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几点浅见

2020-11-18 08:54苗力丹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0期
关键词:保障合法权益老年人

苗力丹

关键词老年人 合法权益 保障

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据统计,2019年末,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25388万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达17603万人,占总人口的12.6%。人口老龄化不仅是人口结构的变化,对我国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等诸多方面带来广泛且深远的影响,需要全社会积极应对。

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整个老年群体的切身利益,不是某个老年人个体或某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项关系民生、法治、道德、稳定的社会问题。依法妥善处理老年人权益纠纷,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内容,同样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界定

最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共九章八十五条,从该法的篇章设置和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家庭层面的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层面的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等。

(一)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又将老年人受家庭赡养与扶养的权利细分为受赡养权、居住权、财产收益权、财产处分权、婚姻自由权、继承权、受扶养权等。

1.受赡养权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是无条件的,这也是老年人相对于其他群体的特殊权益。

2.居住权

不论是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还是承租的住房,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3.财产收益权

老年人享有对承包田地以及自有林木、牲畜等财产的收益权,与之相对应,赡养人负有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自有林木、牲畜的义务。同样的,老年人对个人的其他财产,也依法享有收益的权利。

4.财产处分权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处分的权利,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5.婚姻自由权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继承权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7.受扶养权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社会保障”诸多条文体现了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如“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等等。

(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老年人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除国家层面采取的措施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开展老年人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等多方面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四)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老年人发挥专长和积极作用,参与社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国家和社会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并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二、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部分养老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

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台后,各省(区、市)相继出台了各自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做出细化的规定。但由于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尤其是城乡之间养老保障能力的差异,导致经济欠发达、基础设施较差的区域或农村地区,部分养老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随着农村青壮年人口向城镇迁移以及出国留学群体的增加,导致部分赡养人赡养义务履行不到位,即使做到了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往往难以实现,在高龄化、空巢化的家庭,甚至出现“老人养老人”的境遇。

(二)养老服务社会运行体系尚未健全

要满足数量庞大老年群体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要建立健全多层次、高效率、广覆盖的养老服务社会运行体系,仍然有大量的实际问题亟待解决。例如,与家庭养老相配套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既需要日问照料、文体活动、医疗救援等服务场所与设施设备,又需要大量的专业服务人员,特别是专业医技护理人员缺口大、流失快、新生力量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又如,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在总量上仍不能满足强烈的社会需要,随着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增多,兼顾医养护、精神慰藉、人格尊重等特性的多元化、人性化、专业化的养老机构供不应求。再如,在某些农村地区,幸福院、福利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在资金、管理、服务等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对高龄、病残、贫困等老年特殊群体的照护方面还不尽如人意。

(三)老年人维权存在主客观方面的障碍

由于受年龄、身体、认知等原因的影响,老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主观方面,老年人知识结构相对老化、维权意识相对薄弱,往往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力量不足;加之受“家丑不可外扬”传统思想的束缚,又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比较迁就,维权效果不佳。在客观方面,老年人维权法治宣传效果并不理想,大部分涉老纠纷案件由于诉讼标的不大,案件代理费并不可观,但案件调解难度大、周期长、见效慢,真正把老年人作为服务对象的老年人维权组织少之又少,可见为老年人维权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制度还有更大的作用空间。

(四)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示范作用弱化

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家庭层面,由于受利己主义思想的影响,部分赡养人缺乏感恩意识,孝亲敬老观念淡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屡见不鲜。在社会层面,某些部门或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本应履行的老年人优待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部分老年人享受的社会优待打了折扣。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由于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成为易受非法集资犯罪侵害的高危人群;老年人普遍关注健康问题,这也为虚假保健品销售提供了可乘之机,老年人在购买保健品时也容易上当受骗。以上种种表现,不约而同反映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的示范作用有所弱化,部分公众对于身边存在的恶老、伤老、弃老事件不以为然,社会宽容度有所增加。

三、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方面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养老保障政策的落实力度

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区域之间、城乡之间老年群体在医疗保障、社会服务、文化娱乐等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问题。对于企业退休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在养老待遇方面的差异,加强全面统筹,逐步提高保障水平,让老年群体平等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涉老困难救助相关制度的落实力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问题。积极稳妥推行“银龄安康保险”等涉老保险项目,注重发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保障等机制的合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老年人的根本权益。

(二)健全完善养老服务社会运行体系

继续强化家庭养老功能,不断丰富城乡社区养老配套服务,探索“互联网+养老”等科技手段在基层、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应用,借此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丰富老年人文化服务体验等。加大对老龄产业的扶持力度,实行養老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依法综合监管,推动养老机构规范运营。落实对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员,如医生、护士、营养师、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加入到养老服务行业中,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鼓励养老服务志愿者充分发挥作用,如开设老年剧场、组建老年艺术团等,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帮助老年人满足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等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

(三)畅通老年人维权救济渠道

深入高效开展法治宣传,虽然老年人是学法用法的重点对象,但又不仅限于老年群体。要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等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充分利用新媒体、基层法治夜校、法治文化大院、法治文艺演出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以案说法”,提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为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老年维权阵地建设,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可以服务基层、服务老年群体为重点,探索建立老年维权专项工作机制,如老年法庭、涉老公证等,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

(四)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2019年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尊敬老人、关爱老人、赡养老人,大力发展老龄事业,让所有老年人都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晚年。大力弘扬养老、孝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能够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助于增进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共识和全民行动,也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齐抓共管,在全社会倡树孝亲敬老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孝亲敬老的行动自觉性;应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孝亲敬老教育从娃娃抓起,让中华传统美德代代相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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