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 桂文东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0日,注定将成为载入航天保险史册的一天。这一天,阿里安空间公司(Arianespace)的“织女星”(Vega)火箭搭载阿联酋的鹰眼-1(FalconEye-1)军用侦察卫星从法属圭亚那发射场发射,起飞后约2min,其第二级发动机Zef i ro-23出现异常,而火箭在第一级分离后的飞行过程中就已偏离预定飞行路线,遥测信号失联,发射任务失败。这款火箭是由意大利阿维奥公司(Avio)和意大利航天局(ASI)拥有,此前14次发射均获得成功,发射成本约为2750万美元。而鹰眼-1卫星是“鹰眼”双星侦察系统的首颗卫星,空客防务与航天公司(ADS)为总承包商,泰雷兹-阿莱尼亚航天公司(TAS)提供星上的光学成像有效载荷,价值约4.2亿美元。
由于这颗卫星投保了卫星发射保险,此次卫星全损在全球航天保险业内引起巨大震动。本文针对这个航天保险最大的赔案,对航天保险金额确定这一问题作出一些思考。
航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火箭和各种航天器在制造、发射和在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保险赔付的一种保险。国际通信卫星公司(INTELSAT)1965年首次为卫星购买了航天保险,成为国际保险市场航天保险产品的开端。与传统的海上保险等保险产品相比,航天保险产生较晚,且具有以下突出的特点。
一是航天保险具有单一价值高、风险较为集中、风险标的数量少的特点,不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大数法则”。大数法则是指:大量的、在一定条件下重复出现的随机事件将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和稳定性,是近代保险业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航天事故可产生重大的风险损失,经济损失可达几亿美元甚至几十亿美元,但是航天发射的次数却是有限的,我国目前年发射数量年均约40次,远达不到“大数法则”中大量同类的风险要求。
二是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远离保险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能够获取的保险标的信息较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的了解程度远远低于投保人。
三是航天保险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唯一性,不可能完全按照普通保险的赔付原则仅赔付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只能通过特殊保险的模式,按照事先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以此最大程度地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2014-2018年,2018年、2015年赔款已超过保费,整体航天保险市场处于绝对亏损状态;2014年、2017年国际赔款收入与保费收入非常接近,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实际市场状况为微亏或基本盈亏持平。
唯一出现盈利的是2016年,但2016年9月1日,太空探索技术公司(SpaceX)的猎鹰-9火箭在卡纳维拉尔角发射场爆炸。只不过由于国际航天保险市场分工非常精细,发射前保险不计入航天保险。如果按照我国保险公司业务统计,2016年国际航天保险市场也属于巨额亏损。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近5年国际航天保险市场处于亏损边缘,只不过由于不断有新的保险人进入航天保险领域,国际航天市场保险费率近年来未出现大幅上涨,但是市场情绪已非常微妙。
2018年,国际航天保险的整体保费约4.58亿美元,是近25年最低的一年,这主要是由于国际地球静止轨道(GEO)大型通信卫星订单不断缩水,保费来源减少。鹰眼-1卫星保险金额约4.2亿美元,额度接近2018年全球航天保险总保费,此次发射失败决定了2019年国际航天保险市场必然出现亏损。
此次巨额赔案的发生不同于2017年11月28日俄罗斯联盟-2.1b(Soyuz-2.1b)火箭、12月26日的天顶-3F(Zenit-3F)火箭和2018年10月联盟号火箭发射失败。由于俄罗斯航天项目近年来索赔纪录较高,部分主流承保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业务审核政策,因此对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是局部或有限制的。制造公司与主流保险市场建立了良好、深入的合作关系,因此此次赔案对国际主流航天保险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预期将对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的业务规则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SECURITY AFFAIRS网站披露,该合同于2013年7月签订,签订时包括2颗高分辨率侦查卫星及相关地面设备,签订时合同金额高达9.3亿美元。按照目前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的反馈,保险金额依据卫星采购合同制定,这也是目前国际航天保险通行的惯例。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这份卫星采购合同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地面设施的建设及法方对阿联酋20名工程师的服务费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保险金额也不总是等于保险价值。在本案中,保险金额以商定价值出现,商定的基础就是卫星采购合同。因此,这颗“豪华卫星”的保险价值是否符合“按市场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值估定其价值”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上文提到,阿里安空间公司和TAS公司是国际主流的卫星发射服务提供商和卫星制造商,与国际航天保险市场特别是欧洲主流航天保险人有着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且由于阿联酋客户在购买保险时,保费预算相对较为充足,这可能也是鹰眼-1卫星能以“天价”保额投保,并造成此次航天保险市场出现“重损”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个问题涉及航天保险的赔偿标准问题。鹰眼-1卫星以商定价格投保,这也是多年以来,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的“惯例”,也就是由客户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时就约定好星箭的金额,一旦触发保险责任发生全损,保险公司将参照保险金额进行理赔,因此鹰眼-1卫星也将参照保单保额进行赔付。
事实上,“损失补偿”原则才是财产保险的一般原则,按照财产保险通常做法是按照出险时标的的重置价值进行理赔。重置价值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只能按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赔偿或是使受损财产恢复到出险前的状态所花费的成本。在与航天保险市场相关度较高的航空保险领域规定:“飞机因保单责任导致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货币赔付、重置或修理等任何一种方式进行赔偿”,客户只有在支付相关附加保费后,保险公司才会同意放弃以“重置价格”进行赔付而同意以协议商定的“定值”进行赔付。
航天保险多年来以“定值”而不是重置价格进行赔付,即航天保险多以定值保险形式承保。定值保险是指,在保单中事先约定保险标的固定价值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按保险财产的约定价值,而不是实际价值赔付。航天保险采用定值保险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卫星的高度的专业性及载荷的专用性,卫星在某种意义上不具备“重置条件”。但2019年7月22日ADS公司与一网公司(ONEWEB)合资的卫星公司在佛罗里达州的卫星制造厂落成,将日产2颗卫星,卫星造价目标定为100万美元。随着航天技术迭代速度的缩短,特别是商业航天发展,卫星生产的批量化、模块化、通用化的趋势越发明显,几十万、上百万美元一颗的卫星与一辆豪华轿车已不相上下。特别是在前文所述航天保险市场连续多年亏损或盈亏相抵的前提下,航天保险可能不会永远成为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案例。
鹰眼-1卫星是阿联酋采购的一颗军用侦查卫星。在合同采购过程中就曾经爆出由于相关载荷供应商在向地面传送高度安全数据时留有“后门”的消息。一些安全专家认为,法国航天工业吸取了美国关于有效载荷方向的技术,由于技术的复杂性,这其中的“猫腻”耐人寻味。阿联酋当时甚至一度考虑俄罗斯“格洛纳斯”(GLONASS)系统为基础的武器系统代替法国合作伙伴。这一切使得这颗卫星的技术状况非常神秘。对于中国的承保人来讲,由于该星上有美制卫星配件,根据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的要求,更多是自动承保的,无法获取充分的卫星技术资料。即使是国际主流承保人,基于该星的军用卫星的性质,也不可能有如商业卫星一样,获得充足的卫星技术资料和反复就卫星技术状态进行提问的机会。这其实是不符合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难免出现“隔山买老牛”的现象。此次重损案件的发生,在一定意义上说明对于军用侦查卫星这种无法满足“最大诚信原则”的特殊标的,是无法单纯使用市场模式进行安排的。
航天保险多年以来已处于连续亏损的状态。不断依靠市场的新的承保能力进入维持一个较低的费率水平,航天保险在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安排的水平上相比航天技术日新月异的迅速发展有所滞后,航天保险不能脱离航天技术发展的大潮,自说自话,重市场、轻技术,甚至以价格战的低端竞争模式发展。
由于航天保险承保标的的特殊性,航天保险保单设计是“一星一单”,这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卫星投保人的客观需求,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一些保险产生几百年来积累的基本规则。近年来,国际航天保险市场连续亏损就是一个明显的信号,只有回归常识、回归保险本源,把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等保险基本原则,物化在每一张航天保险单中。
航天事业是高风险、高技术的事业,航天保险来不得半点侥幸,要深研承保资料,在做出承保决策时心中不能有丝毫迷惑,否则就将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这既不利于航天承保人的永续经营,最终也会影响航天产业整体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