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通号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葛文超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相互监督,让阳光照射权利,让人民监督权利,这是对党内监督法治化的新部署。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国有企业内部反腐败问题是现阶段国企基层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党内监督是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功能、形成震慑作用、打击腐败现象、严明党内纪律的一项重要手段。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的基本概念。党内监督法治化建设就是在党的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条例完整、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的党内制度体系,实现党内监督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不断推动党的建设向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特别强调,要让权利运行更加开放,用法治化来加强权利的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让人民的监督权利实实在在,能够保证人民的权利真正落实在有益于人民的地方。
(二)国有企业党内监督法治化。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在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大环境下,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更多挑战和发展机遇,企业党内监督工作应当运用、落实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法规,强化监督执纪能力,深化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快企业法治化建设进度,进一步解决企业党组织和党的建设虚化、弱化和边缘化问题,解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体系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树立党员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红线意识和规矩意识,让法治理念为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三)国有企业加强党内监督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性。1.加强党内监督法治化建设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是党在经济领域执政的中坚力量,是执政管理复合型人才的重要来源,肩负着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责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中共党员的比例已高达95%以上,且容易出现权力过度集中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权力从党规、党纪和法律方面加以监督。只有健全的党内监督机制和制度,才可以有效制约党内权力,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经受住人民群众的考验。2.加强党内监督法治化建设是深化企业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员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围绕生态做出一系列部署,不仅赢得党心人民的心,更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了行动指南。但也要看到,党内的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这就需要将党内监督贯穿于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腐败、遏制腐败、杜绝腐败,持续加强“不敢腐”的震慑作用,打破各种壁垒,克服各种不良现象和腐败行为,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不断净化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思想,最终实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根本目的。3.加强党内监督法治化建设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体系的重要保障。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和重要的政治属性。国有企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从制度方面,需要企业将党的领导纳入公司章程,使党组织的领导在企业法人治理过程中具体化、标准化。从管理方面,企业党组织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委领导班子与董事会、监事会等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把党的领导融入企业法人治理的各个层面。
(一)国有企业对党内监督的法规、条例宣传不到位。一是党内监督宣传方式单一。在日常宣传教育过程中,企业大多是通过召开集中学习会议、宣讲会议,或通过下发红头文件,或将法规、条例编辑成图片、链接发布在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企业媒体上。没能做到充分结合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深入解读法规、条例的核心要义,不能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对法规、条例深入了解和学习的需求。二是宣传力度不足。企业对宣传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党内监督的法规、条例的宣传周期短,宣传内容空洞、乏味,不能引起职工群众的学习兴趣,宣传缺乏创新性。三是宣传队伍能力素质不高。部分企业基层宣传部门业务人员数量不足,且普遍没有受过专业的新闻宣传培训,更缺乏对党内法规和监督条例全面系统地研究,对党内监督的原则、重点、措施和目的等方面了解不到位。
(二)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制度建设水平不高。一是制度建设不符合管理实际。企业党内监督制度大都是参照上级单位开展党内监督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管理情况出台的制度规定比较少,也不够具体全面,和企业管理实际结合不深,可操作性不强。二是监督制度建设水平参差不齐,企业党委、纪委等负责党内监督的业务部门,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解读和制度起草人员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使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监督制度制定和管理上的短板,制度上的短板和管理水平的差异,必然会滋生腐败的漏洞。三是制度建设滞后。有些现行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已不适应企业当前管理实际,虽然制定的不合理,但由于制度发布责任部门的管理习惯,没有明确规定废除,导致上级的新政策与本单位的旧制度办法并存,降低了制度执行的效果。
(三)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不到位。一是对党内监督制度执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企业管理人员把制度制定、发布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把单纯的建章立制作为工作的重点,认为只要制度发布了问题便能迎刃而解,但制度建成后就束之高阁,制度建设成为应付上级检查和考核的工具。二是对制度执行的长期性和系统性认识不足。将制度建设理解得过于简单,认为只要按章办事就能取得预期效果,对制度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预判性。三是监督预防措施不足。党内监督主导部门对企业容易滋生腐败和违法违纪问题研究不够深入,缺乏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不能及时纠偏扶正,对党员干部队伍中发生的违纪违规事件不能及时批评、教育和督导,往往等问题严重了才进行查处,既断送了干部的前程也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一)加强宣传教育,夯实党内监督思想基础。1.营造党内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在急难险重任务上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扎扎实实把党内监督职责落到实处。要加强党内监督职能党建工作,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使纪检、党委干部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战斗姿态。要严格遵守监督执纪工作纪律,坚持执行集体决策,严格履行审批权限,将受监督和约束条件下开展工作培养成党员干部的行动自觉和工作习惯,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2.加强党内监督警示教育。一是加大教育的投入。要将党内监督教育纳入企业年度教育规划中,与业务培训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主管领导亲自抓教育计划,分解教育任务,确保责任到人。要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多聘请政治理论水平高的党校讲师、高校教师现场授课,保证教育的质量。二是要确保教育的时效性。在党内监督警示教育过程中,要丰富教育内容,灵活培训手段,创新教育形式,提高纪检干部的学习兴趣,使纪检干部快速掌握最新理论、最新成果、最新方式,最大限度增强教育的有效性。三要提高教育的针对性。要针对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制定符合其工作实际的教育内容,多讲解一些大家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确保党内监督教育在不同层面都能取得最佳效果。3.丰富宣传教育形式。要加强宣传教育,重点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和监督法的宣传学习,通过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促使广大纪检监督干部明确职责、转变观念,在开展监督工作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能力;更要培养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切实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第一职责,抓在日常、严在经常。要加强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剖析,到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监狱看守所等地及时开展实地警示教育,用身边人教育身边人,用身边事警示身边人,释放全面从严、越往后执纪监督越严的强烈信号。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1.建立健全党内监督基本制度。一要围绕企业党内监督的主体责任,明确从企业党委、纪委和纪检工作部门,到基层党组和普通党员的监督职责。在制度中明确企业党委的监督责任和全面监督地位,明确企业纪委的专职监督责任,加强企业自上而下的监督力量。二要围绕党内监督重点工作,结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企业管理实际,从遵守党章党规、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确保令行禁止;坚持廉洁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三要突显巡视工作在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企业巡视规划,制定年度巡视工作目标,将巡视向企业基层延伸,做到全覆盖;建立基层巡视联络机构,发挥基层纪检干部的巡视职能,形成巡视、巡查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的监督格局。2.完善制度执行流程管理。一要确定监督重点,把基层关注、上级关心、对企业发展影响较大的工作列入重点监督对象,并抓住管理风险、廉洁风险较大的环节,积极开展工作。二要运用好监督策略,盯住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抓住最容易出问题的工作领域。如在物资采购、协作队伍管理、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质量控制等环节,都是关注的重点对象。三要规范问题线索管理流程,信访部门在收集或收到信访信息后,要分类移送到业务归口部门进行核实:收到违法乱纪方面的举报送到法律和纪检监督部门处理;收到用人不当而造成管理混乱的举报移送到党委和人事部门处理等。四要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流程,纪检监督部门拟定工作方案对相关被举报部门进行谈话或函询,根据谈话或函询信息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五要规范立案审查工作流程,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部门起草立案审查审批文件,履行审批程序,报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立案审查。3.更加注重党内法规与法律法规的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注意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强化党内监督管理就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实现党内监督与法治建设的联动格局。对于法律既不规定也不适用的党的监督事项,要努力实现党的纪律的全覆盖。对党内法规暂未明确规定的,可在符合中央精神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管理实际和职责权限积极探索、试行试用。要按照依法用权、规范行为、加强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和奖惩的保障机制,营造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监督氛围,确保行使好党和企业赋予的权力。
(三)规范权力运行,优化党内监督权力配置。1.建立党内监督权力清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政党对资源有很大的支配力。它应该有一份权力清单。什么权力可以使用,什么权力不能使用,什么是公共权力,什么是私人权力。应该分开,不能公权私用”。企业“一把手”的一言一行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其思想作风正派,为人处事公平厚道,自身清正廉洁就会带动良好的风气,促进社会向好的方向发展。纪检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责任时,要向企业“一把手”倾斜用力,通过直接参加或列席班子会议等方式,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改变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少、集中多的现象,压缩权力任性行使的空间。还要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党管干部”的基本原则,对选人用人的制度流程进行规范,严格考试、选拔、面试、提名、选举等人事制度,做到全程公开透明,适当减少“一把手”人为干预的权力。企业“一把手”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切实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扎扎实实把党内监督领导责任落到实处。2.注重党内监督责任落实。在企业管理的基层,要特别注重对小微权力的监督,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推进党务、财务、政务公开,让权力在严格的监督中运行。在关系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领域,监督部门要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这些领域中贪污侵占、吃拿卡要、虚报冒领、任人唯亲、挪用截留、强占掠夺等问题,不断增强职工群众的归属感、获得感。在企业行政审批领域,监督部门要继续推动企业机关优化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减少机关对非关键事务的管理,同时要通过受理举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审批流程,审批透明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坚决纠正,违纪违法的严肃查处。在业务管理领域,要对工程项目招投标、劳务选用、物资采购等加强监督,通过督促企业加强业务平台建设,使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统一、公开透明。对企业管理重点,要特别出台针对企业管理特点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监督机制,强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改制重组、股权交易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通过有效监督切实防止国有资产领域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要在党内监督制度法治化进程中不断改革创新,持续围绕落实党内监督要求,结合企业党建工作目标,制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配套措施,进一步增强企业党内监督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同时,针对企业内部腐败现象发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完善党内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强力手段,并逐步将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科学完备的大监督体系,促使企业党内监督法治化建设能力提高,党内监督工作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