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欧洲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现状及启示

2020-11-23 04:01:07
哈尔滨体育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课外体育教师青少年

林 然

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延伸了学校体育的课堂教学,为实现学校体育的教学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课外体育活动与体育课堂教学的协调发展对落实立德树人、培养体育学科核心素养以及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欧洲各个地区的体育教育都很发达,不但针对学生体育教学形成了健全的政策和大量的教学经验,而且课外体育活动也举办得别开生面。在国内部分学者深入研究的基础上[2-7],论文剖析了我国与欧洲二十个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卢森堡、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瑞士和英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政策要求、管理方式和活动时间的差别,以期为国内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创新提供借鉴。

1 我国与欧洲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开展现状比较

1.1 政策要求

1.1.1 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 在欧洲所有的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和斯洛文尼亚6个国家规定学生必须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其它14个成员国的政策并无这样的规定。强制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国家多位于东南欧,它们与前苏联以及前南斯拉夫关系密切,地缘政治对体育教学产生了显著地影响。未强制规定学生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国家都属于西欧国家,这些国家的学生采取其它方式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其中的典范是英国和德国。英国开展了学校体育—体育俱乐部链计划,将教育机构和体育俱乐部联系了起来。该计划给予少年儿童们更多的机会来参与课外体育活动,大幅度地增加了每星期参与两次高质量体育活动的人数。在德国,中小学生主要通过体育俱乐部来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大学通常不开设体育课,大学生们则完全通过体育俱乐部来开展有组织的体育运动[8]。

在《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我国规定中小学生每天必须要进行1小时的体育活动。在我国,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共青团中央颁布了《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5],正式地将阳光体育运动纳入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范畴。上述的规定和阳光体育运动的形式表明了我国的课外体育活动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1.1.2 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教学的关系 英国、法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塞尔维亚、斯洛文尼亚和瑞士这11个国家认为课外体育活动属于体育教学的延伸,而其它9个成员国却不这么认为。英国认为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学校体育教育主要通过体育课、健康教育课和课余体育活动来实现。为了鼓励青少年广泛地参与课外体育活动,2005年苏格兰地区开展了“运动课程计划”[8]。虽然德国认为课外体育活动不属于体育教学的延伸,但是德国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体育俱乐部人气旺盛。德国百分之六十的青少年参加体育俱乐部,蓬勃发展的课外体育活动有力地补充了体育教育[9]。

在我国,课外体育活动通常被认为属于学校体育课堂教学的组成部分。我国课外体育活动的教学目标无非是增强学生体质,传授学生体育学科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挖掘和培养体育特长生[10]。换句话说,我国课外体育活动仍是依据学校的需要完成相应的体育教学任务。目前,虽然各所学校正致力于如火如荼地开展体育课程教学改革,但是课外体育活动作为体育课程“影子”的处境尚未发生根本地改变。

1.1.3 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是否免费 在欧洲,法国、波兰和瑞典的课外体育活动不是免费的。大部分的欧洲国家政府情愿为课外体育活动买单,青少年并不用为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花钱而担心。以德国为例,社会和市场深入地嵌入到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中来,纷繁芜杂的体育俱乐部构成了青少年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载体[8]。德国各联邦州致力于推动学校和体育俱乐部之间开展合作项目,由体育俱乐部提供指导教师和运动场所,各联邦州的教育和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提供财政支持[11]。德国的青少年们只需要在体育俱乐部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体育锻炼,而不必担心支付任何的费用。

在我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是免费的。我国传统的教育观点认为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属于学校体育教学的组成部分。由于我国各级学校的办学经费通常来自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因此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理应属于免费的。

1.2 管理方式

1.2.1 责任机构和责任主体 在欧洲20个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里,有11个国家规定课外体育活动的责任机构是教育部门;2个国家规定责任机构是体育部门;2个国家规定责任机构包括教育和体育部门;1个国家规定责任机构是教育部门的下属部门;6个国家规定责任机构为其它部门。欧洲国家包括校内体育教师、校外体育教师与校外教练员三种责任主体。欧洲国家中,课外体育活动主要由校内体育教师管理;2个国家的课外活动也可由校外体育教师组织;3个国家的课外活动也可由校外教练员管理;3个国家的课外活动可由这三种责任主体之一来组织。

我国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责任机构包括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由于工作目标不同,因此教育和体育部门之间存在明显的行政隔阂。在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方面,两者之间的行政隔阂表现得尤为明显。即在体育活动的组织方面,两者并未通力合作,导致课外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虽然课余体育比赛属于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两者通过各自分别组织青少年运动比赛的方式将课余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人为地割裂开来。比如,体育部门大多数不承认运动员在教育部门承办的体育竞赛中获得的等级资格,而教育部门也经常阻碍学生报名参与体育部门承办的体育赛事。据《中国青少年体育发展报告(2015)》显示:在所调查的31个省份中,仅有7个省份的青少年年度运动赛事计划属于体育以及教育部门合作制定的,其余的24个省份则是两者分别制定;在所调查的省份中有6个省份在运动员等级评定中不承认教育部门承办的体育竞赛[7]。以2013—2014学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在此学年中我国的中学生人数共计七千余万,而参加全国中学生篮球竞赛的人数尚不到5000。竞技运动专业化体制脱离我国广大的中小学生,导致基层青少年体育运动比赛长期匮乏的恶劣局面;同时掠夺了大量的青少年体育拔尖人才,这些人才本应在中小学中带领广大青少年们广泛地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此外,它还导致我国中小学的课外体育活动缺乏勃勃的生机。

在我国,课外体育活动涵盖校内和校外活动。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的责任主体为校长级别的学校领导,体育教师则承担的是具体的业务管理责任[16]。可是,校外社区体育活动的责任主体目前尚不明确。尽管这些年,国内有学者提出课外体育活动应由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负责开展,但是这仅处于理论研讨层次[1]。在课外体育活动的实际运作机制上,国内体育方面的学者仍然需要开展深入的学术研究。

1.2.2 教师资格 从课外体育活动教师的资格来看,欧洲20个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中,7个国家规定只有具备硕士学位的教师方能管理课外体育活动;9个国家规定只有具备学士学位的教师才能组织课外体育活动;其余4个国家并未要求指导课外体育活动的教师具备某种学位。

在体育教师师资培养方面,通过制定教师职业标准可为社会体育组织的人才招聘以及体育人才自身的专业深造提供参考依据。这些年,美国、英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纷纷地着手制定本国的体育教师职业标准并且付诸实施[8]。

英国十分重视体育教师的培养工作,制定了详细的体育教师职业标准。英国在体育教师培养方面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依据学员的学习程度开展因材施教的教学活动,重视学员在教师培养过程中的自我评价。在英国,体育俱乐部与当地的中小学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许多体育俱乐部的教练同时承担了中小学的体育教学任务。在中小学提供场地建设起来的体育俱乐部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这有利于中小学将学生的体育课堂教学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地联系起来,便于高水平运动员的培养和遴选,同时也促进了普通学生更好地开展课外体育活动。

我国对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教师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具体规定了各类学校体育教师的任职资格。近年来,我国陆续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规范了各类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我国体育教师群体的学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地优化。但是在教师数量和学历结构方面,我国还是落后于欧洲体育发达国家。尽管我国规定体育教师负责组织校内课外体育活动,但是体育教师总体数量不充足,又要承担繁重的校内体育教学任务,因此我国体育教师指导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的效果并不理想。

1.3 活动时间

从学生参与课余体育锻炼的时间来看,欧洲国家的小学生每星期平均有2.9 h的课外活动时间,中学生每星期平均有3.1 h的课外活动时间。欧洲青少年单次课外体育运动时间平均为66 min。

我国规定学生在校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为每星期5 h,每天不少于1 h。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中,教育部要求建立相应的评估、奖励和问责制度以确保我国青少年每天开展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虽然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重视青少年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但从《2014年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公报》来看,随着学生的成长,6~19岁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的时间却呈现减少的趋势[14]。6~9岁的儿童有30.5%的人每星期参加10次以上的课外体育活动,而16~19岁的青少年只有17%的人每星期参加10次以上的课外活动。在校求学的6~19岁青少年(以下简称在校生)有74.2%的人能每星期都参加课外活动。28.8%的在校生每星期能参加2次课外体育活动,67.5%的在校生每次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保持在30~60 min。在校外体育锻炼中,60.4%的在校生每次参与体育活动的时间在30~60 min之间;21.2%的在校生每次参与体育活动的时间超过1 h;18.3%的在校生每次参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足30 min。可见,我国仍存在近1/4的在校生每星期不参与任何形式的体育运动,我国的课外体育活动政策很难落到实处[15]。

2 欧洲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开展对我国的启示

2.1 厘清责任主体,切实贯彻政策

从欧洲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的经验来看,多个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联合参与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体制已发展得比较成熟,如第三方机构搭建合作平台以及体育俱乐部与中小学直接联合的模式等[7]。教育部门、体育部门、社会体育组织以及学校应汲取欧洲各国的先进经验,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竭尽全力地落实我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方面的相关政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校内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应认真地检查辖区内的各个中小学校,掌握其是否具备开展体育活动的条件。对目前还不具备开展体育活动条件的中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仍然整改不彻底的中小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其主管校长进行行政处分。这里所指的开展体育活动的条件包括:学校的操场是否达标、学校的体育器材是否齐全、体育教师的人数以及体育教师的授课能力等。同时,教育主管部门还应掌握辖区内各所学校各年级的课程表,了解该校学生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这些情况包括:学生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的时间和内容。此外,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可以定期地出席辖区内各个中小学校的体育运动会和体育节,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情况和体育运动技能水平。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校外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工作。体育主管部门应建设完善的体育运动场馆同时购买相应的运动器械,为广大青少年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体育主管部门应推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步伐,同时加大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力度。此外,体育主管部门还应改革青少年体育运动的管理模式,同时举办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校外体育赛事。

传统的行政壁垒,阻碍了教育和体育部门之间的通力合作[7]。课外体育活动组织方面的各自为政,加剧了青少年体育人才的短缺,不利于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各级地方政府需要努力在制度上打破行政壁垒,形成多部门联合破解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发展难题的局面。

各类社会体育组织,如中国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学校体育研究会以及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等,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适时改革组织职能,强化针对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学术研究,更好地为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提供决策支持。学校是校内课外体育活动的责任主体,校长要担负起组织本校课外体育活动的重任,确保学生每天运动一小时[1]。

2.2 找准目标定位,合理评价课外体育活动的价值

2.2.1 提高身体素质的价值 课外体育活动有利于中小学生形成健康的行为,提高他们的身心健康水平以及促使他们积极地适应外部环境。课外体育活动促使中小学生形成正确的锻炼、饮食、作息以及卫生习惯,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提高他们适应自然和社会环境的能力。此外,课外体育活动还可解决中小学生体能指标下降的难题,从而达到提升他们健康水平的目标。

2.2.2 推广和提高体育技能的价值 课外体育活动的运动起点低,运动的自由程度高。因此,课外体育活动可吸引广大的青少年参与其中,达到推广体育技能的目标。课外体育活动的运动时间自由,活动时间较长。通过开展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中小学生可充分地练习在学校体育课中学到的体育技能,达到提高体育运动技能的目标。

2.2.3 培养体育人才的价值 课外体育活动有利于深入地锻炼青少年的运动能力。运动能力体现为身体机能、技术能力以及心理素质,构成了人类身体运动的基础。课外体育活动不但可提升青少年的基本运动能力和专项运动能力,还可提高青少年的技术水平和心理素质,有利于培养和选拔专业的体育人才。

2.2.4 素质教育的价值 素质教育倡导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而课外体育活动恰恰是将这些要求融会贯通的教育方式。在课外体育活动中,青少年严格地遵守体育道德规范,形成了百折不挠的精神风貌。这有利于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建立良好的道德风尚。通过课外体育活动,青少年形成了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和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2.5 文化传承的价值 体育体现出一种文化,开展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有利于体育文化的传承。为了更好地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各级政府有必要投资建设体育运动场馆。体育场馆的建设体现了体育物质文化的传承。为了提高课外体育活动的参与度,各中小学有必要办好校运会和校体育节等大型体育活动。大型体育活动的举办体现了体育精神文化的传承。

2.3 强化师资配置,提高教师水平

从欧洲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的体育教师师资培养方面来看,这些国家往往比较重视制定体育教师职业标准并且付诸实施。我国应该吸取这些先进的经验,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体育教师职业标准,这将有利于提高各地中小学体育教师指导中小学课外体育活动的能力。

贯彻《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的关键环节是优化师资聘任。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借鉴欧洲聘任校外体育活动指导教师的经验,做好国内中小学课外体育活动教师聘任的工作。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出台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优秀的体育人才前往中西部省份的中小学工作,来充实那里的体育教师队伍。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建立课外体育活动辅导员制度,鼓励优秀的体育人才从事课外体育活动管理工作。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加大课外体育活动指导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指导课外体育锻炼的水平。

2.4 探索建立学校、社区和社会体育团体协同参与的运行机制

欧洲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政府针对中小学体育方面的管理多体现于标准制定和经费供给上,对中小学体育方面具体业务的干预日渐减少。社会组织针对中小学体育方面的事务,尤其是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介入程度却日渐加深。利用广泛的社会资源开展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已经成为欧洲体育教育协会成员国的共同发展模式[1]。

青少年喜爱体育俱乐部所组织的课外体育活动,这一点形成了西方社会课外体育活动的特色之一。欧洲体育发达国家的课外体育活动主要由体育俱乐部和地方体育团体组织管理,中小学校较少涉足其中。我国的体育俱乐部无论从数量、硬件设施还是管理思想上都远远地落后于欧洲体育发达国家。在中小学体育教学改革中,社区和社会体育团体将会面临巨大的考验。因此,在广泛地宣传课外体育锻炼的同时,我国政府可以借鉴欧洲体育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探索学校、社区和社会体育团体协同参与的课外体育活动运行机制。这一运行机制今后将成为体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

构建学校、社区和社会体育团体协同参与的课外体育活动运行机制首先要确定社会和政府在推动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中应该承担哪些义务[4]。在此基础上,我国政府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明确各种社会资源可以用于推动青少年体育事业的发展。此外,我国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地促进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健全公共体育服务的市场化运行机制[18]。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够形成一种各类社会体育团体竞相抢占青少年体育服务市场的局面,也才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体育团体参与推动青少年体育事业的发展。规范的体育市场为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搭建起了良好的平台,这一良好的平台必将吸引广大的青少年参与到课外体育活动中去。

3 结 语

在我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被认为是中小学体育课堂教学的延伸。通过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中小学生可以锻炼自身的体魄,陶冶自身的情操,充实自身的生活。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发展得并不理想,存在一些短板。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国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发展,鼓励广大青少年积极地参与课外体育活动。

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和锤炼意志”的四位一体学校体育教学目标[17]。新时代体育教学目标为我国现阶段青少年课外体育活动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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