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晶
“一带一路”是“21 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合作倡议的简称,自从“一带一路”经济区开放后,已有多个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到“一带一路”倡议中。但由于“一带一路”涉及诸多国家,各个国家的法律不同,造成了很多民商事纠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完善涉外民商事海事的司法保障机制,为相关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帮助。为此,文章提出一些建议。
健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法规建设是完善涉外民商事海事的司法保障机制的重要途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是国际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国际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在司法审判中维护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目前在“一带一路”推动下的跨国贸易越来越频繁,涉外民商事海事的关系呈现出了更复杂、多元化的特征,而且涉及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也不可避免[1]。尽管我国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已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得到了体现,包括了以“地域”界定管辖、专属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等,但其中涉及中国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管辖权的一些规定还不够严谨,对跨境平行诉讼问题未出台具有针对性的规定,甚至还没有签署国际公约和民商事管辖权,导致我国在涉外民商事诉讼没有有效的管控机制。而且我国在涉外商事海事司法管辖权问题上,仍采取狭义的实际联系作为相关原则,在专属管辖问题上规定则过于宽泛,在解决平行诉讼问题时表现出对本国当事人的过分偏袒,这都是目前我国现阶段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立法和司法保障机制存在的不足。因此,目前亟须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制度[2]。一方面,建议从立法和司法层面进行完善,签订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方面的国际公约;另一方面,颁布相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国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4 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公布了《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13个司法解释,规范了相关案件的审理。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间的经济活动、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的民商事纠纷也因此日益增多。现如今我国正在使用的国际条约和民商事实体程序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国际救助公约》,关于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大量商事公约规则。但由于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不相同,所以存在对同一个案件各个国家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的问题。
在进行实际涉外商事海事过程中,要想有效解决涉外案件中法律不适用的问题,就需要准确使用国际条约、准据法及国际惯例[3]。首先,需要重视国际条约、准据法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位序问题。在进行“一带一路”涉外商事海事案件过程中,国际条约应根据《涉外民事管辖法律适用法》第142 条第2 款规定的国际条约、准据法及国际惯例的适用位序;其次,要加强国际条约问题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有关研究,“一带一路”的发展需要国际条约的支持与保障,但跨国间经贸往来的发展变化极为迅速,已有的国际条约在审判实际案件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加强国际条约与实际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最后,还要重视涉外民事关系的相关事宜,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相关法规,规范法院审判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目前规范范围涉及债权、继承、民事主体、知识产权、物权等方面。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不是唯一法律适用规范,它未包括《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其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因此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冲突时,应准确选择最适当的法律、法规。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周边国家实行了多种形式跨领域间的合作,各国之间实现了互惠互利。在这种良好局面下促进“一带一路”倡议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实行司法合作。现阶段我国与一些“一带一路”沿线合作国共同签署了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协议,虽然此项协议已经提出,但距离施行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4]。
首先,还需要完善外国法查明的合作机制,以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际海商事往来。目前,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中,由于查明途径不足、专家证人之间冲突、法官对外国适用法律缺乏正确理解等因素,使外国法的查明成为涉外审判的障碍之一,为此,必须完善外国法查明的相关合作机制。
其次,构建域外送达和调查取证体系,提升跨国取证效率。调查取证和域外送达是该协议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我国虽已发布了《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但是在体系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两个环节的工作成效较低,影响了涉外审判的开展。为此,需要完善域外送达、调查取证平台,实现跨国区域间送达各项工作环境的信息共享。
再次,搭建“一带一路”沿线国之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合作机制。由于目前与我国订立包含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数量有限,因此亟须完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机制。
最后,通过建立有效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间多元化纠纷的解决。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大多加入到了该倡议中,但由于加入合作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传统文化上具有多元性,为此,需要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更好地适应和解决多元制度和传统文化下的冲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 年6 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强调运用多种手段以有效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并且鼓励中外当事人自行调解,利用仲裁在非诉讼的情况下化解矛盾。由此可以看出,国家法律制度的健全更加有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
“一带一路”已成为顺应全球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倡导者,需要保障“一带一路”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安全、高效地长期推进,为此,我国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双边乃至多边区域的协定合作。目前,我国是《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直接投资争端公约》中的一员,而且我国还签署了多达百余个包括投资仲裁条款在内对经济贸易投资具有保护效果的协议。在近期“一带一路”发展进程中,由于采用投资仲裁解决国家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日益增加,涉及中国的投资争端案件也不在少数。为此,我国政府参与了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起草与谈判。该公约增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间的贸易和投资,促进了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提高了法院判决协议执行效率,由此可以看出积极推动和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的必要性。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等也是其中重要的参与者,因此区际间的司法协助也是“一带一路”司法保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使得如何构建完善的中国内地与香港或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司法协助也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为能更好地进行区际间的司法协助,需要培养专业化的涉外经贸法律人才,为国家、企业、个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例如,具备专业能力的人才可以为企业提供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环境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防范与维护权益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与争议、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涉外法律争端。为了培养更多的专业涉外经贸法律人才,还需要构建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化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国际法学课程教学体系,完善国际法学专业教学体系,为培养服务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化应用型法学人才提供有力的理论保障和研究依据。
“一带一路”中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保障问题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系统工程,是“一带一路”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环节,因此,需要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加强国家间的信任与沟通,构建调解、仲裁、司法多元化的司法保障体系,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争端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