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康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北京100089)
按照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最经典的概述以及后来学者对法治的研究,法治简单地说就是规则之治。随着体育改革的深入,体育治理也逐渐走上“良法”和“善治”的道路。电子竞技自2003年被国家体育总局正式确立为第99个体育项目,虽中间历经曲折,但总体上是不断向前发展的[1]。特别是2016年以来,政策利好不断,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但随之而来的是,近些年电子竞技相关的法律纠纷呈明显增长的态势,在赛事举办、行业准入、知识产权保护、选手权益保障和俱乐部规范化管理等方面的诉讼案件数量大规模上涨。这一方面源于我国电子竞技职业化程度不够,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电子竞技的法治化水平不高,外部调整电子竞技的特别民商事法律严重滞后[2],也缺乏西方体育自治长期积累的规则意识。
从学术研究角度探讨电子竞技的法律问题源于2006年,孔德成最早提出中国电子竞技处于自发、无序的发展状态,需要法律规制[3]。近些年来,围绕电子竞技中玩家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选手培养的法律问题、赛事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电竞选手与俱乐部的劳动关系问题,电竞法治化的研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雏形到深化的过程,但目前研究多停留在微观层,尚未上升到产业层的探讨,也未对深层次原因进行理论分析。克服电子竞技的负面效应,促进电竞规范化发展,亟须从宏观视野对电竞相关的法律框架和法治路径进行系统研究。
电子竞技是否属于体育项目,直至今日,依旧是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美国学者瓦格纳最早尝试对“电子竞技”进行界定,其认为电子竞技参与者通过使用信息和传播技术,来发展和训练心智和身体能力,属于体育运动的一部分[4]。在我国,国家体育总局通过强制性的事实认定将电子竞技界定为体育项目。从法律角度,电子竞技属于“体育”的范畴,那么就要受到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下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调整[5]。但电子竞技有着不同于传统体育的特点,是体育产业和信息产业融合的产物。产业向上延伸主要是游戏开发商和运营商,依靠网络游戏相关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向下延伸是电子竞技直播和视听节目的制作、推广,依托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来约束。此外,基于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产生的电子竞技,在我国,其基本交易、经营行为还受到《电信条例》《著作权法》《专利权法》等法律约束。这看似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体育法为核心,以网络法、知识产权法为外延的法律框架,但实则立法碎片化突出,部门分割严重,专门立法缺失,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目前,电子竞技的管理依据仍主要沿用2006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制定的《全国电子竞技竞赛规则》《全国电子竞技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全国电子竞技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等。
与近些年中国电子竞技产业蓬勃发展相印证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关电子竞技裁判文书的快速增长,折射出电子竞技相关的法律纠纷不断上升。其突出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赛事举办的混乱。就我国目前电子竞技相关的法律规范而言,只规定了赛事举办的原则性问题,而细则缺失,比如未设立电子竞技的参赛准入制度,个人、团体参赛或组建俱乐部无明确的资质限制或行政许可事项。导致赛事内容、运营违法违规、假赛现象突出,假赛往往又跟非法博彩相关联。另外,赛事外挂、私设服务器和代练问题也一直是顽疾。第二,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体系下,电子竞技比赛游戏画面的法律属性、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等问题都存在争议,司法裁判在该问题上观点也不统一,导致赛事主办方和玩家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新型诉讼案件频发。第三,电竞运动员和俱乐部争议凸显。职业电竞运动员不同于我国传统体育运动员大部分由举国体制培养而来,其绝大部分是玩家演变形成。一方面,缺乏传统体育的制度规制;另一方面,电竞行业的恶性竞争和低廉的“跳槽”成本使得运动员违规转会和俱乐部挖角现象逐年上升,暴露出电竞运动员和俱乐部新型法律关系界定和法律适用的难题。总体上,从实践治理角度来看,我国电子竞技市场仍然处于自发、无序的野蛮生长状态。
根据主办方的不同,我国目前电子竞技赛事主要分为国家体育总局等政府部门主办的第三方赛事和游戏开发商主办的第一方赛事。由于电子竞技的赛事内容——电子游戏是游戏开发商创作出来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游戏开发商居于整个电子竞技产业上游,对赛事拥有最原始的垄断权。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主办的第三方赛事还是企业主办的商业性赛事都需要游戏开发商授予知识产权等权利。特别是目前随着一大批优质多人在线战术竞技游戏的出现,游戏开发商凭借着得天独厚的版权优势和充分的游戏用户资源,成为我国目前电子竞技赛事体系中最具影响力和话语权的主体。
此外,电子竞技又是一个不断创新的产业,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运用层出不穷,在立法者难以把握规制尺度的情况下,行业的自律规范作用十分突出。游戏开发商因为优势地位掌握了行业规则制定的绝对话语权。虽然以腾讯为主的游戏开发商制定发布了《2017年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正式规则》《腾讯2018电子竞技运动标准》等文件,为电子竞技产业的规范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以游戏开发商为导向的行业自律规范一方面缺乏全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难以合理分配电子竞技赛事及联盟参与主体的利益,导致赛事参与主体利益失衡,并由此导致了法律纠纷的不断产生。
电子竞技作为正式的体育比赛项目,本应像传统体育一样由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来负责联赛日常运营和监督[6],如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学者也在不断呼吁成立“中国电子竞技协会”。事实上,根据2006年的《关于重新公布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的通知》,国家体育总局也明确提出成立“中国电子竞技协会”负责电子竞技赛事,且说明“中国电子竞技协会”正在民政部办理。但时至今日,作为电子竞技赛事领域拟成立的行业自律协会仍未正式成立,电子竞技的商业力量过于强大,而缺乏有效的第三方监管,给电子竞技赛事发展埋下了隐患[7]。
目前,电子竞技产业的法律规制主要以产业上游的网络游戏监管和产业下游的电子竞技赛事监管为主要内容。在行业监管体系上,上游的网络游戏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受到国家文化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核心的行政监管,还受到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约束,下游的电子竞技赛事主要受到体育部门的监管。我国电子竞技赛事的组织运营等业务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负责,看似形成了电子竞技产业多部门综合监管的格局,但是,多部门管理的一个显著问题就是混乱,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交流[8],各自为政,力量分散,权责不明,缺乏政策的连续性和导向性,导致电子竞技的发展受到太多约束。
在民间实践方面,2011年,我国Dota2赛事领域的多家电子竞技俱乐部联合组建了中国电子竞技的第一个行业联盟“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该联盟的初始目的是对职业电子竞技俱乐部的注册、管理,职业电竞选手的转会、赛事运营等多方面进行监管,然而该联盟的后续发展受到广泛质疑。第一是合法性问题,“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只是多家俱乐部自发组织的松散管理团队,并未在民政部注册成为任何法律实体,合法性颇受争议,这导致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无法实行。第二是公平性问题,作为一个第三方主导的行业监督机构,根据该联盟披露的公开信息,联盟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主要来自IG、DK等电竞俱乐部,这相当于俱乐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公平性堪忧。第三是该联盟的赛事规则和处罚规则没有清晰化和规范化,2017年,该联盟对Dota2传奇俱乐部Wings的处罚引发极大不满,也标志着该行业联盟的失败。
随着电子竞技产业化和职业化的进程,与电子竞技相关的纠纷解决途径不畅也成为法治化难题。按照现有制度,体育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有诉讼、体育调解、行会内部处理、体育仲裁等,纵观国内外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体育仲裁因其效率高,时限短,能够顺应体育争议迅速解决的要求,因而获得广泛支持和应用[9]。根据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但是,时至今日,我国专门的体育纠纷仲裁机构和法律意义上的体育纠纷仲裁制度尚未建立,目前的体育纠纷仲裁主要是国内各类体育协会内设的纠纷仲裁机构,如中国足球协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因为全国性的电子竞技协会尚未建立,这使得电子竞技领域的纠纷仲裁无法落实。
诉讼解决虽是化解争端,实现权利的有效途径,但不是电子竞技领域纠纷解决的最佳机制。首先,体育自治原则拒绝司法介入,避免体育规则和司法规范产生冲突[10]。其次,实践中司法严格的程序性特点导致纠纷解决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大大增加,最后,裁判观点的不统一也造成纠纷解决的混乱判决结果。例如电子竞技比赛画面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上海浦东法院拒绝给予电子竞技比赛画面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相似案件中,法院认为赛事录制形成的画面,符合著作权法上独创性的要求,构成作品。分歧最大的还有网络游戏外挂行为,在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定性,有认为是非法经营罪,有认为是侵犯著作权罪还有认为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1]。
当我们谈论电子竞技产业发展的时候,不得不提到的一个国家就是韩国,电子竞技是韩国的三大竞技运动之一,发展一直居于全球前列,专业化和职业化甚至超越了欧美国家[12]。据游戏产业市场调研机构Newzoo发布的数据,韩国电子竞技产业规模在全球市场上的占比高达13.1%[13],从韩国电子竞技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除了科技革命的支持,电竞氛围的形成,法律规制在其中也起了关键作用[14]。目前在电子竞技领域单独进行立法的国家仅有韩国和法国,早在2012年,韩国政府率先就电子竞技产业发展专门立法,颁布《电子竞技产业特别法》,结合已经出台的其他法律文件,构建了一个完整的电子竞技产业法律体系。一方面,发挥法律指引功能,为电子竞技发展提供宏观框架。《文化产业振兴法》是早期韩国电子竞技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为明确电竞发展的具体依据,2005年颁布的《文化产业政策十年:评价与展望》对电子竞技团队和场馆的构建,电竞文化的发展提出纲领性要求,该文件指出探寻电子竞技发展需要法律依据,增强法律的支持,建立一个法治化的韩国电子竞技协会[15]。另一方面,针对电子竞技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纳入法律规制,颁布《游戏产业振兴相关法》《唱片、录像物及游戏物相关法》对网络游戏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游戏分级、玩家权益等作出了规定,保障电竞服务商的知识产权,也从法律层面打击外挂或者代练等违法行为。
在实践治理层面,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成立了韩国职业电子竞技协会(Koreae Sports Association,简称“KeSPA”),在电子竞技野蛮生长的时代,有着政府背景的KeSPA的存在是韩国电子竞技高速发展的重要保障。其依托行政力量巩固电竞作为一个体育项目的合法地位,对职业战队和电竞选手进行监督管理,利用监管推动韩国电竞职业化发展。随着韩国电子竞技产业的进一步成熟,韩国真航空、电信公司等大型企业纷纷组建自己的电竞战队,开始涉足电竞行业。KeSPA也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不断扩展自己的职责范围,逐渐形成KeSPA监管体系。此后,KePSA也开始一系列的商业合作,如与游戏电视台OnGameNet(OGN)以及赛事主办方MBCTV举办韩国两大顶级星际争霸个人联赛OSL、MSL。参加这两个联赛的电竞选手需要在KeSPA注册为职业选手。“KeSPA+职业战队+专业电视台”的赛事体系就此成立,恰到好处地推进了电竞职业化进程,韩国的电子竞技率先实现了诸如转播权售卖、衍生品销售等商业变现途径。从韩国电子竞技发展的法治经验来看:第一,电子竞技的发展需要宏观的法律指引。第二,针对电子竞技发展过程中的负面问题需要及时立法。第三,政府背景的专业监管机构是发展的机制保障。
我国目前规制电子竞技领域的法律呈现多个部门法交叉现象,知识产权法,民法,网络法等各部门法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但是这些普适性的法律用到电子竞技领域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性,只起到“隔靴搔痒”的作用。这也是导致电竞游戏开发商掌握规则话语权和司法实践中裁判观点不统一的重要原因。而目前专门调整电子竞技领域权利义务关系的只有几个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属参考适用范畴。尚处于发展初期的电子竞技需要正确的管理和引导,促使其健康有序发展[16]。要解决电子竞技领域法治问题,完善现有的法律是当务之急。
首先,宏观层面上,借鉴韩国经验,颁布电子竞技发展的原则性法规,该原则性法规秉承激励相容方针。激励相容指的是平衡激励和限制。现代法治实践经验表明,政策或立法如果没有平衡激励和限制,会形成管理型立法而不是治理型立法,特别是对于电子竞技这种新兴的产业,一方面要通过法治限制其社会风险,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法治激励创新。实践也证明,过去政府部门往往采取管制或放任的态度发展电子竞技产业,但都事与愿违。电子竞技规范化道路从总原则上要树立激励相容[17]。其次,在具体问题上,针对电子竞技发展过程中的乱象,及时纳入法律规制,补偏救弊。我国有必要组织一个专家委员会展开评估,摸清电子竞技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重点解决当前立法的空白。例如,对俱乐部的设立作出更细化的规定,不仅涉及俱乐部成立的条件,还应包括设立后责任的承担,俱乐部和电竞选手新型劳动关系的认定;完善电子竞技的办赛细则,包括赛事申办者、组织者、裁判员、运动员、赛事经纪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划分以及商业化运作过程中的法律规范;完善纪律处罚权的合法授权,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等。
长远角度来看,我国还应在合适的时机推出电子竞技专门立法。首先,韩国和法国经验证明,专门的立法对电子竞技产业发展有着良性的促进作用。目前西班牙国内公民党也向国会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国家应该立法以管理国内日益发展的电子竞技产业。由于电子竞技产业链涉及多个部门法,单靠体育部门来推动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由国务院或体育总局、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等部门联合,系统性梳理现有法律,统筹规划,推出专门针对电子领域的一部行政法规,避免多头立法造成法律得不到有效执行的难题。
电子竞技的法治化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也需要健全的监管。在部门利益化的逻辑下,由哪个部门主导电竞的发展就成为很现实的问题。借鉴韩国Kespa构建专门的电子竞技监管体制势在必行。电子竞技不同于我国传统体育项目,不能照搬传统体育监管模式。但是,传统体育在发展过程中也累积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可供借鉴。
首先,可参考传统体育项目,在体育总局主管的基础上,加快建设电子竞技单项协会,发挥单项协会的自我管理和约束的作用,同时授权行使一定范围的行政管理职能,由电子竞技单项协会主导建立我国电子竞技的行业标准体系,包括准入审查,参与主体管理(包含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等),赛事设计管理,纪律处罚,争议解决等。其次,针对电子竞技的特殊性,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监管体制。多元主体的参与是现代治理理论的重要思想[18],即认为不同治理主体间应该形成基于合作、协商的网络型结构。在电子竞技的监管体制中,如果忽视游戏开发商的利益将破坏电子竞技产业的生态平衡。因此,电子竞技监管既要遵循传统体育约定俗成的规则和相关主管机关出台的成文法规,还需要考虑游戏开发商制定的游戏规则。为平衡各方利益,可在电子竞技单项协会中,吸纳游戏开发商、俱乐部、电竞选手等多方主体的代表,保证各方均在协会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话语权。这样既能充分促进游戏开发商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实现和保障体育主管部门和单项运动协会的权威性、主导性。
随着电子竞技领域纠纷日益增多,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呼声也日益高涨。根据我国电子竞技领域纠纷的现状,首先,需要区分竞技领域的纠纷和非竞技领域的纠纷。竞技领域的纠纷首先根据《体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体育仲裁机构予以仲裁。一方面源于体育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体育领域具有专业权威的专家参与裁决;另一方面,大量的竞技体育纠纷发生在赛事举办前夕和举办过程中,对及时性有较高的要求[19]。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电子竞技领域的争议,确保纠纷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建立电子竞技的体育仲裁制度必不可少。可以在专门的电子竞技监管机构成立后,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参考中国足协仲裁委的设置,组建监管机构内部的仲裁委或者在中国体育仲裁机构设立后,在其内部组建电子竞技仲裁部门。其次,在完善电子竞技纠纷体育仲裁解决的基础上,针对非竞技领域的电竞纠纷,需要构建多渠道的纠纷解决机制。例如完善体育调解制度,电竞运动员雇佣合同与经纪合同的纠纷、电竞赛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场地纠纷等普通民商事案件可以选择专门的调解机构或法院调解。俱乐部之间的纠纷可以选择行政调解等途径解决。总之,建立一个“调解先行,仲裁为主,诉讼为辅”的多渠道纠纷解决机制,确保电子竞技领域的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