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
我在某公司已经工作了十多年,一直担任管理职务,与公司签的最近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2018年10月17日,市总工会根据我公司工会的选举,同意我任公司工会主席,任期3年,属于兼职。因此,根据《工会法》规定,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长到2021年10月17日。
请问:如果公司在我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终止?如果劳动合同自动续延,但双方未续签合同,我在工会主席任职期满时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给未续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唐忠源
唐忠源:
第一,如果公司在你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工会主席任期届满前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则构成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据此,如果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终止。在遭遇此种侵权时,你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话,则有权要求该公司按你应得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二,一旦出现法定的续延情形时,则原劳动合同在超过约定的日期后,因法定而自动续延,仍应视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各项条款保持不变,劳资双方就无须再续签书面合同。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惩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而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而在劳动合同法定续延时,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这并不能认为其存在过错或违法,相应地,该公司无须向你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