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鸿浩
摘要:《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自2013年公布以来,在回击日本右翼势力否认侵华史实的斗争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文章立足于判决书,着重介绍正义审判的过程以及酒井隆所犯下的罪行,以示历史不容篡改,和平应当珍惜。
关键词:酒井隆;日本战犯;审判;判决书
2013年10月,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江苏省明清以来档案精品选·省馆卷》,首次全文公布了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2013年12月26日,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公然参拜靖国神社。当日,江蘇省档案局(馆)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公布《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等史料,予以有力回击,引起众多新闻媒体报道。2015年9月3日,《人民法院报》以“正义的审判”为主题,以《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日本重要战犯名单等为主要内容,隆重推出70版特刊,翔实反映70年前的正义审判,揭露日本战犯所犯的滔天罪行。2019年8月15日,江苏省档案馆利用馆藏《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所写文章,引起香港媒体高度关注。8月29日,香港大公文汇传媒集团记者专程到江苏省档案馆采访。9月3日,香港《文汇报》《大公报》分别以重要版面推出《江苏省档案馆向本报披露侵港日军指挥官判决书全文:酒井隆占港后纵部狂戮惨绝人寰》和《日军屠港兽行曝光惨绝人寰》两篇专稿,为维护香港繁荣稳定贡献了档案力量。
酒井隆,1887年出生于日本广岛县,1916年从日本陆军大学毕业,不久任日本驻华使馆副武官,1924年调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1937年3月晋升陆军少将,并调任第十四师团第二十八旅团旅团长。1938年6月调离第十四师团,先后出任日本驻张家口特务机关长、驻蒙疆联络部长官等职,并晋升陆军中将,其间对中国大搞经济侵略。1941年11月,任日军第二十三军司令官。其一手策划和制造了震惊中外的“济南惨案”,炮制了臭名昭著的“何梅协定”,并率军攻占香港。
中国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1945年11月6日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1945年12月起,分别在保定、东北、南京、广州等地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日本乙、丙级战犯。“其中以南京审判最著名,影响最大。”[1]
1946年2月15日,中国陆军总司令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在南京成立,后改名为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该法庭的“审判官和检察官基本上都有着深厚的法学专科教育背景”[2],所以“中国的审判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样,毫无疑问具备无可争辩的公信力”。[3]
酒井隆是中国政府公布的第四批第29名战犯。1946年5月30日上午9时36分,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庭审判乙级战犯酒井隆,“审判长石美瑜,检察官陈光虞,到庭旁听的中外各界人士300余人。”[4]
检察官指控酒井隆犯有多项战争罪责,包括“塘沽协定时,任梅津美治郎的参谋长,主使特务人员破坏我国的统一,积极侵略华北,企图僭夺我国主权。1941年任进攻香港司令官,1942年任华南方面军司令官,所犯各地,强奸抢劫,肆意破坏财产,无所不为”[5]。对此,酒井隆或一问三不知,或狡辩推诿,将罪责全推到部下身上,辩称:“(一)谓要求撤退河北驻军罢免河北行政首长,系根据辛丑条约。(二)谓参加作战,系奉日本政府之命令。(三)谓本人对于部属之暴行,并不知情,焉能负责”[6]。法庭通过大量的证人、证言和证物,并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酒井隆的申辩逐一驳斥,如该判决书所载:“查辛丑条约并无禁止我国在河北省驻扎军队以及日本有权要求罢免河北省行政首长之规定,至该约所附天津换文第四段,亦仅为避免中日军队冲突起见,而就双方在天津驻扎地点设有二十华里距离之限制。乃被告竟以该项条约执为日本有权要求我国撤退河北驻军及罢免河北行政首长之主张,显属故为曲解。”“纵令被告奉命参加,原已不能诿卸罪责,况在作战期间,纵兵肆虐,更属违反国际战争法规。奚容藉口政府命令,希图解免。”“揆诸国际惯例,作战长官对于部属之行为,有严格监督及管束之责任。被告怠于监督部属之行动,并忽其管束职责,已难辞咎。矧在港粤督战,阅时将及二载,其部队之暴行遍及东南,谓为毫无所闻,更属不近情理。且就其已俘部属野间金之助大佐所供:‘原限两日攻陷香港,但因军团进展迟缓,致费八日之久,曾受严重之谴责。酒井中将定能悉知所有日军之暴行。等语。”
判决书列举了部分死难者姓名,以及各种现场“目睹之证人”汤腾、李亚夫等七八十余人,质证了现场目击证人、受害者及其家属,并当庭出示多种证物(照片、函件等)。判决书详细记载了日军屠杀暴行:“在三水县附近山谷中,有少妇二人,被其部属十四人依次轮奸,并剖裂肚腹,以其鲜血饲犬”。“在广州黄沙,用铁棍猛击怀孕六月之村妇马何氏,以致重伤流产”。“在沙头乡石牌村,将村民李辉吊打火炙,投入涌中,以乱枪射死”。“自进驻港岛后之半月中,乃纵部属实行大规模之屠杀奸掠,藉以报复,而逞淫威。”在香港一所纯属红十字会的伤兵医院,不但所有俘虏伤兵全部“横遭杀害”,而且从事救治的医护人员也未能幸免,院内护士戈登女士、费度夫人、西门思夫人及四名华妇遭到轮奸。判决书还援引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审之证词,如“即核与日本军官田中隆吉少将于本年七月九日在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供:‘酒井大佐系梅津美治郎之属员,乃主张使华北五省脱离中央政府分别成立五单独自治政权之最力者。等语,亦相吻合(见附件甲)”。在大量缜密的、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酒井隆所有的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酒井隆案的审讯持续四个多月。1946年8月20日,法庭再次对酒井隆进行审讯,经过审讯,法庭认为酒井隆“在中国作恶时间之长,手段之恶劣,都超过土肥原和板垣。”[7]8月27日,法庭对酒井隆进行了宣判。法庭认为,酒井隆“历时二十余载,熟谙我国国情,与土肥原贤二及梅津美治郎同为来华实施日本侵略政策之主要人物。”[8]“实为人类之蟊贼,文明之公敌。穷凶极恶,无可宽贷。应予科处极刑,以昭炯戒。”[9]最后宣判:“酒井隆参预侵略战争,纵兵屠杀俘虏、伤兵及非战斗人员,并强奸,抢劫,流放平民,滥施酷刑,破坏财产,处死刑。”[10]1946年9月13日15时,酒井隆在南京雨花台刑场被执行枪决,成为被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处决的第一个日本高级将领(第二个被执行枪决的是谷寿夫)。
酒井隆何以会在南京被审判?1945年12月25日,酒井隆被中国政府逮捕,随即被押送到南京。因酒井隆在香港大肆奸杀妇女,残害无辜平民,甚至屠杀英国俘虏,英国政府得知中国政府逮捕酒井隆,特致函中国政府并派员到南京交涉,要求引渡酒井隆到香港进行审判。国民政府认为酒井隆罪行重大,而且按二战结束后战胜国签订的协定,中国法庭可以审判该类战犯,故拒绝了引渡要求,但最终同意英国派法官前来观审。“英国12位观审员看过石美瑜主笔的判决书英文译本后,十分满意,认为石庭长处理公平。”[11]审判结束后,英国政府专门向中国政府索要了一份判决书副本,陈列于伦敦大英图书馆。
江苏省档案馆馆藏《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有油印和铅印两种,均注明“与原本无异”,并钤“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印。判决书真实反映了战犯酒井隆的滔天战争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语法严谨、逻辑周密、发人深省。这是一份严肃庄重的历史教材,时隔75年,读来依然能够让人感受到一种穿越时空的力量。
判决书呈现的酒井隆的战争罪行全部是在九一八事变之后的,而对其作为主要策划人之一,在“济南惨案”中所犯下的罪行却只字未提,不得不说是个不小的遗憾。究其原因,笔者推测有三:一是“济南惨案”被蒋介石视为国耻。蒋介石在惨案发生前错误预判形势,在惨案发生后采取“不抵抗主义”,使得北伐军不得不绕道北伐,这一事件被蒋介石视为国耻。既是国耻,又与蒋介石个人决策失误有关,法庭自然不愿旧事重提。二是国民政府将九一八事变视为追诉日本戰争罪行的开始。战后,同盟国内部对日本的战争罪行追诉时间起先意见并不统一,英、澳两国主张从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政府对日宣战开始追诉,但蒋介石认为自九一八事变开始,日本就违反国际法,犯下了累累暴行,并指示外交部全力交涉,最终说服英、澳等国。战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时,又将日本战争罪行的追诉时间向前推进,但最早也是1928年6月的“皇姑屯事件”。“济南惨案”发生于1928年5月,比“皇姑屯事件”还早一个月。三是为日后替冈村宁次开罪做铺垫。日本投降后,冈村宁次作为日军在华最高指挥官选择倒向国民政府,不遗余力帮助国民党抢占沦陷区地盘、遣送日俘日侨,因而受到了蒋介石和国民政府的宽待和包庇。冈村宁次是“济南惨案”的主谋,其下属酒井隆在“济南惨案”中犯下的罪行,自然难以列入法庭的侦讯范围。这与1948年8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审冈村宁次时,所控诉其“罪状只是他的几个下属在南方的少数罪行”,[12]可谓有异曲同工之妙。
让档案说话,用史实发言。75年前的8月15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75年后,仍有一些日本右翼势力不遗余力地否认对中国犯下的战争罪行。公布并深入研究《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这样的历史档案,把日本军国主义牢牢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让任何企图篡改日本侵华历史的妄想都不能得逞,是档案工作者的重要责任。
[1][7]李东朗:《国民党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审判》,《百年潮》2005年第6期。
[2][3]丁国锋:《追忆南京大屠杀惨案审判背后的故事》,《法制日报》2016年12月13日。
[4]刘萍:《战犯酒井隆为何被“克日执行”》,《团结报》,2020年4月2日。
[5]韩文宁、冯春龙:《见证1945——日本战犯审判》,南京出版社,2005年,第119页。
[6][8][9][10]《日本战犯酒井隆判决书》,江苏省档案馆藏。
[11]黄慧英:《石美瑜的法官生涯》,《民国春秋》2000年第5期。
[12]闻定中:《死敌冈村之审》,《北大清华联合报》1948年第1期,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