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虎
中国人民大学
人民法典,国之重器。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征程中的重大举措,它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这部法律没有被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而是被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也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根本利益的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当代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立法目的,即“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通过立法,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示核心价值观,既能体现法律定分止争的实践价值与作用,又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重要的时代意义。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正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将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着社会生活规则的最大共识,反映出我们这个伟大时代应有的价值追求。可以说,从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到法律原则再到具体条文,民法典浸润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承载着引导规范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使命。
“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由于法律的缺失,见义勇为受伤后无人问津甚至反遭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让“扶不扶”“救不救”等问题成为困扰社会的两难选择。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多起类似案件,民法典对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专门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也被法学界称为“见义勇为”条款。民法典旗帜鲜明地传递出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为救危扶弱者撑腰,充分回应了国人对一段时期以来“好人难当”“英雄流血又流泪”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关切,增强了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弘扬了“诚信相待、友善共处、守望相助”的新风尚,是弘扬助人为乐、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等核心价值的重要制度设计。
民法典,民字当头。民法典被称作“万法之母”、“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众权利的“宣言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越来越美好,涉及到的方方面面也越来越复杂,对民事权利的保护逐渐加强。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正是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之一。民法典的体系构建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轴”展开,始终尊重人民的意愿,适应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适应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不断提高的要求,适应人们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的要求,不断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在理性中贯穿着温情,在规则间传递着价值。民法典其内容涉及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的保护,从出生到终老,从微观到宏观,顺乎民意,它是社会生活领域最重要、最基础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诉求。可以说,民法典一头连着人民、一头连着法治,不仅蕴含着“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本质,也彰显了“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理念,它关乎百姓日常生活,关乎国家经济制度,关乎社会方方面面,处处充满着“烟火气”,用起来契合实际,“人情味足”。
一个人从摇篮到墓地,都离不开民法的保护。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浸润到日常生活细节中,记录守护幸福生活的各个层面,依法护航美好生活,用权利本位构建起整部法典的逻辑主线,必定能够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人们关注民法典的热度有多高,对法治保障下的未来美好生活的期盼就有多强。民法典在具有高度和深度的同时,延展其在生活中的广度,充盈着其爱护每个人微小幸福的温度。理性而又温情,恰恰是民法典的力量所在,体现着人民至上的立法初心与以人为本的为民情怀,也是党和国家的宗旨所在。
住宅70年土地证到期了该怎么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颇为关注的焦点。从目前情况看,未满70年,而使用权到期的住宅可以自动续期,不存在交费的问题。而超过70年的建筑如何续期,民法典完善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真正实现了“有恒产者有恒心”。当然,这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如何自动续期?需不需要交费?要交多少费?还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增设居住权是民法典对社会诉求的积极回应,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司法需求。针对住房难的问题,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以更有力地保障特定人群的生活居住需要。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实现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
现在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对于老年人来讲,养老就会成为很大的一个问题。例如我们平常所说的“以房养老”,既有的以房养老模式,由于老年人只能售房后获得债权,因而对老年人而言有较大风险,此时出台居住权相关法律,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支撑,在应对老龄化方面正对其路、恰逢其时。
针对出租人动辄涨价、赶走承租人等问题,民法典规定租赁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死亡时共同居住人享有继续承租权,以使房屋承租人住得安心,推进租购并举,从民法典的高度进一步强化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物业管理工作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民法典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使物业服务人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业主的各项权利得到更强的保障。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承载着国家、民族和家庭的希望。”针对未成年人等弱势人群,民法典力图构建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体系,确立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并新增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生活照料规则。比如,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职责,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采取的措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等。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民法典中也增加了相应具体措施。像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等等。
民法典细化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明确非婚生子女、继子女的权利,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比如,第1104 条规定的“收养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明确了收养应“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而不是收养人,要求政府、社会组织等在解决收养关系问题时应该从被收养人的利益出发进行考量,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收养关系纠纷提供了统一的价值引导,为保护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遗腹子”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对尚未娩出的胎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虽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是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也是现代国家一致的做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民法典总则编用创新回应权利保护的新趋势。为了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总则编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就意味着,只要胎儿娩出时是活的,那么胎儿在母亲肚子里时接受赠与和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是有效的,这为现实中许多遗腹子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创新了自然人民事主体的传统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人文精神。
孩子校园体育受伤谁来赔?体育法学界专家多年来一直呼吁:把自愿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原则明确写入法条,民法典采纳了这项意见。此举实现了体育界一项强烈的立法期待,对开展体育活动有重要影响。该条款传递的法治理念,对促进学校体育发展无疑会形成积极促进。
顺应老龄化社会的需求,民法典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成年人可以选定自己的监护人,由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无微不至的关怀与照顾。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旨在提前为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提供法律依据。
居住权、遗赠扶养协议为养老提供了新的思路。居住权保障了老人对房子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另外,通过房屋所有权的出让,获得经济收入,老有所养。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组织的范围,公立、私立的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就有资格和老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使得通过多方渠道解决老年人扶养的社会问题成为了法律保障。
为鼓励赡养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或者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反之,有能力和条件但未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在现行继承法基础上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明确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民法典扩大扶养人范围,一方面反映出我国社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老年人自身意愿的尊重,以及法律对实现“老有所养”目标的积极助力。
针对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问题,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国家立法的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打击霸座的态度,回应了民众关切,将有利遏制霸座行为的蔓延滋生。这就意味着,此后那些拿着“无座票”,或者是“异座票”的人,将不能以“座位反正都是随便坐的”“谁先坐就是谁的”等为借口,堂而皇之地霸占他人的座位号,以确保运输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生活有极大影响,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规则进一步被细化。比如,民法典明确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顺序,即先由机动车强制保险理赔,不足部分由机动车商业保险理赔,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这将有利于老百姓直接、高效处理交通事故纠纷。
在小区被高空抛物砸伤,如果找不到扔东西的人,该找谁赔偿?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致死致伤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发生损害责任如何分担?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成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针对行为人难以确定的困难,强调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明确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义务。该条款设置的意义在于特别明确地告诉公众,禁止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否则将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缓解医患矛盾,民法典特别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确立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必要检查的禁止义务,推定过错情形,明确医疗损害和医疗产品缺陷的责任承担,同时规定医疗机构采取紧急医疗措施的程序,明确了“医闹”的责任。比如,关于“医师的告知说明义务”的规定里新增了“具体”一词,并将“书面同意”改为“明确同意”;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及“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均将“患者有损害”改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关于“医疗机构提交病历的义务”新增了“及时”一词;关于“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里新增了将患者的个人信息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范围;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保护”里新增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医患矛盾日趋尖锐,患方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过度维权的滥诉倾向,医方诊疗行为更多趋向于保守性治疗、防御性医疗。将医疗侵权责任写进民法典不仅有利于合法规范、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为优化医学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有利于医疗事业和医学研究的稳健发展。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变化,调节社会关系的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将关于人格权的规定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最大的亮点之一。我国民法典适应当代人格权的发展趋势,改变了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创设人格权编,全面加强对包括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在内的人格权保护,不仅适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精神需求不断增长,希望过上更有尊严、更加体面生活的需要,而且使比较抽象和模糊的人格权有了清晰的边界和具体的指向,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
民法典在预留人格权未来发展空间的同时,丰富和扩充具体人格权的类型和内容,将声音、信用权益纳入人格权保护范围,加强对性骚扰的规制,完善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合理设定姓名、肖像等的利用规则。比如,为促进全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旗帜鲜明地立法保护英雄烈士名誉和荣誉。首次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同时,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不仅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还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人格权救济制度也更为全面,便利违约侵权竞合下的精神损害赔偿,突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并重,设立民事禁令规则。面对科技的发展,对新情况新问题一一回应。
在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新的遗嘱形式让立遗嘱人的表达方式尽可能不受客观条件限制,更符合社会民事活动中人们的生活方式,是对立遗嘱人处置个人财产的方式上最大限度保障灵活性的体现,也更加注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更贴近居民生活具体情况,便于遗嘱的广泛普及。
2018年,“基因编辑婴儿”一事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正是因为“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发生后,为了对这一损害人类基因和婴儿人格的行为作出回应,民法典及时添加了相关条款。民法典规定器官捐献、人体胚胎、人体基因问题,规制深度伪造技术的滥用,细化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
在家庭领域,夫妻拌嘴也是常事,一时冲动想离婚,民法典增设30日的离婚冷静期,可以促使夫妻双方更加冷静地考虑如何处理婚姻关系,尽量减少离婚对家庭和孩子的伤害。将离婚冷静期制度性地固定下来,有助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公序良俗。这样的“制度设计”彰显着中国传统文化中倡导夫妻和谐、珍视家庭价值的文化观念,闪耀着民法典的人文关爱光芒。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加有关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在商事交易与夫妻关系的平衡中更加凸显了维护家庭和睦的价值取向。类似规定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体现着很强的“中国特色”。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把绿色原则上升为民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治保障与新发展理念的同频共振。2020年8月15日,是“两山”理念提出15 周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已成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提出的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从具体实践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一种体现。民法典中有关生态保护的表述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民法典规范大家的环保生态行为,是中国要在世界上做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具体体现,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长久富裕道路的决心和魄力的具体体现。
本文作者
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利益诉求与基层民主结合起来,保护生态环境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就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如民法典特别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这有利于构建和谐美丽社区。并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如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注重生态环境建设,成为社会共识,广受民意拥护。
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要考虑到绿色原则;履行合同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依法负有旧物回收义务。在侵权领域,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修复等规则,更是有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民法典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契合习近平总书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理念,以民事立法回应了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坚持生态惠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不断满足人民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进一步体现“环境就是民生”的鲜明导向。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说过:“一切重大的法律不是刻在大理石或铜板上,而是铭记在公民的心中。”未来,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发挥最大效用,法治中国建设必能再上新台阶,它必将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