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有衡官,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和东汉灵帝时(168~189)的《西狭颂》、《郙阁颂》。关于衡官的职掌,《汉书·百官公卿表》并无详细记载。陈直先生在《汉书新证》里联系东汉的《耿勋碑》、《西狭颂》的记载指出[1]:
衡官亦兼管一部分铸钱事。汉武都太守耿勋碑云:“又开故道铜山,铸作钱器,兴利无极。”故李翕西狭颂,武都郡有衡官掾及衡官有秩。可以证明衡官在武都是专主铸钱事宜,仍沿用水衡都尉之衡官名称。
此说颇为人所信。如裘锡圭先生在《啬夫初探》一文里认为“(陈)说似可从”[2],朱活先生在《居延简耿勋碑与东汉币制》一文里也说:“陈氏所释甚得其谛。唯误碑文‘铜官’为‘铜山’,此微疵耳。”[3]
其实,陈直先生的说法恐怕是有问题的。从上引那段话不难看出,他认为《西狭颂》里武都郡的“衡官”,是《耿勋碑》里主管“开故道铜山,铸作钱器”的机构,故而提出衡官管铸钱之事。此说是建立在“开故道铜山”这句话之上的。
然而,朱活先生已经指出,“铜山”实为“铜官”之讹。可见,主管着武都郡铸钱之事的是铜官,而不是衡官。两者不是一回事。本来,如果这样深究下去,就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可是,朱先生转而认为“耿任武都置‘铜官’,殆即‘衡官’”,将铜官和衡官看作一回事,未免根据不足。
根据盐官、铁官的名称及职掌,可以推测铜官当是设立在出铜较多的地方,负责采铜、冶铸及收税事宜的机构。《汉书·地理志》记载,丹扬郡有铜官。东汉也有铜官,见于以下两件和帝永元年间(89~105)所制的铜器铭文:
1.铜洗:永元元年,朱㮛堂狼铜官造作。[4]
2.铜弩机:永元八年,河东铜官所造四石鐖郭,工解伯作造,工尹少监,掾李浮,守丞王国,掾将□,史□主。[5]
据《汉书·地理志》,犍为郡下有朱提、堂琅二县,《续汉书·郡国五》记犍为属国下有朱提而无堂琅,可见堂琅已被省并。东汉的属国是管理少数民族的特殊政区,与郡平行[6]。“朱㮛”即朱提,“堂狼”即堂琅,“朱提堂琅”可能即表示堂琅已并入朱提县。汉代封泥有“朱提长印”[7],可知此县之长官称长。《华阳国志》云:“堂蜋县,因山名也,出银、铅、白铜、杂药”[8],“堂蜋”即堂琅。因堂狼山产铜,故而政府在此设立铜官,制造铜器。《耿勋碑》说“又开故道铜官,铸作钱器”,说明铜官确是铸造铜币及其它铜器的。两汉时代行用铜币,所以要由铜官来铸造。
关于衡官的职掌,我们还需回到《西狭颂》和《郙阁颂》上来。灵帝建宁四年(公元171)的《西狭颂》云[9]:
(武都)郡西狭中道,危难阻峻,缘崖俾阁。两山壁立,隆崇造云,下有不测之谿,阨苲促迫。……(太守)敕衡官有秩李瑾,掾仇审,因常繇道徒,鐉烧破析,刻臽磪嵬,减高就埤,平夷正曲,柙致土石,坚固广大,可以夜涉。四方无雍,行人懽悀。
建宁五年(公元172)的《郙阁颂》则云[10]:
惟斯析里,处汉之右。豀源漂疾,横柱于道。……斯谿既然,郙阁尤甚。缘崖凿石,处隐定柱。临深长渊,三百余丈。……遭遇隤纳,人物俱堕。……(李翕)乃俾衡官掾下辨仇审,改解危殆,即便求隐。析里大桥,于今乃造。……又醳散关之嶃湿,从朝阳之平燥。减西□□高阁,就安宁之石道。
严耕望先生指出,衡官所参与的是凿山通道之事,大概是掌管山林的官[11]。从这两则碑文看,此说是有道理的。黎虎先生曾指出,衡官当为郡府农林官吏[12]。称为农林官吏,可谓未达一间。
《周礼·地官·司徒》记载,古代管理山林池泽的官吏有山虞、林衡、川衡,泽虞。西周时期的同簋铭文记“王令同差(左)右吴大父司场、林、吴(虞)、牧”[13],免瑚铭文亦记“王在周,令免乍(作)司徒,司郑县林眔吴(虞)眔牧”[14],四十三年逑盘铭文记周王命吴(虞)逑“总司四方吴(虞)、(林)”[15],林和虞为职掌山林川泽之吏。同簋和免瑚铭文中的“林”,就相当于林衡[16]。《国语·齐语》“泽立三虞,山立三衡”,山中所立之官应为虞,此称为衡,大概是因为“山林地相比”,故而可以通称[17]。《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王莽改水衡都尉曰予虞”,可见虞、衡职司相类。
职司山林之官又可以称为麓,如《说文·林部》云:“麓,守山林之吏也。”楚国官玺有一方“行之玺”,行可读为衡麓,衡麓同义连称,为古代掌管山林的官[18]。战国时期齐国的官玺有“平阳桁”“左桁正木”“右桁正木”“左桁稟木”等,桁当读为衡,当为掌管山林的职司。正木和廩木是林衡的属官[19]。稟木大概是主管将木材发给应该接受公家木材者的官,正木大概是主管收木材税的官[20]。可见衡的职掌确实与山林有关。从字面上讲,汉代的衡官应该是掌管山林的官吏。武都郡在山林之中修筑道路,自然需要衡官参与。
西汉的衡官,见于《汉书·百官公卿表》。在讨论它之前,我们先来看《百官公卿表》中关于少府的一段记载: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丞,又胞人、都水、均官三长丞,又上林中十池监,又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八官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皆属焉。
少府是“掌管山海池泽之税”的机构。虽然它的下属机构众多,但和“山海池泽之税”有关的,只有都水。《续汉书·百官五》本注云:“有水池及鱼利多者置水官,主平水收渔税”,可知都水是掌管平水及收渔税的官。至于“山”这一部分,则没有着落。这是很奇怪的现象。
如果再参照《百官公卿表》中对水衡都尉的记载,问题就清晰了:
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有五丞。属官有上林、均输、御羞、禁圃、辑濯、钟官、技巧、六厩、辨铜九官令丞。又衡官、水司空、都水、农仓,又甘泉、上林都水七官长丞皆属焉。……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皆属少府。
从“初,御羞、上林、衡官及铸钱皆属少府”一句可知,这六个机构原来是隶属于少府的。所谓“铸钱”,前人或以为指均输、钟官、辨铜,或以为指钟官、技巧、辨铜,后来学者根据新出“太厩钱丞”封泥[21],以为应指钟官、技巧、六厩[22]。有待进一步研究。
值得注意的是,衡官与铸钱并列,可知衡官并不掌管铸钱。加藤繁先生指出,衡官掌山麓林野之税,都水掌河川池沼之税[23]。这是正确的。这样一来,少府所掌的“山海池泽之税”中的“山”字就有了着落。
西汉时期,衡官应该和盐、铁、都水官等一样,虽然设在地方,但直属于中央。盐、铁官直属于大司农,都水官和衡官则直属于水衡都尉(少府下亦有都水,看来只是一个平水的机构,不管收税。)这些都是所谓的郡国特种官署[24]。《续汉书·百官二》大司农条本注曰:“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入东汉后,盐、铁官等划归郡县。衡官应该也是如此,所以武都郡的郡府中有衡官。《续汉书·百官五》又说“其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不过,武都郡的衡官大概由于临时设置的,或由于范围较小,所以不能置令、长,而只能置有秩[25]。
水衡都尉设立后,衡官被划归其下。《百官公卿表》说水衡都尉是掌管上林苑的官。当然,朝廷设置水衡都尉的初衷并非如此。《史记·平准书》记载:
初,大农筦盐铁,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盐铁。及杨可告缗钱,上林财物众,乃令水衡主上林,上林既充满,益广。
设立水衡的目的,本来是为了主管盐铁之事。盐出于海,铁出于山,故而官称“水衡”[26]。《百官公卿表》师古注引应劭云:“古山林之官曰衡,掌诸池苑,故称水衡。”应劭对“衡”的解释是对的,对“水”的解释则是不确切的。
铸钱的机构在西汉初年就已经存在,本来是归少府管理的。那么,它们为什么会转到水衡都尉之下呢?上文说到,朝廷设立水衡本来是为了主管盐铁之事。后因杨可告缗,财物多集中在上林苑,于是转而命水衡主管上林苑之事。上林苑广大,其下属之均输、御羞、禁圃、辑濯、六厩等,大概本来就是设在上林苑中的机构,所以就归水衡都尉主管。
元鼎四年(前113),汉武帝将铸币权收归中央,《史记·平准书》云:“于是悉禁郡国无铸钱,专令上林三官铸”。由此可知,铸钱的三个机构设在上林苑中,故而称为“上林三官”[27]。水衡都尉转为管理上林苑的机构后,坐落在上林苑中的铸钱三官也就划归其下了。所以,上林三官又称为水衡三官。《盐铁论·错币》说:“废天下诸钱,而专命水衡三官作”,是也。可见,水衡都尉本来不掌管铸钱之事。
至于衡官,它可能设在上林苑中,故而被一并划归水衡都尉。当然,它也可能不在上林苑中,只是水衡都尉成立之后,分管了少府掌收入的大部分职能[28],而衡官掌管山林及税收事宜[29],所以才被划归其中。
铸钱三官直接铸造货币,衡官掌管山林及税收事宜,都水掌管平水及税收事宜。所以,水衡的收入是巨大的。《汉书·王嘉传》记载,元帝时“水衡钱二十五万万,少府钱十八万万”,水衡的收入已经超出少府的收入。
附带说一下,战国时期燕、齐两国流通一种刀币,上有“明”字,故称其为明刀。关于“明”字的涵义,前人有种种异说。最近,有学者推测“明”字可读为衡。铸钱需要即山采铜,需要伐木作薪以冶铸铜料,自然与管理山林的虞衡关系密切。而且,水衡都尉的名称来源于先秦管理山林的虞衡,其下又有管理铸钱的属官,所以先秦虞衡也有可能负责铸钱事宜[30]。不过,衡官主要管山上的林木,并不管矿产。先秦的虞衡之官似乎也不管矿产,如《周礼》有专管矿产的矿人,与主管山泽之山虞、林衡等官并列。而且,如上文所说,水衡都尉的名称、职掌和铸钱官之间本无直接关系。刀币上的“明”字是否可以读为衡,还有待斟酌。
注释:
[1]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118 页。
[2][25]裘锡圭:《啬夫初探》,《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五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 年,第103 页。
[3]朱活:《居延简耿勋碑与东汉币制》,《中国钱币》1991 年第2 期,第45、46 页。
[4]李白练:《通江东汉铜洗考》,《四川文物》2009 年第1 期,第86 页。
[5]徐乃昌纂:《安徽通志稿·金石古物考十六》,第19 页。
[6]周振鹤:《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336 页。
[7]吴式芳、陈介祺辑:《封泥考略》卷五,北京,中国书店,1990 年。
[8]刘琳:《华阳国志校注》卷四《南中志》,成都,巴蜀书社,1984 年,第417 页。
[9][10]毛远明:《汉魏六朝碑刻校注》第一册,北京,线装书局,2008 年,第313 页、328 页。
[11][24]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之《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第133 页、188 页。
[12]黎虎:《说“给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社会科学战线》2008 年第11 期,第91 页。
[13][1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04271、04626。北京,中华书局,2007 年。
[15]李学勤:《眉县杨家村新出青铜器研究》,《文物》2003 年第6 期,第67 页。
[16]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图录考释》下,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 年,第190-191 页。吴振武:《战国玺印中的“虞”和“衡鹿”》,《江汉考古》1991 年第3 期,第86 页。
[17]孙诒让:《周礼正义》第三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 年,第674 页。
[18]吴振武:《战国玺印中的“虞”和“衡鹿”》,《江汉考古》1991 年第3 期,第86-87 页。
[19]朱德熙:《释桁》,《朱德熙古文字论集》,北京,中华书局,1995 年,第166-167 页。
[20]裘锡圭:《战国文字释读二则》,《裘锡圭学术文集》第三卷,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 年,第449-450 页。
[21]分别参看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齐召南说,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 年,第505 页。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117 页。
[22]党顺民、吴镇烽:《上林三官铸钱官署新解》,中国钱币学会编:《中国钱币论文集》第4 辑,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年,第226-228 页。
[23]加藤繁著,吴杰译:《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年,第113 页。
[26]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济南,齐鲁书社,1984 年,第211 页。
[27]加藤繁著、吴杰译:《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年,第115 页。吴荣曾:《西汉骨签中所见的工官》,《考古》2000 年第9 期,第66 页。
[28]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济南,齐鲁书社,1984 年,第216 页。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 年,第32-33 页。
[29]加藤繁以为是衡官掌上林苑内外的山林矿物等税,参看《汉代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以及帝室财政的一斑》,《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年,第113 页。此说不确。
[30]章水根:《明刀币文“明”字新解》,《中国钱币》2016 年第1 期,第14-1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