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之一。作为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各个治理主体其地位和作用不同,反映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特点和独特优势。从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反映了我国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探索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路径,有助于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治理理念决定了治理模式和治理行为。我国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增强价值认同,树立社会治理共同体意识为逻辑起点,坚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整合不同利益主体的社会治理需求,增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认同,形成社会治理合力。
(1)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形成不仅基于地缘和利益,更是基于共同的价值追求。由于其具有涵盖主体多元化、客体需求多样化特点,因此为了凝聚社会共识,就必须增强主客体平等共享的价值认同,克服长期存在的“官本位”思想,树立大众的问题由大众来解决,人人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
(2)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应在共同体意识支配下有为共同体贡献力量的自觉。只有树立共同体意识,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信任和情感基础上甘于奉献和付出,尽责完成每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义务,才能由传统的政府一元治理转变为社会协同治理,产生1+1>2的治理效能。
(1)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价值准则。要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深入到社会治理的各层面,落实到治理机制、治理行动中,保障每一个公民享有公平的参与机会,打通表达诉求的渠道,提升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意愿。同时,要极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治理成果人人共享是评价社会治理成效的根本标准。
(2)从社会治理涉及的内容看,小到解决家庭邻里纠纷,大到维护国家安全,都是为了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要将增进人民福祉融入治理的各领域,回应人民的诉求,激发人民的主体性,并将人民群众创造出的社会治理经验上升为理论和政策。
(1)坚持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明确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导向。“公共性”着眼于实现社会治理的长远目标和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担忧的问题。因此,形成超越各自不同利益的公共利益,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间实现合作和融合的前提。
(2)寻求利益的最大化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遵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民众诉求的多元化,难免会出现社会利益的差异和分化,进而导致社会矛盾激化,如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与高品质生活追求的矛盾,外来人口聚居区对原有治理体系带来的挑战等。面对这些难题,需要社会治理主体着眼于增进共同体利益的最大化,寻求情感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夯实共治之基。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主体包括:党组织、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等[1],主体间形成良性互动和资源贡献是有效协同合作的关键。
合理的角色分工和权责分配是实现人人尽责的前提,也是社会治理活动有序开展的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这一表述已明确社会治理多元主体的权利边界。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具体到社会治理领域来说,应是科学制定社会治理战略,凝聚政治共识,组织和团结不同的利益群体,同时加强自身建设;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设计社会治理方面的制度性安排,推动治理重心下沉,释放更多合作空间;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除了上传下达国策民情,更应充分发挥整合、协调、维护利益和实现目标的功能;公民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础,应以城乡社区为载体,拓宽参与渠道和范围,提高其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多元治理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和协同融合体现为主张“公共事务公共管理”的人,基于公共事务“公共性”的特点[2],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形成多元主体优势同频共振效应,达到治理合力最优化的效果。共同体不是把各主体机械相加,而是必须形成有机联系,构建富有活力且有秩序的治理体系。据民政部《中国民政事业发展报告》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共计81.7万个。因此,应不断挖掘其优势,发挥社会组织生长于社会基层的显著优势,充分激发其活力,弥补党委及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缺位及公共服务不足的状况,如经济组织提供多元化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供给,群团组织统筹协调与分配资源,提供心理服务等,实现资源共享。
成熟的治理理念的落地与推广,需要充分利用和发挥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和作用,制定一套完备的治理机制,并搭建协商平台作为支撑。
用制度保障和健全公民利益表达的有效性,为社会治理主体公平参与创造条件。让制度相关者可以通过制度表达诉求、参与决策和分享信息,如完善村规民约,使其成为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的章程,实现法治与自治的统一。完善听证制度和信息公开机制,倾听群众的声音,把群众的实际需要作为共同的议题,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争取做到基层矛盾不上交。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通过各种方式既赋权又赋能于社会治理主体,保障其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如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简化登记程序,适当给予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顶层制度安排的赋权很有必要,执行过程中的约束机制也不可或缺。如果缺乏对社会治理共同体治理行为的约束及对不担责、不负责行为的规制,不仅会出现治理乱象,还可能导致治理失效。
民主协商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3]。通过民主协商可以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如提供“项目式参与”,既可以拓宽协商渠道,又能健全协商方式。搭建协商民主的平台有助于更多地关注基层人民群众的需求,以及部分中间群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多元化需求,如可以通过社区组织、群团组织弥补利益诉求反馈不足的缺陷。
社会治理能力决定着社会治理的成效。基于社会治理主体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系统治理改进的角度看,提高社会治理能力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参与议事能力既包括对国家制度、法律及法规的熟知和自觉遵守程度,更是基于情感、利益认同而做到行动一致。社会治理主体间存在价值观、知识和文化经验的差异,但是必须以主人翁的心态融入社区、组织和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对公共事务或公共服务供给形成参与、议事的能力。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体现在参与的实践中,还包括政策的设计、治理工具的选择和治理效果的共享等。具体表现为主动搭建或者利用微信群、业主委员会等平台为公共议题建言献策,并结合不同职业背景和专业优势参与到社会治理中。
不同利益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诉求,改善治理主体沟通协商能力有助于促成公共意见的一致,最终形成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通过多种形式的平台建设,架设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在遵循治理规律和治理对象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实现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治理方式既包括传统的如基于“熟人社会”形成的村规民约,也包括现代技术手段如对大数据、区块链等应用。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通过构建信息化网络平台,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社会治理中,推动大数据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可以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和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而社会治理主体不仅应熟练掌握运用治理手段的能力,还应具备推动新兴技术安全发展的能力。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主体要具备改革的魄力和创新的勇气,创新治理工具,优化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
治理实践经验越丰富,治理能力就越强。从20世纪60年代“枫桥经验”①到新时代平湖“息事无讼”②,从“信访维稳走访化解月”活动到“最多跑一次”的设计,这些来自基层和群众的大胆探索和实践,破解了社会治理中的一道道难题,不断激发社会活力。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治理问题,社会治理主体应注重增强治理实践能力,为不断丰富社会治理模式提供参考。
注释:
①枫桥经验诞生于1963年的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县枫桥镇,其要旨是怎样妥善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问题,主要内容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之后经过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
②息事无讼: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积极践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工作理念,深入挖掘“无讼”理念,将本地先贤智慧与“枫桥经验”“三治(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紧密结合、相融互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逐渐形成了“息事无讼”的良好氛围,矛盾纠纷及时在源头得到化解,邻里关系、干群关系和营商环境都得到进一步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