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科星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有关公共卫生法制保障的法律法规大概30多部,而这些“先行法”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也存有不足。这些不足在哪里,国家后续出台的公共卫生法制保障的强化点就在哪里。希望每个公民都能积极参与调研,为今后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相关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尽绵薄之力[1]。
我国没有专门的卫生法,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的单行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目前的卫生法律体系。现行法律有《食品卫生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行政法规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如何运用法律调控机制,依法规范公共卫生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建设是应当重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2]。
公共卫生管理不宜粗放,应事无巨细。针对县一级行政区域,建议司法部门成立专题工作组,加紧对现行公共卫生法律的梳理和研究,并在其框架下根据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结合人居环境提升要求,完善已有政策,细化相应措施,制定常规预防规范和应急处置预案,使防范、应对公共卫生风险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如何确保卫生风险防控法律法规有效施行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
体育馆、公园、商场、车厢、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人员集中、流动大,空气闭塞,容易产生污染源,健康与病患个体混杂,密切接触频繁,易造成传播。应根据各类标准要求,联合执法,加大卫生执法监督力度,预防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
农贸市场易产生垃圾杂物、蚊虫鼠害,加之排水、排污不规范,卫生安全隐患较大,天长日久病毒容易滋生,加上人员密集容易交叉感染,常引发公共卫生事件。农贸市场涉及蔬菜、农副产品、食品原料及畜禽、水产品等多种物品经营,涉及卫生、市场监管、林业、公安等多个执法部门的工作职能,应该及时建立联动机制,加强联动,共同筑牢重点区域公共卫生安全监督监管防线。运用《治安处罚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妨碍公共卫生防控工作的各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3]。
司法机关应与卫生机构、行政执法部门加强联动合作,互通信息,依法及时审理食品、药品纠纷等涉及民事卫生的相关案件,定纷止争;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等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惩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公共卫生机构应打破与司法机关之间的领域隔阂,适时合作与交流,经常开展相应的联合培训工作,使司法机关的常态化工作与突发公共生事件的应急工作融为一体。
公共卫生重大疫情防控涉及若干方面,尤其是信息流及物资设备流当中的违法查处和合法保护问题。面对突发疫情,确保信息报告与发布的时效性是疫情防控的关键一环,应严格按《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履行法定的信息报告制度,为疫情的防御赢得先机。依纪依规严厉处理延报、瞒报、不报行为。
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群众对真实信息的需求变得极为迫切。应该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事件予以披露,即使实际上存在一些失真,也应给以法律保护。
防控物资设备流易成热点话题。红十字会法和公益事业捐赠法都对捐赠款物作了管理、使用、接受监督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开主体、范围,其中,明确指出应当重点公开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通过公开,使事件应对和处置得到民众的理解,赢得最广泛的支持。
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中获得的个人信息涉及风险管控和法律保护问题。个人信息涉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我国刑法、民法都对公民个人信息作了保护规定。疫情防控排查是为了摸清和判断可能潜在的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排查对象的信息也仅限在一定范围内知晓,以便实行风险管控措施,即便是排查对象之后被确诊,所公布的也只是其活动轨迹、密切接触者,并不包括确诊者个人信息。彝良县在疫情防控中曾出现微信大量转发全县300多名武汉务工人员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的名单侵犯隐私权行为,有人可能会认为,在特殊时期对排查对象或相关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让位于更重要的公共防疫需求。但面对传染性疾病时,对个人信息及隐私的保护会对其积极参与及寻求治疗有正向激励作用,这对疫情扭转颇为有益,反之,如果不注意对利益相关者的信息保护,甚至随意披露个人信息,则容易激化对立情绪,引发社会焦虑和恐慌。公共卫生防控工作中必须严明工作纪律,加强网络舆情处置,对造谣者、恶意传播者迅速查处并广而告之,严防大范围传播。
法治框架下的公共卫生政府主导,需要研究政府应该怎样正确有效地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常态下的公共卫生风险预防要严格依法执行。非常态下,出于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享有超越常规法律界限的行政应急处置权,行政应急权是依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是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中的非常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中的特殊内容,是在法治的基础和前提下进行,受法治原则制约。简单地说,就是要合理、合法行使职能。行使行政应急权应坚持法治、效率、比例、科学决策四原则。如在防控执法处置人员聚集中毁损物品的行为,既违法也无必要,明显超越了法治原则和比例原则。
法律赋予政府及相关部门较之平时更多、更具强制性的行政权力,如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要求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锁疫区以及强制疏散、强制隔离、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才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封闭小区、设卡拦截、限制交通等方式隔离疫情蔓延是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授权采取的必要措施,但必须主体适格、措施适度。要与疫情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作有明确规定。
要建立健全县、乡镇、城乡社区等防护网络,加强联防联控,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的严密防线。应出台贯彻落实联防联控的地方性政策,对社区层面通过网格化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报送、管控、宣传教育等具体部署。应有效动员基层社区群众积极参与,使各方面的积极性得到有效调动,联防联控工作才能有效开展。这一努力实现“切断传播源、阻断传播途径”目标的过程,有助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夯实基层工作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的理念。
公共卫生涉及全体国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培养风险意识十分重要。在收集梳理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资料的基础上,针对传染病防治及其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方面的法律知识和问题进行广泛宣传,帮助社会公众加深对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认识和理解,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治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为依法科学有序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公共卫生风险,必须从源头上控制,加强法律的实施力度,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有效防控公共卫生风险,才能达到风险预防、危机管控,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