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查验一线实践探讨“减量控大”工作的对策

2020-11-25 02:39杨鸣杜兵王益辉
汽车与安全 2020年9期

杨鸣 杜兵 王益辉

摘 要:为践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要求,提升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开展了重点车辆隐患排查的集中整治行动,严禁“大吨小标”、非法改装、安全性能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牌拿证;持续开展“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隐患排查清理,坚决防止车辆“带病”上路。为有效识别和查处重中型货车和挂车的非法改装问题,精准打击道路运输车辆“多拉盈利、超限超载”的乱象,笔者根据查验一线的实际工作,从有效识别、精准施策、部门联动、准确打击几个方面进行了思考,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重中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

截止2020年4月,绵阳市重中型货车保有量总计15278辆,其中包括半挂牵引车3676辆,重中型挂车总计3637辆。办理上述车辆相关业务登记以及路面勤务管理实践工作中发现部分车辆擅自改变机动车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主要动因是车主为满足其自身超限超载运输的需要。因此,有效识别该类车辆非法改装情形,制定管理对策,精准打击超载超限乱象,排除安全隐患,对全面推进 “减量控大”工作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1重中型货车、挂车的非法改装特征及常见违规情形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1]对非法改装车的定义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改变了已认证或者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机动车。即重中型货车和挂车非法改装情形主要分为擅自改变已认证的结构、构造特征和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两大类。

1.1擅自改變国家公告已认证许可的车辆结构、构造和特征

车主为达到“多拉快跑”增加运输利润的目的,在车辆办理注册上户前由不规范的汽车生产厂家或车主自身对车辆进行的非法改装行为。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2]规定“货箱(货厢)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箱(货厢)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道路运输需求日益发生变化,重中型货车和挂车生产企业盲目追求企业利润,采取“按需定制生产”,部分厂家甚至违规生产,未在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车辆的完整制造过程,导致存在实际生产车辆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型不符、与上报工信部备案车辆结构、构造、特征不一致等情形。货车和挂车擅自改变已认证的结构、构造和特征主要包括擅自对载货部位加长、加宽、加高,擅自加装液压举升装置,擅自改变轮胎规格参数这三种常见情形。

1.1.1擅自加长

2018年7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办理一台清障车注册登记查验时,查验员发现合格证记载的车身长为5995mm,实车测量值为7000mm(见图1),属于典型的擅自加长情形。

依据《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机动车规格分类,车长小于6000mm的载货汽车应核定车辆类型为轻型载货汽车,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轻型货车只能持C1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该车擅自改变已认证的结构,擅自加长车身长度,增加了道路运输安全隐患。

1.1.2擅自加高

2020年5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查验一台申请注册登记的重型自卸半挂车时,查验员发现该车货箱内部有下沉凹槽。该下沉凹槽长度贯穿整个货箱,宽度为500mm,深度为100mm,与传统货箱结构不一致,开展嫌疑车调查中,车主承认为增加货物装载容积,违规使用“下沉”式货箱,并在货箱栏板内部设有多处栏板插销孔(见图2),以达到增加栏板高度的目的。这是新型的擅自改变车辆货箱内部尺寸的典型案例。

1.1.3擅自加宽

2016年11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为一辆重型平板货车办理注册登记时,发现该车加装有增宽的伸缩装置(见图3),而其底盘下面有伸缩装置的液压操作机构,属于擅自增加车辆载货部位宽度,与《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不符,最终确认该车系非法改装。

1.1.4擅自加装液压举升装置

2019年3月,支队检验科受理某型号轻型普通货车注册登记业务时,发现该车存在擅自加装液压举升装置的非法改装行为。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11.3.13的规定,平板式载货车辆、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不应具有举升功能或采用自卸结构。该车属于普通货车,违规加装液压举升装置(见图4),为擅自改变已认证的结构。

1.1.5擅自改变轮胎规格参数

为了满足超载运输的目的,重中型货车和挂车通常会采取更换轮胎类别、加大轮胎规格等手段来满足超载运输的承载需要。

轮胎参数主要体现在轮胎规格和层级两个方面。轮胎的型号规格一般标注在轮胎的胎壁上,所表示的信息一般包含轮胎的尺寸、扁平比、胎面宽度等。层级是指轮胎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所能够承受的最大负荷的特定强度标记,不一定代表帘布层的实际层数,用“PR”表示。为从设计和制造源头上防止货车和挂车超限超载运输,机动车制造厂家一般是根据最大设计总质量选择适用层级的轮胎。

2019年5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办理一台清洗吸污车的注册登记时发现其轮胎胎壁的标注规格有造假嫌疑。经过细致查验和测量,该车实际使用轮胎规格为8.25R16,通过造假机器将轮胎规格篡改为8.25R20(见图5),致使轮胎实际尺寸与车辆合格证记载不符。

1.2擅自改变交管部门已依法登记的车辆结构、构造和特征

简而言之,此类情况就是车主为达到自己的需求而在注册上户后对车辆进行的非法改装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主要包括擅自改变已登记的外廓尺寸、违规增加钢板弹簧片数和非法改变车辆外观形状及车身结构等情形。

1.2.1擅自改变已登记外廓尺寸

2020年6月,绵阳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在路面执法检查中查获一台重型自卸半挂车,该车车主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外廓尺寸。通过比对实车外观与行驶证照片的特征和细节(见图6),以及将实车测量数据与登记信息比对,发现该车通过加高货箱地板裙边以达到增加货箱高度:登记信息货箱高为600mm,实车测量货箱高为800mm。

1.2.2违规增加钢板弹簧片数

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2019年11月查验一台转入的重型自卸货车时,查验员发现该车前、中轴单侧钢板弹簧片数均为11片,而合格证记载各为9片,该车存在擅自增加钢板弹簧片数的情形,妄图达到超载运输的目的。

1.2.3違规加装空调等电器设备

2020年4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办理一台厢式货车异地转入查验时,查验员比对《公告》后发现该车设计和制造上并非冷藏车,但实车却加装制冷装置(见图8),且喷涂冷藏车字样。该车属于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

无独有偶,2020年5月,绵阳交警支队检验科在为一辆仓栅式货车办理转入业务时,发现该车在驾驶室违规加装家用空调(见图9),这种违规加装空调等电器设备属于典型的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和特征,改变了机动车电路系统,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责令拆除加装的设备,消除隐患,恢复原状。

1.2.4非法改变车辆外观形状及车身结构

2018年5月,交警支队检验科在协查直属五大队暂扣的一台河北籍车辆运输车时,通过比对行驶证发现该车车辆类型为“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车却是重型车辆运输车(见图10)。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外廓尺寸登记为长13000mm,高3180mm,实测值为长19710mm,高3600mm,属于严重改变车辆外廓尺寸的非法改装行为。同时,该车还涉嫌套牌、套证等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2重中型货车和挂车非法改装的管理对策

重中型货车和挂车非法改装特征明显,但屡禁不止,存在以下原因:

(1)车主因利益需求定制超载车辆,厂家明知违规却逐利生产;

(2)查验员水平参差不齐,个别查验员对违法特征不能做到精准识别,存在把关疏忽之处;

(3)车辆查验与路面查稽未能形成联动合力,全方位打击违法行为。要想真正落实减量控大工作要求,有效识别和查处重中型货车和挂车的非法改装问题,精准打击道路运输车辆“多拉盈利、超限超载”的乱象,建议应做到以下三点,不仅要练好内功,严格规范查验重点,还要将车辆查验与路面执法有效衔接互联互通,实现车管局部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整体工作服务,在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多角度全方位的协作交流机制。

2.1依法重点查验,勤培训,提升业务技能,严把车辆登记入口关

依据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文件)要求严格查验机动车,并严格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 801)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等标准查验重中型货车、低平板半挂车等车辆,重点查验车辆有无超长、超宽、超高、加装栏板等问题。

另外,非法改装车花样层出不穷,需要不断学习相关标准,注重专业积累,合理引用技术规范标准,做到准确把握、工作有据。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车管所于2019年11月组织业务骨干编写了《机动车查验工作业务指南》《机动车查验工作常用标准选编》,并作为2019年度全市查验员培训教材。今年以来,又拟组织编写《绵阳市机动车查验——嫌疑车调查处置指南》,希望进一步总结和丰富查处非法改装车的经验。除了教材编写,所有培训都重在现场,重在实践观察与内部不同岗位的交流探讨,让大家看到了不同的视角;对异地先进做法和技术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树立榜样,营造学赶比超氛围,让大家对标先进,鼓足干劲,争当先进,进一步提升业务技能。通过系列业务培训,提高支队查验员对车辆非法改装,特别是重中型货车和挂车非法改装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

无论是重点查验,还是提升业务技能,其目的都是要严格规范机动车查验工作,把好车辆登记关口,从源头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震慑和打击重中型货车和挂车非法改装。

2.2通勤务,发挥路面执法作用

在“减量控大”的专项工作中,依托路面勤务执法力量,发挥查验和路面执法检查的联动作用,形成识别和查处的有效合力,重查验,通勤务,精准识别,严格查处,并通过以下途径查实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有无非法改装行为:

(1)通过行驶证记载的外廓尺寸数值测量实车是否存在加长、加宽、加高等异常情形。用卷尺等工具来测量车辆的外廓尺寸和轴距,对照《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件上的参数,判断是否超过规定的误差或GB 1589的限值。

(2)目视检查车辆的轴数(含浮动軸)、轮胎数和单侧钢板弹簧片数是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产品公告信息上的参数一致。

(3)通过行驶证外观照片来比对实车外观形状的细节特征,同时可进一步查询适用公告来判断车辆外观是否改变。

(4)通过《机动车登记证书》来判断实车是否改变轮胎类别和参数,如当事人未携带登记证书,可通过行驶证记载的车辆型号查询公告。

(5)对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已认证或已登记的机构、构造和特征的情形,最有效的判定方法是通过查询适用公告来确认,对于争议较大的情形可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用以作为处理依据。

(6)对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等车辆唯一性编码存疑的情形可积极联系车管部门,通过调阅机动车档案、与车管部门集体会商确认。

2.3强科技,部门联动共治乱象

加大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的部门联动,形成车管、勤务、科技、法制宣传部门齐抓共管机制,共同发挥打击非法改装的尖刀利刃作用。

(1)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治理非法改装乱象,加大对非法改装企业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2)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管理力度,严防非法改装车辆通过检验,做好检验监管审核工作,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3)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就注册登记环节与核发《道路运输证》环节如何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形成联络和联动机制,统一营运机动车使用性质和《道路运输证》的规范和管理,将《道路运输证》的申请后置于营运使用性质的申请,做到互联互通、有效衔接、统一认识、一致管理。严防非营运重中型货车和挂车取得《道路运输证》参与营运,造成使用性质、保险类别与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脱节,不断挤压非法改装、超载运输的空间。

除上述部门联动外,交管内部还应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方能多角度全方位对非法改装车进行打击和查处。机动车查验需要找准依据,用好用活查验智能终端、公告查询系统、查验监管系统等智能平台,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查验工作;路面执法检查需要发挥移动警务终端的作用,借助公告查询平台、交管综合应用平台等准确识别非法改装车辆;科技部门应发挥天网、智能交通系统等科技力量,为路面执法检查以打击非法改装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法制宣传部门为非法改装车处罚提供法理上的支撑和指引。与此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革新进步,查验技术的开发应用需与路面执法检查、科技部门的协作更加深化和融合,力争做到一体化全方位发展。

3结语

固然精准打击“超载超限”的重型货车和挂车需要多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但准确无误地查验甄别车辆改装行为,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严格规范机动车查验,需要我们每名查验员将“不忘查验初心,牢记为民使命”镌刻心头,努力提升自我的机动车查验技能,严把机动车源头关,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 802-2019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