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妹
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与完备必然会对现有的中心化的、具有等级性的传统秩序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改变,继而产生一种具有共享性特征的去中心化的新秩序。面对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飞速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人类必须高度关注技术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同时充分利用法律的引导、规制和促进功能,实现法律与技术进步的良性互动,向人工智能文明时代迈进。
从法律主体来看,随着生物技术、智能技术的综合发展,人类的自然躯体正在被修补、改造,人类所独有的情感、创造性正在被智能机器获得,人机互补、人机互动、人机协同、人机一体成为时代发展的新趋势。简言之,人工智能的出现与发展,会使得“人”之内涵与外延发生扩张,“自然人”的概念虽不会必然隐退于历史的浪潮,但法律人格的定性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得到延展。但难题在于,我们究竟能否赋予人工智能以法律人格?一方面,从人工智能技术自身来看,由于算法和程序的不透明性,导致最终呈现的结果存在着不确定性与不可解释性。我国目前的智慧法院建设中,在机器人辅助判案过程中,公众基于原初算法的不可探知性而产生的对裁判结果的疑虑与抗拒不容忽视。另一方面,“自然人”将逐渐融于“设计的秩序”加深社会的复杂性。人工智能在日益精细化的“智能技术”之发展过程中,基于其强大的自我重构、自我再造、自我进化的能力,其经过自主判断产生法律不利后果时,如何划分责任承担问题成为一项棘手难题。
从法律伦理关系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在某些领域的应用尚无法被完全接受。比如军事领域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所带来的技术革新——军事机器人的发明。赞成者普遍认为军事机器人的投放使用可以避开人类生理极限的劣势,降低人类士兵的死亡率,继而减少军事上人力成本的支出。反对者则明确指出,赞成者提出的军事机器人所具备的优势,恰恰使得国家发动战争成本降低,造成国际社会愈发不稳定。从这一角度来看,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的法律伦理边界应在何方,成为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的又一大难题。
综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运行,但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能否满足法律效果的客观与公正尚有待考量。另外,作为一项新兴科技,该如何定义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带来的挑战如何规制,成为人工智能时代所面临的一大重担。
正如前文所述,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给传统法治社会带来了新的挑战。未来若希望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除了不断推进技术的发展,更重要的是让技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运行。又由于法律文本在新兴技术领域方面欠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探讨对相关法律文本的完善问题。
在设定具体法律规则之前,最重要的便是形成统一完备的立法指导思想。针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立法指导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安全性问题。从目前来看,人工智能尚不能取得法律主体地位。作为一项为人所用的工具,其内核便是作为基本价值的安全性,当然这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与此同时,在追求安全性的前提下明确危险后果责任承担主体,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原则性指导。二是人工智能技术算法需尽可能透明且可解释。在实践中,尤其是在法律实践中,司法公正并不仅仅指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还需要伴随着司法过程的公开。由隐秘的不可知的算法得出的结论即使再公正,也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与理解。因此,只有令算法过程尽可能透明可知,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三是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中需强调公平原则。人工智能技术不论是在研发阶段,还是在运用阶段,对数据信息的抓取,对算法系统的设定,都需要做到无歧视的要求,如此才能保证最终的诸如法律决策、司法裁判等种种行为的公平性。四是对人工智能技术的限制应当扎根本国国情,符合国家的价值观。每个国家及其民众都有着其自身的文明烙印,有着独有的文化信仰。在制定法律时,应考虑到本国本土的伦理理念。
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具体的法律规则,需要重点考察以下两个领域:一是工业领域。工业机器人的大规模投入使用给《劳动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着力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不断增强我国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如何既保障工业的高效生产,活跃市场,又最大化地避免人工智能技术对劳动市场的冲击,是法律文本制定过程中需要衡量的问题。二是商业领域。法律主要解决的便是商业机构对个人信息的获取与利用的问题。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容置疑,商业机构对个人数据的违法滥用、泄露,对隐私权的侵犯等等行为,都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加以禁止。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面对虚拟的网络世界,不论是大数据技术抑或是人工智能技术,均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格把控。
从法律运行实践来看,我们经常有两种矛盾的情绪:一方面,我们希望法官撇开己见,尊重法律条文,尽可能不要渗透自己的道德观点;另一方面,许多人又希冀法官能够在道德和法律两难的境地中选择正义,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又不拘泥于法律文本。不可否认的是,不论是从立法还是到司法,一定会有价值衡量的因素叠加其中,而又由于个人对伦理的抉择并不完全相同,必然会在某些问题上出现一定偏差。人工智能的出现是否能够使得当前“国家—人—法律”的关系平稳地转变为“国家—技术+人—法律”的模式,继而满足公众对公正立法、中立裁判的需求,值得我们思考。
首先,从立法方面来看,人工智能技术能够凭借极速的法律文本整合能力以及超强的大数据分析能力,对法律条文进行查漏补缺。“立法辅助系统如能应用于法律起草和法律草案的审议过程,有可能事先发现一些立法漏洞,避免一个法律内部各种规则之间以及新法律与现有法律制度之间的相互冲突。”与此同时,由于新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基于人工智能技术而衍生出的其他科技产品,例如无人驾驶汽车、机器人等,需要新的立法加以规制,从而推动与科学技术相关的立法内容的丰富与完善。
其次,从司法方面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过程中的科学运用有助于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与高效。在理想的情况下,“法官”将被人工智能技术尽可能“统一”。这里所说的“统一”并非身体与思想的不自由,而是通过人工智能的技术,将知识、科学、思想有机整合,一方面减少法官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另一方面辅助法官迅速完成各类司法程序性问题,加快结案效率。比如当前有法院尝试小额诉讼等无须过多价值衡量领域中引入人工智能技术,完成快速、准确、无偏差的案件裁判,使当事人逐渐“自愿”接受算法的“裁判”,定分止争。当然,在当下“弱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人工智能技术尚且只能成为法官裁判过程中的一种工具,并不能起到左右法官决断的决定性作用。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就是守护法律。我们仍然需要法官依据其已有的专业能力、实践经验配以人工智能技术的工具作出尽可能完满的裁决。
最后,从社会治理方面来看,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比如工程机器人等应用于抢险救灾情形下的设备,既可以不受恶劣环境的影响有序作业,又可以保障救灾人员的生命安全。再比如社会日常安保工作,利用人工智能犬便可以将音视频实时传回,为社会安全护航。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若想要在社会治理中全面推进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还有待社会各界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