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补偿,应合法争取

2020-11-23 12:16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20年22期
关键词:大平年终奖女士

文/杨学友

讨薪或辞职时,一些劳动者迫于“无奈”,只要能给付拖欠报酬就成。但欠薪加付赔偿金或利息,以及年终奖、年休假补偿金等等,都是劳动者应得的报酬。只要合法争取,都会得到支持。

一 拖欠劳动报酬,应给付本金+0.5~1倍赔偿金

[案例]2019年3月15日,经老乡介绍,陈大平到个体承包头焦昌才承包的某御锦府商品楼建设工地从事打水泥地面,双方口头约定,按天计算工资,每日180元,每月底结清当月工资。陈大平一直干到 9月16日完工。经焦昌才计工结算,陈大平共干活171天,劳动报酬为30780元。期间,焦昌才三次给付陈大平工资15500元,对欠付的15280元,焦昌才为陈大平出具欠条,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欠款到期后,陈大平多次催要,焦昌才以种种理由拖延。陈大平于2020年1月向施工地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监察大队立即向焦昌才发出限期1个月内支付陈大平劳动工资通知书,但焦昌才依然未予以支付。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据此,陈大平可以焦昌才出具的欠条为据(拖欠劳动报酬后以欠条方式转变为欠款关系后,可不经劳动仲裁)直接诉至法院,在要求焦昌才给付工资本金15280元的同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还可要求其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起诉时,应将该工程的发包方、承建方及个体包工头一并起诉(发包方在未付清工程承包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承建方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焦昌才,应与包工头焦昌才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二 拖欠承包人工费,利息不能少

[案例]2019年6月15日,张某与某装饰公司第一项目经理江某达成工程转包协议:约定江某将其承包的天山新苑小区2号楼(共5层)室内铺设地砖、墙砖工程转包给张某,价款为105000元,人工费每干完一层一支付。事后,张某组织11名农民工劳动近2个月,于8月13日完工。期间,江某只给付人工费42000元,对于欠付的承包费63000元,张某多次催要,江某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给予支付。

[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据此,张某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益,在主张欠款本金的同时,以63000元为本金,要求自2019年8月14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给付欠款利息。

三 提前离职,年终奖不能没有

[案例]2016年12月初,田女士与所在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即将到期的2019年10月6日,田女士收到某银行的录用通知,并告知务必于11月1日之前到单位报到。田女士当即向所在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书。公司特别告知她说:此时离职,没有年终奖。为了确保按时到新单位上班,田女士只能选择“裸辞”。提前离职与年终奖不可兼得吗?

[分析]如果该公司制度或与田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即使田女士主动“裸辞”,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田女士与其他员工一样,应当得到1至10月份的奖金。《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也是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发放年终奖,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在田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里面有确定的年终奖之特别约定,只要同样付出了劳动,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田女士应该得到相应时间内的包括年终奖在内的工资报酬。

四 未休年休假报酬,应当及时主张

[案例]唐秉诚于2016年6月1日入职佳惠公司,双方签订的五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唐秉诚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但实际执行中,唐某四年来从未休过年休假,每年年末,唐某都口头向公司部门经理提出休年休假的要求,却都被拒绝。

[分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该规定表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日工资收入的三倍支付,其中只有一倍属于工资,而另外两倍工资属于福利待遇。对不属于劳动报酬范围的两倍工资部分应适用普通时效,即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也就是说,年休假可以在第二年才安排,故如在第二年截止日前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进行休假,亦未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劳动者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应为两年,超过两年时效的,法律不予支持。

五 经济补偿金缩水,不能一忍了之

[案例]高尔艳于2010年10月20日入职药业公司下属某药店任店长,2019年8月31日,该药店租房合同到期,因未能达成续签租房协议,公司于到期的当日撤店,同时决定终止所有店员工劳动合同,并同意给包括高尔艳在内的员工经济补偿金。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基数上,公司同意按每月实际发给高尔艳的工资为基数。高尔艳却认为,应以应发工资为基数计算。两者之间相差主要是公司代缴的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分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法律使用的是“应得”,并非“实得”。面对大多数用人单位的工资清单上均有“应得”与“实得”(或“应发”与“实发”)之分,而法律条文使用的是“应得”,并非“实得”。那么,在未得到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做扩大解释,擅自将法律条文中的“应得”理解成(或等同于)“实得”。可见, 应得工资通常是应发工资,与劳动者的实发工资不同,应发项通常包括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等项,单位予以代扣代缴部分实际仍是劳动者工资收入应列入劳动者应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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