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王田 寿欢涛 马翠梅
种养殖业温室气体是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通行的测量、报告和核查(MRV)要求,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定期收集种养殖业基础数据的机制,发展中国家围绕种养殖业政策目标设置了指标体系,部分国家还建立了鼓励性质的企业MRV制度。对比国际经验,中国种养殖业温室气体MRV制度与能源和工业领域相比尚待完善,需要在清单层面完善工作机制、在政策行动层面建立指标体系、在企业层面建立自愿报告制度。
2007年,在“巴厘路线图”谈判授权下,确立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下MRV的具体规则。对于发达国家,报告过程包括国家清单报告、双年报和国家信息通报,除了国家清单报告和信息通报继续接受 《公约》审评外,双年报还应经过国际评估与审评,包括国际专家组的技术审评和缔约方参加的多边评议。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报告过程只包括信息通报和两年更新报,其中需包含温室气体清单;其中两年更新报需要经过技术分析和促进性信息分享。农业活动作为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五大部门之一,需遵循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定期发布的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其中种养殖业温室气体主要包括稻田甲烷(CH4)排放、农用地氧化亚氮(N2O)排放、动物肠道发酵CH4排放以及动物粪便管理CH4和N2O排放等。各国根据国际履约要求,建立了国内的MRV体系,可包含温室气体清单、政策行动、企业和项目三个层面的工作。
经过20余年的探索与实践,发达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均已建立了一套与本国实际情况相适应的清单编制和国家报告工作机制,大部分发达国家通过立法或政府间书面协议确定权责义务,并委派专人负责数据收集和报告撰写工作,实现了清单编制和国家报告的机制化和常态化,能够较好地应对国际社会的报告和审评要求。在工作机制方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机构直接完成排放或吸收计算,清单编制方法研究、排放因子的更新等理论性或研究性较强的工作则委托给在相关领域有深入研究经验的高校或研究机构;另一类是由研究机构直接负责编制,成立专门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办公室,全职从事年度清单编制工作。
在种养殖业基础数据收集方面,发达国家清单编制团队通过建立标准化的数据填报表格向相关部门定期收集。如澳大利亚的牲畜数量和作物生产信息来源于澳大利亚统计局以及行业协会,统计局及行业协会开展调查时大部分数据可直接从公司已有的统计信息中直接获取,存在数据缺失时统计局可采用历史数据外推等技术手段补全报送数据;新西兰的农业温室气体清单基础数据主要通过五年一度的农业普查获取,中间年份由新西兰统计局农业专项调查提供。此外,发达国家在数据的质量控制方面也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如新西兰农业清单的活动水平数据会交由商业分析师和经济模型师进行数据一致性和时效性的检验分析,同时还会委托研究机构开展对于活动水平数据的校验,将统计局农业调研数据与其他数据进行比对和校验。活动水平数据的录入和校对有专门记录。清单编制完成后,如果发现数据上报有误,会通知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评估由此导致的排放数据影响。由于统计数据收集机制相对完善,部分发达国家可采用IPCC高层级的T2或T3方法开展种养殖业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即采用本地排放因子或模型法进行排放量估算。如英国清单中的奶牛和肉牛采用T2方法,国别因子主要来源于专项调研和文献数据,以及近年的“农场实践调研”数据结果。
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在《公约》框架下承诺了全经济量化减排目标,包括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因此也相应提出了种养殖业MRV方法。如澳大利亚政府在设计碳市场时提出“碳农业倡议”,鼓励土地管理者通过自愿温室气体减排行为获得碳排放信用,在碳市场上进行销售,政府先后设置了25.5亿美元和20亿美元的减排基金用于购买成本最低的减排量和碳封存量,以激励企业和土地经营者主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和提高碳封存量,并开发农业温室气体减排方法和模型以确保温室效应气体减排量的准确性。
部分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其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中提出了种养殖业相关的政策行动目标,因而也开发了相关的MRV方法学。如菲律宾从水稻部门MRV项目方法学发展出一整套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测量的MRV体系;蒙古建立了畜牧管理测量和估算体系,以更好地收集数据以建立MRV体系;哥斯达黎加建立了畜牧业的MRV体系,帮助其收集CH4和N2O的国别因子及评价技术风险、农业相关指标,建立咖啡种植业的MRV体系,帮助其更好地收集本地数据,评估减排情况。
发达国家在建立种养殖企业MRV制度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英国种养殖企业MRV制度建设经历了自愿报告和强制报告两个阶段:2009-2012年,英国政府鼓励企业主在官方网站、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是产品广告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减排量信息,但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同时通过发布一系列温室气体排放MRV指南详细介绍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并提供本地化的排放因子;2013年出台法规,要求企业须在董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以及减排目标和行动,并于2019年更新了企业层面的核算和报告指南,明确了对强制报送企业和自愿报送企业的不同要求。同时,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提供了14家推荐企业聘请的第三方碳核查机构。
澳大利亚则是基于前文所述的碳市场政策设计推动种养殖业MRV体系的建设,出台项目层面温室气体减排量MRV相关要求,参与减排基金项目的企业主需要至少每两年向清洁能源监管机构(CER)提交一次报告,其中养殖业企业主需要统计畜群中不同品种的牛的数量和活重,入栏和出栏日期以及饲料喂养的详细信息,并需提供发票和税收等相关证明;种植业企业主需要统计化肥使用量,粮食产量等信息,通过指定的模型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报告的内容需通过国家温室气体和能源报告系统(NGERS)注册的第三方审核员进行核证。
新西兰较为重视对企业主的能力建设,农业温室气体研究中心通过网页形式普及农业减排MRV知识,并为种养殖业主推荐测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小工具,可根据活动水平数据的详略程度选择适用的测算方法,同时还提供了两种碳强度类型,以便农场主自我检验企业的低碳化水平,激励高碳的农场采取减排措施控制潜在成本。新西兰还计划在各农场上报的《农场环境计划》中加入温室气体排放量估计,同时说明可能的风险及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
中国已初步建立起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国家体系,形成由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牵头,国内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实际开展清单编制,国家统计局组织有关部门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提供基础统计数据、行业协会和典型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工作机制,并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数据库以支持清单编制和数据管理,但在常态化数据收集、数据和信息存储以及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仍面临较大挑战。在数据收集方面,种养殖业清单编制需要大量的实地调研数据,许多清单编制需要的统计数据分散在不同部门,较为分散,目前基础数据收集主要依托研究项目开展,缺乏部门间常态化的数据收集机制;在国别因子方面仅开展了主要畜禽氮排泄量、农用地氧化亚氮直接排放因子田间实验测定,但部分较为详细的国别因子来自十年一次的普查数据,时效性难以保证。此外,中国清单数据存储仍未实现电子化,也缺乏统一的存档要求,人员变动时容易造成数据和信息的流失;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尚缺规范化的流程和全面综合的第三方评估活动。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还未提出种养殖业相关的温室气体限排目标,但提出了一系列控制种养殖业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措施和行动,如国家自主贡献中提出到2020年努力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控制稻田甲烷和农田氧化亚氮排放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等目标。《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全国农村沼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等政府文件也都提出了量化行动目标,其中《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 明确提出要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2018年,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了《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对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实地检查。为有效评估畜禽养殖废弃物政策效果,农业农村部还委托专家开展年度调研,对动物粪便管理产生的温室气体进行年度监测,但更为全面和系统的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收集工作还需加强。
在企业层面,中国还未出台种养殖企业或设施层面温室气体MRV相关制度,仅有相关研究机构开展了种养殖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指南和标准相关研究。国家或试点地区碳市场均未纳入种养殖业企业,因此未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在项目层面,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中包含了水稻种植、动物粪便管理等方法学。在国内开展企业或设施层面MRV制度建设主要面临以下挑战:一是不同于能源活动和工业部门等,农业温室气体排放受地理区域、气候、土壤类型的影响较大,种养殖业企业的数据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方法学选择或数据收集方面都面临较大难度;二是种养殖业温室气体控排在中国还属于较新的概念,且无强制性措施,企业缺乏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机制的动力和知识储备;三是一旦建立种养殖业MRV制度,需要在企业层面委派专人负责数据整理和统计,后续还需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信息的审核和校验,均需要额外的资金和人员投入。
在清单编制工作机制方面,通过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各部门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政策行动监测的责任和义务,厘清各部门职责权限,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和长期数据协议等形式,确保相关的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及时提供清单编制所需的基础数据,从而保证清单编制数据来源的稳定和畅通。同时,在地方层面更新地方清单编制指南。结合转隶后的新要求,稳定和重建地方清单编制机构和专家队伍,同时开展能力建设,为未来继续开展常态化清单编制奠定基础。建立常态化的地方联审机制,设计完整的清单联审指标,建立稳定的专家队伍。
根据 《巴黎协定》相关要求,中国需每五年更新一次国家自主贡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在近期不会提出种养殖业温室气体总量控排目标,但可能会参考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提出强度或峰值目标,因此建议结合中国种养殖业具体的政策行动,建立一套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控排指标体系,服务于中国实际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可分为综合性指标、政策行动指标和具体行动指标。其中综合性指标为宏观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指标,包括种养殖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种养殖业温室气体排放增速、单位农业产值温室气体排放量、全国森林覆盖率等;政策行动指标主要来自中国政府提出的规划目标,如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沼气总产量、全国耕地质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化肥/农药利用率、全国粮食(谷物)综合生产能力等;具体行动指标来自种养殖业部门级政策行动文件中提出的行动目标,如果菜茶优势产区化肥用量、果菜茶核心产区和知名品牌生产基地(园区)化肥用量、东北地区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等。这些指标由主管部门进行数据收集和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布政策措施进展情况,数据结果也可作为中国向UNFCCC提交国家履约报告的信息内容。
在遵循自愿参与的前提下,建立种养殖企业MRV制度,确保信息的透明度、一致性、可比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报告主体为规模化种养殖场: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和所有奶牛养殖场,农作物种植面积大于或等于200亩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参与数据报送;非规模化种养殖场鼓励按照国家标准或指南自愿上报。报告内容包括:数据的报告边界和确定的理由、数据报送的时间范围及理由、按照国家出台的种养殖业温室气体MRV指南报告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及计算过程、计算中可能的数据估算及理由、不确定性分析、现行的种养殖业管理方式和可能的温室气体管理战略等内容。企业通过数据上报平台报送至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地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地方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主体报送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后,在3个月内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于报告内容进行评估和实地探访核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通过评估核查的报告数据进行汇总,将本地区种养殖业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汇总报告上报国家农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家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同时,出台相关激励机制,对于温室气体信息上报积极、披露信息详细、采取减排措施有力的种养殖企业,给予绿色认证、低碳认证等奖励,并在相关资金支持、项目申请方面给予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