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泳新
(北华大学,吉林吉林 132000)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签订无条件投降书宣布投降,标志日本帝国主义战败,与此同时受日本殖民36 年的朝鲜半岛脱离日本的殖民统治获得国家独立,对于最初因为生活境遇艰难而南渡日本的朝鲜人来说,本应是选择归国的好契机,但事实上很多在日朝鲜人因为出于多种考虑,包括社会背景、个人生活的基本情况,最终选择留在日本而没有返回朝鲜半岛。正是这一部分没有归国近60 万扎根日本的朝鲜人形成了战后的在日朝鲜人社会。
从1945 年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向盟国投降到1952 年《旧金山合约》生效,这一时期都处在盟军总司令部的管理之下,盟军总司令部在日朝鲜人政策长期不稳定不定型,其中与在日朝鲜人相关的重要问题,比如涉及法律地位、国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多站在自身利益以及日本政府的需求之上区别对待,这就使得在日朝鲜人在法律地位、国籍、就业、民族教育等方面长期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且始终处在外国人地位和日本人地位的冲突之中。
1945 年11 月,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下发给麦克阿瑟指令,“在安全可允许的范畴里,应将朝鲜人和台湾人视作是解放民族的国民,同时出于考虑其也是日本人的关系,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看作是敌国国民”。由此可见,在日朝鲜人和中国台湾人的身份并不固定,既有可能作为被解放民族国民,也有可能成为敌国国民,那么具体被如何看待,就要依靠日本政府和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对具体事件的具体态度,这种双重身份直到《旧金山和约》的生效才慢慢改变。
在二战结束后较短的一段时间内,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对在日朝鲜人表现出较为宽松的态度,也短暂的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想要改变在日朝鲜人的社会地位,比如在就业方面禁止存在对在日朝鲜人的雇佣歧视,工资待遇方面应保证平等公正,对于有意愿归国的在日朝鲜人积极帮助安排,为在日朝鲜人提供法律诉讼保障。但是从1946 年5 月起发生转变,驻日盟军总司令部不仅收回了在日朝鲜人联盟管理在日朝鲜人归国的权限,紧接着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涉外局于在1946 年11 月将未能归国朝鲜人的定位为日本人,因此在日朝鲜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日本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
1947 年10 月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民间情报局对在日朝鲜人学校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将朝鲜语课程作为正式官方讲授的课程之外,服从日本政府在教育方面的大政方针。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对在日朝鲜人的国民管理办法中,一方面视其为日本国民,剥夺了他们作为战胜国国民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日本人,他们也没有完全享有日本国民的权利,例如参政权。而且通过1947 年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指导日本政府按照要求实施外国人登记令,包括朝鲜人和中国台湾人在内的所有外国人一样,这就意味着之前对于朝鲜人可以作为日本人的规定发生了改变,需要进行外国人登记,看似是矛盾的政策,实则都美国利益的体现,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完全与美国国家利益需求和亚洲战略相辅相成。
战后日本政府对在日朝鲜人的政策实则就是美国政府对在日外国人政策的具体展现,而且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在对在日朝鲜人态度始终不民主,加之日本对之前殖民的种种行径也没有反思。施行的政策大体上继承了旧的统治衣钵,对在日朝鲜人采取的是压制、否认、歧视的政策,这就使得在日朝鲜人长期遭受到了诸多的不平等待遇。
战前日本政府实际上也曾给予了在日朝鲜人中的成年男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战后修改法律,剥夺了在日朝鲜人这一权利。1945 年12 月17 日日本政府对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进行了修订,暂时停止不符合户籍法的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这就直接剥夺否认了在日朝鲜人的选举权。而且1947 年在制定的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中,在附则中列入了不满足户籍法要求的在日朝鲜人不具备选举权,而且在地方自治法中也否认了在日朝鲜人拥有参政权。
1947 年5 月2 日,日本政府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发布的582 号令“非日本人的入境及登记”的指导下,强迫在日朝鲜人以外国人身份登记,否认其基本的居住权,并规定其有义务经常携带登记证,违反规定就会被强制送还。由此可见,在日本政府的规定中,已经不再将在日朝鲜人视作是日本人。
麦克阿瑟于1946 年对日本政府提议的“麦克阿瑟宪法草案”中对于外国人应具有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在1947 年日本公布的新宪法中删除了这样的规定,“所有国民在法律上都平等,不能以人种、信仰、性别、社会背景等因素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关系方面予以差别。”由此可见日本政府按照自身利益需求,删掉和修改了众多于己不利的词句,极大的损害了在日朝鲜人的合法权益。
日本政府对在日朝鲜人的教育方针中可见,为了能够实施民族同化政策,使在日朝鲜人认同日本的文化,所以规定其作为日本国民就必须接受日本教育,但另一方面在1947 年5 月的外国人登录令中对于外国人的一切限制和条约,在日朝鲜人都必须遵守和践行,按一定要求践行登录,并切实履行登录义务。
1950 年日本政府制定的关于所有公民的《生活保护法》,对于所有满足本法律的国民,都可以平等公正的享有生活保护的权利。但事实上在限定保护范围的群体中,仅仅将日本国民包括在内,而排除了日本国籍者以外的人享有这种生活保护的权利,对于这一部分人将其视为受日本政府恩惠的人。
1951 年的9 月,美日两国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条约对于战后朝鲜半岛所处地位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日本承认朝鲜半岛独立,并且放弃了包括济州岛等岛屿在内的一切对于朝鲜的权益。”根据此项条约,在1952年4 月日本法务省发出的第438 号通告,一切朝鲜人,包括内地居住的均丧失了日本国籍,即使是在内地居住的因结婚等形式丧失了日本国籍的算在内,这就意味着在日朝鲜人在一条通告之间,就从拥有日本国籍到了完全丧失,彻彻底底沦为了外国人。也就是从这天开始在日朝鲜人在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受到差别对待。
日本战败后的在日朝鲜人经历了一系列的归国、滞留、组织、重建的过程,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和日本政府两大管理主体的组织中,进行了基本权利、政治地位的根本性转变,这也构成了战后在日朝鲜人社会的重要内容。对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结论:面对战后放弃归国的共计60 万左右的朝鲜人,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的政策长期处于不稳定不定型的状态,对于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来说,在日朝鲜人处于并不重要的地位,具体采取实施怎样的对策或者置于怎样的地位,应完全遵照并服从于远东战略和国家利益,战后初期优先考虑的是经济秩序的稳定,未从根本上想要解决在日朝鲜人面临的根本困境,也正因如此,由于驻日盟军总司部在战后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决定权,所以在日朝鲜人地位长期得不到重视,其权益也难以真正得到保障。对于日本政府来说,一方面受到驻日盟军总司令部政策影响,一方面其本身对于在日朝鲜人保持敌视和压制的态度,无论是前期积极组织送还,还是后期通过一系列宣传引导加剧日本社会和在日朝鲜人矛盾,更或者直接采取措施剥夺在日朝鲜人的合法地位权益,都使得在日朝鲜人步步沦为了外国人,并丧失根本权益,直至今日,依然在遭受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排斥。
无论我们如何看待分析战后的在日朝鲜人问题,都难以从根本上脱离在日朝鲜人作为日本殖民地下的产物,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始终处于日本社会的民族偏见之下,而且也长期处于日本、南北朝鲜的夹缝中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