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华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71
从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评估的实际情况来看,仍然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技术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市场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以及政策法律因素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影响等方面。相关部门与相关人员要进一步落实好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具体要求,结合问题成因,制定更为有效的方法,不断提高价值评估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价值的准确评估。因此,本文针对问题,探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1]。
影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因素有很多,但首要因素仍是技术方面的因素。技术因素指的是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相关技术特点,包括技术的垄断性、技术的独创性以及技术的成熟度等。并且,一般情况下也认为以上因素的发展是呈现正相关关系的,因此也加剧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度。
市场因数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商品属性决定的。因此,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必然受到市场的影响。包括市场的行业前景、市场的需求、市场的占有率以及市场的成熟度等。
在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中,国家角度也会通过法律与政策来对其进行管理。包括国际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在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中,最长的保护期限为20年。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年限越长,专利的价值也会越大,但也会伴随着专业保护成本的增加。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受到政策法律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对此在进行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时,必须要做好国家法律政策的分析工作[2]。
此外,市场的通货膨胀率、社会效应以及主体的心理行为也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产生一定影响,所以在具体的工作展开中,还要更全面的分析,确保评估的准确性。
成本法主要是通过重置成本来完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结合知识产权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对知识产权已经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进行扣除。同时,也要考虑到知识产权在功能上的变化,以及成新率等方面的因素。从知识产权的成本来看,主要包括了资金投入、常规的物质以及人的智力活动等。而人的智力活动的成本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有些人的智力活动成本甚至无法进行衡量。对此,也加剧了重置成本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本法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同时,从知识产权功用变化以及成新率等方面来看,知识产权所涉及到的技术也在不断的更新,这便进一步加剧了知识产权创新性的减弱,进而导致了贬值。从我国成本法的应用来看,通常情况下更适合市场形成的初步阶段[3]。
收益法的价值判定主要是根据知识产权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以及适当的折现率来得出知识产权的现值,并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在收益法应用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三个关键参数,即知识产权的预期可获利年限、知识产权在预期可获利年限中的每年获利以及知识产权在可获利年限中每年的合理折现率。通常情况下认为,知识产权的可获利年限是不确定的,同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年限也不一定是预期可获利年限。对此,也需要对知识产权的经济使用年限风险进行分析。同时,知识产权在每年的获利中,往往也是动态的,是要结合技术的进步、市场的变化以及政策的变化而随之改变的。并且在折现率的考量上往往也并不是固定的,同样是动态的。在应用收益法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时,一定要合理选择参数。通常情况下认为,收益法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更适合市场发展稳定后的一段时间。此外,收益法也经常适用于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以及重组等方面。
市场法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主要是根据现行市场来进行的。通过相似或者相同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进行参照来进行价值评估。对此,在应用市场法时,关键也是要找寻相同的参照物。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创新性等技术特征,也决定了知识产权很难在市场当中找到具有相似的参照物。因此,也加大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市场法应用的难度。但是在市场活跃和知识产权教育数量较大时,参照物的获取难度便会随之降低。对此,通常情况下认为,市场法要应用于市场交易十分成熟的阶段。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主要可以采用通过成本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通过收益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以及通过市场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等方面来达到目的。意在从多个角度出发,针对我国目前知识产权评估的实际情况,分析问题成因,找寻解决方法,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方案策略。从而不断提高价值评估的效率和质量,确保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