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茂 孙其生
【摘 要】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信仰和遵循。律师应当而且能够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律师应广泛参与其他法治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如参与相关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讨论,更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农村和社区提供法律帮扶等。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给予律师更多關心和帮助。律师应当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法治社会;律师;作用
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律师具有比较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应当而且能够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1.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的基本规则,其基本特征是宪法和法律至上。在法治社会中,要求法律成为社会主体的普遍信仰和遵循,不仅公民要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国家机关也必须依法办事,其权力必须得到规范和制约。所以,法治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对公权力的规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是否至上,特别是公权力的运行有没有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是法治的重要标志。要实现法治,立法机关就要依法立法,行政机关就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就要依法审判,公民也要依法行事。法治社会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国已经建成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我们当前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如何让普通老百姓真正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树立法律信仰。在这方面,作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大有作为。
2.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壮大有力地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律师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业发展迅猛。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7.3万多人。 多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开展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从律师类别看,专职律师 39.73万多人,占84%,兼职律师1.25万多人,占2.66%,公职律师 4.33万多人,占 9.17%,公司律师1.09万多人,占2.31%,军队律师1500人,占0.32%。
律师业的迅猛发展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的重要体现,与此同时,律师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1律师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体现法律和自身的价值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职业的首要任务。律师一经接受当事人委托,就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彰显了法律的力量,体现了律师的价值。但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几点:
(1)律师维护的只能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处理纠纷实质是当事人能力的扩张,律师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克服了当事人能力之不足,但前提是当事人这种利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应获得利益,通过律师的行为帮其实现。律师绝不可以为了胜诉做违法的事情,诸如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向法官行贿等等。律师若为了追求案件的结果而置法律于不顾,不仅违背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宗旨,违背律师的使命和职业道德,还损害了律师的社会形象,降低律师的社会地位,于己于人均不利。现实生活中,有少数律师为了收取更多律师费,做了违法的事情,结果是得不偿失。
(2)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的职责之所在。受人之托,为人做事。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要积极地调查取证,准备诉讼材料,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律师敷衍了事,不负责任,不仅有违律师职业道德,也损害了该律师在当事人中形象。比较严重的是, 就当事人而言虽然是个案,但个别律师的所做作为有可能损害整个律师业的形象。此外,为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排除各种利诱和干扰。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包括对方的利诱、威胁甚至是直接的人身攻击或者公权力的阻扰。面对各种各样的干扰,律师应当依照法律,妥善应对。 当事人对律师多一份满意,实质上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多了一份信心。
(3)律师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少数律师置法律于不顾,采用诸如非法集会,冲击国际机关等非法方式。这种方式破坏了法治,必须受到谴责,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法律对权利救济规定了包括诉讼在内的多种渠道,少数律师为了出风头而不择手段,最后身陷囹圄,真是可悲可叹。
律师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我国的数十万律师,如果每个律师都等坚守职业道德,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尽心尽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必然会有力地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接受律师服务的当事人人及其亲属、朋友等等,也会更加相信法律,而对法律的信仰乃是法治之魂。
2.2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和法官、检察官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都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相同的法律理念和法治思维,其最终目的均在于确保法律如何真实落到实处。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律师通过代理当事人起诉、应诉,通过行使刑事辩护权,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上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让法官兼听则明,从而达到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目的。
(2)律师的出庭代理、辩护行为,可以监督法官、检察官公正执法。律师虽然是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但律师通过行使代理权和辩护权,向法官或检察官提出如何适用法律的具体意见,指出法官、检察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他们正确地适用法律。同时,也可以督促公权力机关秉公执法,减少甚至避免法外因素对其执法活动的干扰。
2.3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律师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客观上必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形成。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律师专业水准、职业素养、道德品质的试金石。
在我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强调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许多人认为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而律师是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对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认可。社会上有不少人对律师往往抱有偏见,其中部分原因与律师的职业特点有关,因为律师确实是维护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其实,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过程,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当然,这需要律师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整个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如果律师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就会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3.律师应通过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通过法律服务获取报酬作为自己的收入来源。因此,律师的最主要工作是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通过其他多种途径服务社会,如参与立法建议讨论、法治宣传、法律援助、协助社区等基层社会组织进行矛盾纠纷调解等等。
3.1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网上有关立法草案的讨论,并通过调查研究提交有关立法建议
我国《立法法》第5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许多重要法律在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前会把有关的法律草案公布在网上,以征求更多的立法建议。律师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应当积极参与有关网上法律草案的讨论,并提出有价值的立法建议。其实,提出立法建议并不是简单的事情。提出立法建议的过程是对有关问题深入调查研究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自我提高的过程。不管所提的立法建议是否能够最终为立法机关采纳,参与立法讨论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3.2律师应当大力参加普法宣传活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因此,律师的法律知识较为全面且具有实践经验。律师参与普法活动具有独特优势。虽然法官和检察官也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可以参与普法活动,但由于其公职身份及时间上的局限性,相对于律师而言,在普法的深度、广度及自由支配时间方面显然不及律师。
虽然现在司法行政部门也组织律师进企业、进社区进行普法宣传,但并未形成一种机制,律师的普法多数情况下是被动而为,律师普法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律师的角度看,主要是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因为有点名气的律师根本不需要通过普法来获取案源,而年轻律师或者没有什么名气的律师通过普法获得案源也非立竿见影,收效不大。律师是自由职业者,通过提供法律服務来获取报酬,而普法一般是免费进行的,且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律师意愿不高似乎也可以理解。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部门对律师的普法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这种帮助既包括精神上的,也包括物质上的。当然,作为律师自己,应该认识到,普法与执业活动实际上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普法对于自己能力的提升、案源的拓展、工作的认可等都是有极大帮助的。律师应当利用业余时间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活动。
3.3律师应更多参与法律援助活动
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现在执业律师一般每年要办理一两件法律援助案件。其实这远远不够。律师应当更多地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律师能为家庭困难付不起律师费的当事人解决急需的法律问题,本身就是很有意义的事情,是律师价值的重要体现。虽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较低,但律师应当尽其所能,把好事办好,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的力量,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暖,这对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是大有助益的。
3.4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化解
律师与特定的村组、社区结对子,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法治宣传和矛盾纠纷调解,助力其在法治轨道上顺畅地发展,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意义重大。因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点在农村和社区。特别是部分农村地区,由于少数村民法治观念淡薄,大小纠纷多发。有时甚至小纠纷酿成大事件。这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由律师进行定点法律帮扶,可以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帮助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由乡镇、村和社区负责人及律师事务所商讨法律帮扶的具体举措,并形成机制,努力实现法律帮扶工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同时避免流于形式。
律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以无偿为原则,因为这是律师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但是,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给予律师适当的报酬,如请律师就某方面作专题报告,或者请律师代理案件,因为这是对律师劳动付出的必要尊重。当然,对于经济条件比较富裕的村或社区,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通过顾问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总之,应广泛地动员律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和矛盾纠纷调解。农村、社区的法律环境建设好了,法治社会建设的根基才能更为牢固。
4.各级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对律师的工作给予更多关心和帮助
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获取报酬作为自己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律师决不能是个商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法治宣传传播公平正义应是律师职业的应有之义。然而,个别律师见利忘义,知法犯法,还有一小部分只收钱不办事或者敷衍了事,或者为了获取案源不择手段。这些诸如此类的行为败坏了律师的整体形象。但绝大部分律师是好的,是有公平仁爱之心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的行业协会应当创造更好的环境,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
现实社会中,律师取证难、会见难仍然较为突出,律师的人身安全受到当事人甚至公权力的威胁屡见不鲜,律师的职业地位亟待提高。此外,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案源较少,收入不稳定。对此,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给予这部分律师予以关心关注。比如将更多的法律援助案件分配给年轻律师和案源较少的律师,对参与法律帮扶和社区纠纷调解的律师给予适当的补助,安排年轻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等等。律师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可以提升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进而可以更多地获得更多当事人的认可,促进自己的职业发展。广大律师认真履职和广泛参与社会活动的过程必将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刘卫东. 律师的作用发挥得越大,司法改革的成效就越大 [J],人民法治,2018.11.
[2]曹婧. 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律师智库” [J],中国律师,2018.11.
作者简介:陈树茂(1974-),男,江苏淮安人,硕士,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孙其生,男,江苏沭阳人,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