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凯 陈波
中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100000
无论是原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建质87号文)还是现如今的住建部37号令,对于危大工程的限定范围一直阐述的是: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对于核电工程具体是否适用于该条例,本人也一直持怀疑的态度,但既然没有专家来给予解读是否适用,而核电工程也引入并接受了37号令的管理要求,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一些难点以及在不断的探索和磨合过程中找寻出来的解决办法[1]。
在此次住建部37号令替代原先的建质87号文的过程中,新版的危大管控要求较原先的版本存在着较大的改动,这里就对这些改动做简单的一些介绍:
在原先87号文内一直以来存在着一个让人难以理解或有着明显歧义的一句话:在附录中超危大工程范围第三项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中第(二)条: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①安装工程。对照危大范围第四项第(二)条、第(三)条,会出现不同的解释。对于核电工程来说如果按照起重量300KN来解释,超危大的数量数以百计,而且还集中出现在设备安装阶段,再按照要求进行专家评审流程的话,必然会导致工期及成本的倍增。在此次37号令的修改过程中,将此项内容修订为: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更正了原先存在歧义的语句,也规范了其他情况的起重机械安拆要求。
最新的住建部37号令将需专家评审的施工方案,必须在专家评审前由施工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修改了原先87号文在专家评审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而且在此次37号令中着重强调在签字的同时还需要加盖施工单位公章以及总监的职业印章,不仅规范了专项施工方案的签批过程,也前移了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关口[2]。
取缔了“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这一名词,直接使用专项施工方案这一词汇,而对于核电来说专项施工方案专指指导施工的技术类文件,因此在专项施工方案上的基础又编制了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这一文件,不具备指导具体危大工程施工的具体流程,而且本身来说也仅仅是专项施工方案的一个章节;而且在此次改动中专项施工施工方案的具体章节内容新增了验收要求这一章节,对于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验收人员做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并增加了危大工程告知牌及验收牌,更加具体和细化了危大工程告知、验收等环节工作内容。
此次修改危大工程管理办法,最突出的地方就在于对于新增的两个章节内容,一个是建立危大管理档案章节,对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作出明确规定,危大管理档案需要存储的内容和要求;一个就是对于危大工程管控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责任,对于危大工程管理不履职及履职不到位的单位、个人须接受的法律惩罚。
针对住建部37号令所作出的变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上可能不会有太大的波动,本身来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中危大工程的数量就不是很多,所带来的管理压力也不会太大,但在核电行业,所做出的调整可谓出整个体系的变动。
在本核电项目,危大管理体系由监理单位来建立和健全,从最初的危大工程清单筛选,将清单放入到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中这一环节就已经是一个难题,核电工期不像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往往十年左右,将十年期间的危大工程进行辨别和筛选,本身就是一大艰巨任务,并且筛选后的清单在执行过程还需要不断的修订和调整;核电的危大工程按照37号令的类别范围,说数以万计也不为过,涉及到的施工方案也需要按照危大工程施工方案的篇章要求进行修改,并且建立起危大工程档案也是一项艰巨和庞大的工程。
以最新的住建部37号令来说,对于危大工程范围中使用起重机械安装的工程这一项就已经让设备安装、管道安装以及土建安装作业没法实施,何为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程,使用吊车安装核岛或者常规岛的大门是否属于?使用起重机械安装大体积管道是否属于?对于核电工程这个大体积量工程来说,很多的施工作业内容都远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中最大吨位或最大体积量的作业范畴,亦或者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属于危大作业范畴的内容在核电项目也仅仅属于常规作业内容[3]。
对于核电行业来说,存在着一种总承包管理②模式,但在法律责任章节仅仅强调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对于总承包管理管理单位只字未提,所以就目前来说,核电引入危大工程的管理要求,如何完善各种模式下各个单位的法律责任也需要考量和探究。
核电建造期间本身也属于建筑工程,对于建筑工程③这样一个存在高风险的行业来说,加大危大工程管控的力度和要求也是响应国家对于安全发展的政策,但对于核电行业的特殊性来说,37号令内的要求和范围还需要经过核电自身的评估和判定,全盘接受或者全盘拒绝都不可取,如何折中或者探索出一条适合核电危大开展的道路,才是值得我们去你努力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