁市场的规模较小,相应的租赁会计更多是会计制度框架内对新兴业务和新兴产业的探索和尝试,对租赁业务和租赁会计缺乏全面认识和系统研究;另外,相关的规范只停留在是否将租入资产入账等确认问题,不涉及或较少涉及计量问题。
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会计核算制度等一系列经济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建立一套满足市场经济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的会计制度成为我国会计全面改革的紧迫任务。1992年底,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随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各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特点和不同的管理要求,分别制定了13个全国性的统一行业会计制度和10个相应的行业财务制度,史称“两则”、“两制”。再加上财政部于同年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我国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体系。
1.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
“两制”中适用范围最大、影响范围最广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对租赁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和特点:第一,明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调试费等,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或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原价计量长期应付款;第二,开始使用“经营租赁”的术语,但没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分标准以及经营租赁和临时租赁的异同;第三,要求将租赁费记入成本或费用,且融资租赁费一般通过“长期应付款”核算;第四,规定工业企业出租固定资产和包装物获得的收入为非工业性劳务收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首次正式规范专业租赁公司的会计处理,对我国租赁行业的发展和租赁会计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这两项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明确界定融资租赁是出租人以融资的方式为承租人购买设备,再将所购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业务,该定义对会计实务中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分和会计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另外,这两项制度允许出租人采用国际通行的总额法或净额法核算融资租赁业务,但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出租人分别对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转租赁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科目设置和列报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为了满足境外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需要,财政部在认真总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经验的基础上,于1992年6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且先后还发布了配套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等。以上会计制度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且对核算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的入账价值进行了规范。
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为了促进国家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财政部对《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修订后,于1998年1月制定发布《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该制度首次规范售后租回业务的会计处理,要求会计主体区分四种情况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但是,相关规定是在确认营业收入的有关会计处理中予以考虑,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虚增营业收入。以上规定也表明,当时我国的会计规范已经认识到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售价和租金的关联关系,要求企业不能根据实际的交易对价而应根据市场价格确定营业收入。
5.企业会计制度
2000年12月,财政部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和具体会计准则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最新成果,制定和发布《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对租赁业务的规范主要包括:第一,承租人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中,引入最低租赁付款额及其现值的概念,要求承租人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第二,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利率依次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第三,承租人采用总额法核算融资租赁业务,将融资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之差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综上,市场经济建立时期的租赁会计制度相比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的租赁会计更加成熟和完善:一是以上会计制度更多规范租赁交易的计量环节,如融资租入资产和租赁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二是开始专门规范出租人的会计处理,代表着会计对租赁行业的重视和支持;三是出台售后租回、转租等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规范,也是会计对新兴租赁业务的一种被动性反应。另外,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国的会计制度进一步放弃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会计制度转而借鉴英美等国家的会计规范,其中的租赁会计就是一个典型示例。总之,该阶段的租赁会计制度为我国租赁会计准则的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做好了充分准备。
“两则”、“两制”颁布实施以后,财政部开始建立跨所有制、跨部门、跨行业,既适应我国国情又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会计准则体系。由于当时的租赁会计存在着规范零散、不够全面等问题,制定统一的、规范的租赁会计准则成为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迫切需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财政部于2001年1月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我国第一项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布,有利于完善我国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即法律、税务、监管和会计),有利于租赁业的风险防范和租赁市场的发展壮大,有利于促进我国会计规范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2001)(以下简称2001版租赁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根据租赁的目的和是否转移了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从会计角度将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第二,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中将租入的资产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将未来的付款义务确认为负债;在经营租赁中不要求确认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只需将要求支付的租金在租期内按照直线法等方法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三,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终止确认标的资产,同时确认一项应收融资租赁款,并按照实际利率法等方法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在经营租赁中继续确认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在租期内按照直线法等方法确认收入。第四,由于售后租回交易一般以一揽子方式谈判和计算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承租人应将资产售价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租期内递延,且根据售后租回形成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规定不同的会计处理。
我国第一个租赁会计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租赁行业会计规范走向统一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但是该版租赁准则刻意回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运用,在涉及公允价值的地方基本全用账面价值替代。其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较低以及监管机制不健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成为我国企业操纵利润的重要工具。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决定对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等准则进行修订并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回避使用公允价值,有效地遏制了企业滥用公允价值等情形。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以及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需要,2001版租赁准则中刻意回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要求饱受指摘。
随着世界市场的逐步形成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会计准则体系成为我国会计改革的重要任务。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包括租赁准则),以及之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等。新准则体系统一规范了各类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填补了原来会计制度规范的诸多空白,基本消除了我国会计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之间的差异,在服务经济改革和财政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2006版租赁准则)是在2001版租赁准则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与当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采用的IAS 17进一步趋同。其中,2006版租赁准则相比2001版租赁准则,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主要运用在融资租赁的判断、承租人对融资租入资产的初始计量、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和卖方兼承租人对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第二,改变了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第三,统一了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和出租人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方法;第四,修订了承租人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方法。
但是,2006版租赁准则在实施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需要修订和完善的不足之处。第一,承租人会计处理中的双重会计模型,要求承租人只确认与融资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不确认与经营租赁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会计信息无法全面、如实地反映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交易中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降低了租赁信息的透明度和相关性。另一方面,承租人的双重会计模型意味着经济实质相似的交易可能面临迥异的会计处理,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并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实现特定会计结果提供了动力和机会。第二,2006版租赁准则还缺少披露与出租人租赁收款额有关的信用风险信息和与租赁标的资产中剩余权益有关的资产风险信息,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出租人因租赁活动产生现金流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第三,2006版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一般难以区分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等其他合同,不利于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会计实务的规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之后,财政部着手修订2006版租赁准则以保持我国会计准则持续趋同,并于2018年12月发布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版租赁准则)。新版租赁准则对2006版租赁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取消了以前对承租人区分资产负债表内融资租赁和资产负债表外经营租赁的双重会计模型,转而使用单一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模型(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第二,完善了与租赁有关的列报和披露要求;第三,要求出售方兼承租人在售后租回中对资产转让环节是否属于销售进行前置判断;第四,完善了租赁识别、分拆及合并等相关原则,增加了区分租赁合同和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第五,在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中正式引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
新版租赁准则标志着租赁会计新时代的到来,可以有效解决2006版租赁准则存在的问题,提高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相关性。但是,新版租赁准则存在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模型不对称的问题:承租人采用单一会计模型,而出租人仍采用双重会计模型。出租人的双重会计模型在会计实务中存在固有的复杂性和构建交易的潜在可能,经济实质相似的两笔交易可能会有不同的会计处理。另外,对于经营租赁中的同一项标的资产,承租人在该标的资产上建立了一项使用权资产,而出租人继续确认为租赁资产,可能造成资产的重复确认。从概念层面出发,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实际享有的权利和本应确认的资产是对承租人应付租金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和在标的资产剩余权益上建立的剩余资产,而新版租赁准则仍要求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中确认租赁资产。但是,租赁应收款这项金融资产的风险本质上不同于租赁资产的风险,且关于不同风险的信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至关重要。
此外,新版租赁准则的另一个问题是豁免低价值资产租赁,主要原因在于其认为对数量大但价值低的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但是,企业出于内控目的一般会记录低价值资产租赁,对低价值资产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增量成本只有确定租赁付款额折现率的相关成本。并且,当低价值资产租赁的总和增加时,不豁免能够满足成本收益原则。另外,财务会计中的重要性指南和新版租赁准则中的短期租赁确认豁免足以识别不符合成本收益原则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确认豁免暗示着重要性指南不能覆盖所有情形。更重要的是,低价值资产租赁在实务判断中缺乏可操作性:全新的同一资产在不同的市场中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且此类资产的价值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因此具体金额的参考标准并不恰当。
我国租赁会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残缺到完备、从零散到系统的演化过程。可以说,我国租赁会计的演进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而推行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也是我国会计制度逐步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真实写照。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现代租赁业务较少,因此相应的租赁会计还停留在传统租赁层面。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形势的发展,不断涌现的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国原有的国营企业具有完全不同的经营方式、运行机制和政策环境,我国开始结合其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参照国际会计惯例规范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另外,为了配合我国财税制度改革和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会计核算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相应的变革和修订。企业租赁经营会计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但随着租赁经营责任制的取消,相应的会计制度也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上世纪九十年代,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两则”、“两制”开始从承租人和出租人角度规范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为了促进国家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开始规范售后租回等特殊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本世纪初,我国第一项租赁会计准则在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并行的会计制度体系中诞生,这是我国租赁会计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一个重要里程碑。2006年,为了适应市场化、国际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我国决定放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存的体制,建立一套国际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版租赁准则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新版租赁准则也在持续国际趋同中诞生。
会计规范是在会计理论的指导下对经济业务的反映,租赁市场的发展程度是决定租赁会计范围和内容的基础。租赁会计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伴随着租赁市场的出现和发展、从会计角度不断加深和完善对租赁业务认识的过程。现代融资租赁在我国出现之前,我国对传统租赁采取表外处理的方式。现代租赁出现以后,起初的融资租赁具有全额清偿、租期结束时转让租赁资产所有权等特征,因此当时的租赁会计要求只有租赁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租人才能确认租赁资产。非全额清偿的融资租赁在实务中广泛盛行后,相应的租赁会计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逐步转变为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当转租和售后租回等特殊租赁业务对租赁会计和其他会计规范形成挑战时,我国开始在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租赁会计准则中引入这些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
另一方面,我国租赁会计的发展也离不开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租赁业务信息需求的不断升级。现代租赁开始在我国出现时,由于其业务相对简单并在整个经济业务中比重较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租赁业务会计核算的要求较低。因此,相关的租赁会计规范散见于各类规章制度,而没有形成专门的租赁会计。但随着租赁业务的发展和租赁行业的壮大,会计信息使用者开始对出租人提出相应的信息需求,我国租赁会计开始规范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简单而零散的会计规范无法适应越来越复杂的现代租赁业务的需要,专门的租赁会计准则便应运而生;承租人双重会计模型无法有效解决“表外融资”的问题,租赁准则就引入了承租人的单一会计模型。
“办经济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作为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即法律、税务、监管和会计)之一,为其发展壮大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租赁业务的开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租赁会计的发展和完善,有助于如实反映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也有助于整个租赁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健康发展。租赁会计的历次修订和改革都影响着租赁合同的设计和租赁业务的开展等实务,如2006版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具有的表外融资优势在新版租赁准则中不复存在,对租赁业务及行业的影响值得进一步研究。
1.租赁会计对会计理论的影响
资产是最重要的财务报表要素之一和现代会计理论的支柱之一,租赁会计的演进加深了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资产的认识。长期以来,人们普遍接受的传统观点认为,会计主体对项目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是主体将其确认为资产的前提和基础。然而随着融资租赁的兴起和发展,人们逐步发现“资产所有权观”下,不确认租赁资产和相应负债的会计处理无法充分、如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我国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定义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不再以法律所有权作为资产定义的要求和属性。另一方面,IFRS 16和我国新版租赁准则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豁免除外)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其理论基础之一就是资产并不是实物资源本身,而是通过合同或法律等方式对实物享有的权利或部分权利。新版租赁准则中单一的承租人模型推动了资产经济资源观向资产权利观的转变。
另外,实质重于形式是财务会计中一项重要的会计原则,也是一项补充或修订的信息质量特征,租赁会计有力地佐证了实质重于形式对具体会计准则的指导和解释。融资租赁业务具有明显的融资和融物特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与通过银行信贷获得的资产在使用和收益方面没有显著差异,根据承租人自有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核算通过融资租赁获得的资产,才不会扭曲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才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横向和纵向可比性。
2.会计理论对租赁会计的影响
上世纪70年代,美国等主要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基础由收入费用观开始向资产负债观转变。我国在历次会计改革和国际趋同过程中颁布的各项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也逐步表现出资产负债观取向,租赁会计的演进也体现了该转变过程:取消租金支付形成的待摊费用和租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履约成本(新版租赁准则将所有初始直接费用计入使用权资产),引入可变租赁付款额并取消或有租金(新版租赁准则将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租赁负债,而2006版租赁准则将所有或有租金计入当期损益)。
租赁会计中公允价值的运用历程和增量借款利率的引入表明:会计规范作为一项社会经济制度,其发展进度必须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允价值在我国的运用先后经历了1998年的首次运用、2001年的全面回避和2006年的再次引入与全面推广三个阶段。我国首次运用公允价值时,由于当时的运用条件不成熟,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重要工具;为了防止企业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滥用,相关会计规范尽可能回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如2001版租赁准则;2006年,我国的市场经济日趋成熟且相应的治理机制逐步完善,财政部在全面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中重新引入并全面推广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如2006版租赁准则。另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新版租赁准则正式在承租人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中,引入国际会计准则等早已采用的增量借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