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存在哪些较大危险因素

2020-11-23 16:22施倚
劳动保护 2020年12期
关键词:易燃易爆动火违章

主持人,你好!

化学品生产单位生产过程中动火作业为什么要设置监护人,其职责有哪些,如果监护不到位,存在哪些较大危险因素和易发生哪类事故?如何预防?

易安网友

易安网友,你好!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5.2.1 规定:“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所以说,动火作业设置监护人,是化工生产安全实践的要求,更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如果监护人履职不到位,则可能发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引发的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及一二级。特级动火作业:是指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设备、管道、储罐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动火作业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的动火作业。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 小时。

动火作业监护人主要职责有:

1.监护人应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及管控措施,具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监护人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3.当发现动火作业人未持证上岗、动火部位与作业许可票(证)不相符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监护人有权停止作业;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有权中止作业;当动火人违章作业时,有权收回作业许可票(证)。

4.监护人在动火作业期间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动火人的动火许可票(证),暂停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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