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芳
【摘 要】近年来,在农村由于土地流转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土地流转的双方往往由于事先没有合法有效的流转协议,出现了纠纷往往维权困难。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该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土地不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也不得强行调整承包地。建议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指导农民养成依法办事、重合同、守信用的良好习惯和淳朴民风。
【关键词】土地流转纠纷;自愿有偿;继承法;依法办事
近年来,为了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和子女教育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导致农村的常住人口逐渐减少, 有不少的农户在务工的外地或是城市新购置了房产,成为常住人口,使得农村原有的承包地经营就出现了困难。农民为了不使自家的承包地抛荒,往往把承包地转让给同村的或是就近的亲戚耕种, 也有的人家由于别的原因转让自家的承包地让别人耕种的,还有的因为老人生前随子女一家生活,老人去世后别的子女要求继承老人承包地的等情况等,总之由于土地流转出现了大量的纠纷。农民土地流转 一般都是经过口头协商的方式,没有经过村委会等部门的认可,有的无偿有的有偿,多半都没有签订正式的转让协议,一旦情况发生了改变,转让承包地的農民需要重新再耕种自家的承包地,或是要求由原先的无偿耕种变为有偿,此时流转的双方往往会发生矛盾和冲突,这样的纠纷多半发生在亲属邻里之间,有的因为承包纠纷还产生了多年的积怨,影响农村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甚至于有的双方发生打架斗殴,有的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土地流转方式有明确规定,但是农民普遍法律意识淡薄,也不习惯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来流转自己的承包地,这样往往导致空口无凭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出现。土地是农村的大问题,关系到农民的立身和生存的根本,土地流转的情况又较为常见,关于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农村承包土地是否可以继承?农村基层政府应该如何指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
一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第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经过发包方备案或是同意。而现如今农民由于重视乡风乡情的传统,土地流转的双方往往都是采取口头协定的方式,既没有书面的协议也没有见证人,更没有经过村委会的备案或是同意,出现纠纷后往往无据可查各执一词,出现转让方维权比较困难的局面。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空口无凭以字据为证,转让双方最好事先约定好土地流转的约定事项,以备日后返悔或不予履行无凭无据,土地白白被人耕种多年却落不到一句好话这样的结局。
二是承包土地是不具备继承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也就是说,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承包土地的一名或几名家庭成员失去土地承包权后,其原承包的土地由共同承包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使用,通常情况下是不收回的。如果承包方家庭中有老人去世的,只要承包方家庭内仍然有其他成员,就不能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也就是承包地仍然由其家庭内的其他成员耕种,因此,以户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第一轮土地承包,要遵从老人和子女的意愿,老人随一个子女生活的,承包地也落户在该子女的家庭户内;在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在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总体上是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对于老人健在的,仍然维持第一轮土地承包情况不变;对于老人已经去世的情况,老人的土地在原有的子女家庭户中不变,其他子女无权要求分割父母的承包地。
三是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可以继承父母的承包地。《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所以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无权分得父母的遗产,况且,前面已经叙及,农民的承包地是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的,因而在老人去世后,其他的子女无权提及分割,也就是说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承包地不在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内,要求继承已去世的父母的承包地既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也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四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二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即使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需要做个别调整的,也要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因而村长没有权利强制调整农村责任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和土地承包合同制约。根据《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也不允许打乱重新分配承包地,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严禁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最后,我想强调一点的是,农村长久以来形成的熟人和人情社会,期望农民一切都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去办事,短期内还不太现实,有的农民也想用书面形式来确定土地流转,但是农民没有专门的法律知识,也不懂得起草合同的方式,这就需要基层政府多帮助多指导。毕竟如今国家提倡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农民法治意识会逐步提高,针对主要土地流转等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基层组织可以在农村多普法,宣传有关土地承包权经营和流转的法律法规,比如采用广播播放,开村民会议,宣传栏上予以公布并不断更新等方式,使法律知识下乡,有条件的地方每个村配备一位法制宣传员,免费为农民起草土地流转合同并且备案,使农民能够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并且事后都有据可查,使法律能够切切实实的为广大农民服务,让广大农民逐步提高依法办事的习惯,合同约定优先,同时亲属邻里之间也要继续发扬重亲情守信用的良好淳朴民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