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地位的确立与领导制度的改革

2020-11-18 01:39
共产党员(辽宁) 2020年3期
关键词:党的领导党中央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艰苦卓绝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近代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一步步陷入民族危机的灾难中。中国人民面临着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两大历史任务。无数仁人志士奋起寻求救亡图存、振兴中华的道路,但都壮志未酬。

谁能够带领中国人民完成前一个历史任务并不断实现后一个历史任务,谁就能够成为决定中国社会发展方向的领导力量。1917年,在俄共(布)的领导下,俄国十月革命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马列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革命就有了正确的前进方向,中国的面貌就焕然一新。经过28年浴血奋战,中国共产党领导团结各族人民打败日本帝国主义,推翻国民党反动统治,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

正如毛泽东所指出:“在中国,事情非常明白,谁能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谁就能取得人民的信仰。”中国共产党顺应了历史的潮流,顺应了人民的呼声,完成了近代以来两大历史任务,历史和人民最终选择了党的领导。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实际上,党的领导地位在这里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也称“五四宪法”),把党的领导地位正式载入其中。“五四宪法”序言指出,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1949年取得了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因而结束了长时期被压迫、被奴役的历史,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就从最高法律形式上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强调了党的领导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自此之后,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一以贯之的基本精神。

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一条政治原则,这是容不得任何怀疑和讨论的。但是,党的领导方式和领导体制是动态的,需要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加以调整和完善。我们党的领导体制是在长期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这种体制对于保证党的坚强领导、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夺取革命胜利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党夺取全国政权以后,这种体制的弊端进一步表现出来,特别是权力的过分集中酿成了“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如何使党和国家避免重犯这样的历史性错误,成为改革开放之初党必须加以解决的重大课题。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其中总结了国内外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特别是中国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尖锐地揭露和分析了现行政治体制存在的种种弊端及其产生的原因。讲话特别强调,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这篇讲话吹响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号角,也为党的领导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

邓小平“8·18”讲话之后,中国开启了党的领导制度改革新征程。从那以后40年左右时间,党的领导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党的领导制度逐步走向完善。

“革委会”从设立到撤销

革命委员会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各级政权的组织形式,简称“革委会”。

1967年上海首先发起“一月风暴”夺权运动,由群众组织夺取中共上海市委和上海市各级政府的权力,组织一个效法巴黎公社的大民主政权机构,由张春桥命名为上海人民公社,后来全国各地效仿,纷纷夺权,各地组织的新政权名称并不统一。毛泽东认为上海人民公社的名称不好,还是“叫革命委员会好”。于是,全国各级政权,从省一级到工厂、学校的政权机构全部改名为革命委员会。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革命委员会作为非常时期的一种临时性政权机关,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1977年6月20日到7月7日,中国科学院负责人方毅主持召开了中科院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取消院、所两级革命委员会,这个做法在全国起了带头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决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1979年8月起,革命委员会在相继召开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议上被废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先后恢复,“革委会”这一特殊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在中国宣告终结。

第一步,党的领导制度的全面恢复和初步改革。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并选举产生了以陈云同志为首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随后,第五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把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标志着“革委会”彻底终结。1982年党的十二大对什么是党的领导作出了新的概括,提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于干部的选拔、分配、考核和监督,不应当等同于政府和企业的行政工作和生产指挥。党不应当包办代替它们的工作。这一规定为党的领导的正确定位提供了依据。与之相适应,大会制定的新党章明确了全国党代会的职权,规定召开全国党代会的程序、规则,确定了它与中央委员会的关系。同时规定,党中央不设主席只设总书记,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议和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中央和省一级设顾问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与此同时,各级党组织也自上而下地恢复建立起来,特别是随着乡镇取代公社、村取代生产大队,基层党组织的设置也逐步健全。

第二步,党的领导制度改革的渐次展开与逐步深化。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发生剧变,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纷纷失去执政地位。在这样的特殊历史背景下,如何坚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成为当时党必须面对和思考的重大问题。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保证;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不断改善和加强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改善和加强自身建设。同时,十四大报告特别强调农村要进一步搞好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把党的领导定义为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即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一定义一直沿用下来。同时,党的十六大明确要求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等等。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许多关于党的领导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包括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建立健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向委员会全体会议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等等。

第三步,党的领导制度的改革全面推动与纵深发展。党的十八大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的领导制度改革也进入新阶段。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以此为标志,党的领导制度全面改革正式启动。经过几年的努力,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党的领导制度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展。这主要包括:提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健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明确提出全党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中央成立多个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健全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完善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对党和国家机构进行了重构。此外,在完善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上,也进行了重大改革。

2016年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一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这是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性安排,意义十分重大,对全党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实践证明,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不仅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而且也日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使党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地位和历史使命。

从制度上保证党的领导全覆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保证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改革和完善坚持党的领导的体制机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陆续制定或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从制度上保证党的领导全覆盖,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党中央还作出一系列重大制度性安排,如中央书记处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国务院党组、全国政协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每年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政治局报告工作,中央政治局同志每年向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书面述职,健全一系列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工作机制等,这些制度举措为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供了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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