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梅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2020级博士研究生
臭氧污染成因复杂,治理难度较大。官方公开的资料显示,中国臭氧污染的主要前体污染物之一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如何运用现有的制度工具做好VOCs防治成为当前臭氧污染治理的重心。本文以北京多彩联艺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多彩公司)违法排放VOCs案为例,分析VOCs防治的制度工具。
多彩公司从事钢结构喷漆加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含VOCs的废气。2016年12月,大兴区环境保护局检查发现该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VOCs生产活动,于2017年1月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3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发现多彩公司的违法行为仍在持续,经鉴定,该公司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量化数额为894880元。2017年6月,检 察院依程序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2018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多彩公司在证明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继续生产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之前,禁止在加工生产基地从事涉及喷漆、焊接等产生漆雾和有机废气的钢结构加工生产行为”,并赔偿“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894880元”。2018年12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关于环境法的制度工具类型,胡静教授早在 《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一书中就对市场力、政府管制、侵权法责任、社会保险等制度工具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排污权交易制度、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由于缺乏法律保障等原因一直推行缓慢。可以说,中国环境法目前的主要制度工具表现为管制与侵权法责任,从权力运行的角度又可称之为行政法工具与司法工具。
本案凸显出行政法与司法两种工具各自的优势与不足。行政法工具的优势表现为:有效实现法的效率价值,具有风险预防功能,技术专业优势明显。缺点在于:存在行政失灵,灵活度较差,自由裁量不足,依赖于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司法工具在本案中体现为环境公益诉讼,其优势为:充分实现法的公平价值,弥补行政执法的漏洞,有效填补生态环境损害。相比行政法工具,其缺点也很明显:司法权“不告不理”,具有被动性,风险预防功能不足,过于依赖司法鉴定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臭氧污染防治需要协同运用行政法与司法两种工具才能实现环境法的目的和价值。本文认为,改善行政法工具的主要建议包括:1.完善法规标准体系;2.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能力;3.鼓励公众参与,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改善司法工具的主要建议包括:1.建立预防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取证路径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