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泉
9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实施20年来第三次重大修改。
提升服务水平 加大保护力度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9年11月26日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并先后于2003年和2015年作了两次局部修正。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本市公路管理、完善公路网络和功能、提升运输服务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本市公路管理实践和立法工作也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交通强国、乡村振兴和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看,需要全面提升本市农村公路在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的水平,进一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从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看,需要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推进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从法治统一的要求看,2011年7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施行,进一步加大了公路保护力度,本市现行条例需要根据上位法作相应调整和完善。此外,本市机构改革对公路管理职责作了调整,同时,公路领域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这些均有必要通过修法予以固化和完善。
破解“马路拉链”问题 明确应急管用措施
决定共三十九条,修改后的《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共七十九条,修改涉及公路管理职责、公路建设和养护、路政管理、超限治理、长三角区域协同等内容。
落实“四好农村路”建设指示
农村公路是服务“三农”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四好农村路”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交通运输部、市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了相关贯彻意见和实施意见。目前,本市农村公路已超过1.1万公里,约占全市公路总里程的85%,其中纳入公路规划的县道3100多公里、乡道6600多公里、村道1400多公里,全面推进本市“四好农村路”建设的工作任务更为迫切。
为此,决定首先将纳入公路规划的村道纳入适用范围,在总则部分提出“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总体性要求,并在规划层面要求农村公路规划与特色产业、乡村旅游等发展相协调。其次在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各环节予以充实完善:在“建好”方面,提升标准,明确新建、改建县道、乡道和村道,分别不得低于二级、三级和四级公路技术标准,部分路段确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标准的,应当经过论证程序;在“护好”方面,保障资金投入,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资金补助机制,同时强调由区政府负责保障农村公路养护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支出所需资金,这一规定也是对国家文件要求和基层呼声的积极回应;在“管好”方面,确立路长制和专管员制度,按照国家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的要求,建立区、乡镇、村三级路长制,分级分段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管理工作,区、乡镇政府按照规定建立专管员制度,负责日常路况巡查、隐患排查、灾毁信息上报等工作,并与城市网格化管理相衔接;在“运营好”方面,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要求农村公路的技术条件应当与农村客运、物流发展的要求相匹配,推进农村客运和物流服务体系建设。
破解主管部门划分难题
本轮机构改革前,公路主管部门为市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所辖区公路的管理;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公路的具体管理工作。机构改革后,市级层面设立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作为市交通委二级局,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共同作为本市公路主管部门。
为避免因两个主管部门带来的管理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根据市交通委、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三定”方案,结合本市公路管理的工作实际,决定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必要的切分: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负责本市公路的规划、建设、经营等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道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公路养护、使用等管理职责。
提升公路建设和养护水平
决定重点从五个方面对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作了提升、完善。在高速公路设置监控、通信等附属设施的已有规定基础上,对一级公路提出相同要求,并对公路服务区的布局、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作出具体规范,同时明确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明确公路应当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城镇化地区的公路路段按规定设置人行道、照明和排水设施等具体衔接措施;明确公路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完善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特别是对易受积水影响的地下通道等路段,应当设置防汛警示标志。要求推进公路养护作业的市场化,引导养护作业单位分类分级发展。为确保公路常态化处于符合技术标准的良好状态,明确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实施公路养护,并每年至少一次对公路进行技术状况评定,同时通过定期检查或者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监管。兼顾对公路通行的影响,在养护工作中应当统筹编制养护工程计划,合理确定施工期限,同时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协同,从而在保证养护质量的同时,尽量减少对公众出行的影响。
加强掘路统筹和严格超限治理
决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路政管理中的掘路、超限两个方面予以精准发力。针对公众反映较多的路面反复开挖的“马路拉链”问题,对掘路行为予以统筹平衡,明确由市道路运输或者区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平衡各类掘路施工计划,并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以减少无序反复掘路的情况,同时要求掘路施工企业在醒目位置公示施工铭牌,方便社会监督。
在超限治理上,决定在强调上位法有关超限运输的审批和相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重点从规划层面加以完善,要求在公路专项规划中,需要体现重型车辆通行功能布局的内容;同时,结合国家层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的相关规定,强化源头监管,明确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超限运输当事人提供运输货物源头信息,当事人应按要求提供。
引领公路智慧化发展趋势
决定明确本市公路工作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公路信息采集、出行引导服务、路车协同、安全监测、风险预警方面信息化水平;同时要依托“一网通办”平台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纳入“一网统管”体系实现集成、协同、闭环管理。此外,决定为给智能网联汽车在公路上开展测试等相关活动留有一定空间,作了衔接性规定。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要求
结合公路领域为应对此次疫情所采取的有效防控措施,决定着重对应急预案及措施、检疫和检查站点设置作了具体规定:由市、区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响应等级,明确交通管制、关闭公路、疫情防控检测等“管车、管路、管人”的应急管用措施,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组建以及定期组织演练等工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等应急管理需要,在公路上设置综合检查、公共卫生检疫等站点的,明确由市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