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议《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0-11-16 02:09和弦
垂钓 2020年10期
关键词:钓鱼人渔具钓友

和弦

首先,从认识的角度来看,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出发点是好的,毕竟目前“近几十年人类活动造成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特有物种灭绝,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修复长江生态也是刻不容缓的。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最近几十年先后消失(生物学意义上的灭绝或“功能性”灭绝)的珍稀水生生物就有白鲟、鲥鱼、鱽鱼等等。但是,这是不是垂钓者作为“主要因素”所致,是值得商榷的。

比如鲥鱼的灭绝,有相关领域专家表示原因有三:一是过度捕捞,二是产卵环境遭到破坏,三是人工繁殖未能起效。加之由于长江上游大量兴修水利工程,切断了长江鲥鱼的洄游通道,让它们没有办法找到合适的生产环境,后代自然越来越少。

另外还有濒临灭绝的野生中华鲟,专家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水电工程、航运、捕捞、污染等人为因素,共同造成了中华鲟的种群危机。

虽然目前新建的大坝都设计了鱼类洄游通道,有的还有鱼类繁育基地,大坝附近也在搞人工增殖放流,但是效果究竟如何,专家们也不敢轻易断言。

笔者上周末去成都周边某市的一条野河玩路亚,看到某个拦河坝把一条小河斩断,河边修了个微型电站。就是这样一条长不足百米,高不到十米的小河坝,对于需要洄游的鱼类来说已经是不可逾越的天堑了。笔者当时随手拍了一段视频,视频中清晰可见有很多鱼在河坝下奋力地挣扎着,妄图逆流而上,结果徒劳无功(微信扫下方二维码,可观看该视频)。

因此,不探讨和分析各级大坝、环境污染、航道干扰和河道砂石私挖盗采(乱采砂石会对很多鱼类的产卵场所造成严重的破坏,影响鱼类繁育)等因素对水生物的影响,不痛斥网鱼、电鱼、毒鱼、锚鱼等恶劣行为对水域的危害,而把“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这口黑锅放到钓鱼人的背上,我想说的是,这口锅太重,我们背不动。

此外,从《通知》第二部分“建立制度”来看,如何准确界定“天然水域”,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自然的河流、湿地、湖泊肯定是天然水域,但是钓鱼人常去的人工湖泊、大型水库呢?以笔者所在的成都市为例,成都周边的几个由东风渠注水而形成的三岔湖、龙泉湖、黑龙滩等浅丘型人工湖泊,它们的主要功能是蓄水灌溉,兼顾养鱼,而且这几座大水库已经被承包多年。在这些水库,哪些区域放钓、如何施钓(包括钓法、竿数、鱼钩、时段、鱼获等等)、怎么收费,基本上是水库承包人说了算,一言九鼎,绝无二价。《通知》对此类水域毫无约束力,相当于一纸空文。

而对于像拦截大渡河中游而形成的汉源湖、拦截岷江上游而形成的紫坪铺水库、拦截嘉陵江而形成的亭子口水库等大型人工水库又该如何界定?这类水域以发电为主要功能,兼顾养殖,那么在这些天然河道上人工修建而成的水库应当归为“天然水域”,还是归为《通知》最后倡导的所谓休闲垂钓应该去的“人工水体”范畴呢?

还有一些水库,比如四川的鲁班水库,它既有引水渠、有大坝,又汇聚了当地的一条小河流,目前也被承包了,这种水域到底该怎么算?

鲁班水库

可见,《通知》以及各地出台的垂钓管理办法,首先应该明确适用范围,对“天然水域”和“人工水体”做出准确界定。

笔者非常赞同《通知》所建议的在天然水域划定禁钓区和垂钓区,也非常认可“禁渔期”的重要性,但前提是要“科学规划”,不能“一刀切”。

笔者也非常赞同休闲垂钓应该办钓鱼证,持证垂钓,此外还建议相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持证垂钓细则,除了一竿一线外,还应该限制钓鱼人能带回家的最多鱼获数量和最大重量,明确什么尺寸的鱼获必须放流,哪些鱼种必须放流,哪些水生生物垂钓上来之后必须做无害化处理。毕竟我们在野钓的时候已经亲身遇到过不少外来入侵的有害物种中的一些品种了,比如清道夫鱼、巴西红耳龟、塘鲺、福寿螺等等。

第三節“有序规范”所写的内容,给钓鱼人的第一感觉就是“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该通知的制定者想必是不钓鱼的。

首先,钓鱼人用的是“鱼竿”,不是“鱼杆”,没有人会扛着像旗杆、电杆、晾衣杆一样粗的“杆”去钓鱼。这是一个不该有的错别字,而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地制宜,制定并发布本地区的垂钓管理办法的时候也跟着出错。比如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全市天然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9月1日0时起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天然水域全面禁捕,禁捕期暂定为10年。其中也有样学样地复制了“原则上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这段描述。

另外值得商讨的是,“一钩”不应该简单等同于单钩。试以路亚钓法为例,路亚钓法作为一种时尚运动型的钓鱼活动,最早风行欧美,后席卷日韩,目前国内的路亚钓手也越来越多。路亚钓法的对象鱼基本上是凶猛的肉食性攻击鱼,路亚钓法的拟饵上所用的钩子包括三本钩、鸡爪钩,它们都是一枚鱼钩,但都不是单钩。甚至有些拟饵,如波扒、铅笔、米诺等,因要模拟小鱼的泳姿,在胸部和尾部各安了一个三本钩,在水中拖动的时候,模拟饵鱼的胸鳍和尾鳍。因此,如果相关规定简单地“一刀切”,不论钓法和实际情况,只允许一枚单钩施钓,难免让人不服。比如网上就曾流传出重庆某地工商执法部门到渔具店去执法,要求没收店内陈设的所有路亚饵并处以罚款的视频,由此引起的争议很多,甚至形成舆情热点。

目前,国际上的很多路亚比赛,以及国内的一些路亚比赛,都是选手在路亚艇上驾船操作的,因此“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这项规定,显然没有把路亚钓纳入休闲垂钓的范畴,而是把路亚运动当成渔业生产行为,或者视同于非法捕捞。

另外,既然在“有序规范”中讨论的是休闲垂钓,就应该没有“误捕”的现象,只有“误钓”,毕竟钓鱼不是捕鱼,休闲垂钓中没有“误捕”一说。原文“开展休闲垂钓误捕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实属不规范,不严谨。

之所以说撰文者没有垂钓经验,导致争议纷呈的还包括“禁用鱼虾類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这一段。休闲垂钓,用当地的小河虾作饵,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而且河虾的虾仁对鲫鱼、黄颡、鲇鱼等鱼种的诱惑力很强,基本上和蚯蚓一样,是在全国各地都被广泛使用的广谱高效饵,而且也是纯天然环保的饵料,比商品饵环保安全多了。

在第四节“严格执法”部分,“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海事等部门间信息交换和执法协作,强化源头监管,做好行刑衔接,及时将行政执法检查中查办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这段描述,把本来修身养性的垂钓行为描述成了甚至可能严重到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让广大钓友读罢心惊胆战。要知道,真正的钓鱼人,对电鱼、网鱼、毒鱼、锚鱼等毁灭性的捕捞(杀)行为其实是极度反感和坚决反对的,只要发现这种行为,都会打电话举报。但是,这些危害性大得多的捕捞(杀)行为,往往具有很高的隐蔽性,各地的执法力量往往顾及不过来(尤其在偏远乡村)。而普通钓鱼人如果因为多使用了一根鱼竿,多上了一枚鱼钩,就会涉嫌犯罪,确实有点儿不好接受。

笔者8月末在一条野河亲眼见到有人网鱼和锚鱼(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码可观看笔者现场拍摄的网鱼视频),同行的钓友第一时间打电话报警举报非法捕捞,但是直至我们离开,也没见执法人员前来执法。

因此,未来执法力量能否做到“严格执法”?有没有监督考核?执法效果能否及时反馈?我们将拭目以待。

锚鱼的人,他们不是钓鱼人,但很多人把锚鱼人和钓鱼人混为一谈

钓鱼人其实非常反感竭泽而渔的行为,我们也愿意在绿水青山中享受垂纶的惬意。尤其是现今,人们的生活压力都很大,能寻得一方净土、一面碧湖,钓三五尾小鱼,偷得浮生半日闲,实属不易。

因此,对于加大宣传、让钓友树立正确的垂钓观念,提高钓友素质,笔者非常认同,认为很有必要,同时也呼吁有关部门要真正认识到休闲垂钓的积极价值并给予充分肯定。休闲垂钓本质上是一种以过程为导向的积极健康的户外活动,越来越多真正意义上的钓鱼人享受的是垂钓的过程,而不一定很在乎鱼获的多少。

我们还应看到垂钓与人类的关系。从人类演化发展的历史上看,“渔”和“猎”是男性从原始社会就开始承担的责任,经过数以万年计的演化后,变成了根植于男性基因中的一种本能需求。另外,“渔”还衍变发展成为一项高雅的活动,休闲垂钓在今天也是“久居樊笼中”的城市人难得的自由时光。因此,不管是独行还是结伴,钓友在垂钓活动中获得的精神享受都远远超过了得鱼、吃鱼的乐趣。

我们还要看到,我国有庞大的钓鱼人口,他们支撑起了巨大的渔具产业链,在国内形成了威海、宁波、珠海这样的兼出口和内销于一体的渔具产业基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渔具生产企业超过2000家,其中规模较大的钓竿生产厂约360家,渔线轮生产厂近40家。仅以号称“中国钓具之都”的威海市为例。2016年威海全市共有1200多家渔具企业,年产值100多亿元,钓具产业占全球40%的份额。其中,规模以上钓具企业有30多家,主营业务收入87.3亿元,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钓具企业有10家。

另据统计,2016国内的渔具销售额已经达到159.5亿元,出口额达到82亿元。估计目前渔具产业直接创造的GDP能够达到530亿元左右,相关从业人员数以十万计。

2011年-2016年间我国渔具产业规模

我国的渔具产业是以出口为主导的外向型产业,世界上约 80%的渔具都由中国企业生产。然而,在不平静的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和中美贸易冲突的影响,我国渔具出口遭受很大冲击。如果此时再进一步限制老百姓的休闲垂钓活动,对渔具行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由此也会伤害到数以十万计的相关上下游产业人员,对目前政府所倡导的消费“内循环”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良影响。要知道,即使是普通钓友的休闲垂钓行为,也能为内循环增加消费,钓友在进行钓鱼活动时会产生车辆使用费、过桥过路费、油费,还能产生吃饭住宿费,甚至还包括顺手买回去的土特产等等——这对一些地方的经济增长和百姓收入都是一笔额外的补充,是在增加内循环的需求和消费。故而,四川的很多水库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像南充、青川等地,都在积极打造国家级的钓鱼城,也承办过不少国际级的钓鱼比赛,以扩大它们在钓友圈中的影响力,争取钓友们前去消费。

保育基地

总之,内循环的发展有方方面面不同的坐标,即使我们只是经常去钓钓鱼,也能为国家的发展贡献绵薄之力。

其实国外亦然,据全美休闲渔业协会统计,2012年美国休闲垂钓的年产值达304亿美元,对全社会直接及间接经济总效益达到1150亿美元,并为120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邻国日本的休闲钓客人数约3500多万,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直接或间接创造的GDP也不容小覷。

除了对GDP的显著贡献以外,休闲垂钓活动本身还具有巨大的非经济价值。垂钓能让人放松身心、调节心态,通过临时改变一成不变的生活环境,在绿水青山中“洗洗肺”“换换眼”,放松平时绷紧的神经,从而获得精神上的抚慰,有益于身心健康,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至于休闲垂钓对水资源的破坏,其实是可防可控的。而且随着国民整体素质、钓友个人素质的不断提高,相信大部分钓友都会逐渐转变为娱而渔,重“渔”而轻“鱼”。

因此,积极发展休闲垂钓活动可以说是有百利而无一害,不宜把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板子打到普通钓鱼人身上。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的前提下,尽快出台持证钓鱼办法,尽快出台约束鱼获的法律法规,让休闲垂钓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对于电、毒、网、锚等非法捕捞行为,绝大多数的钓鱼人是不屑为之并且深恶痛绝的,因此针对非法捕捞的举报,有关部门也应该接警必出警,出警必反馈,对此类违法行为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关部门应该抓住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主要因素,解决主要矛盾。

针对钓鱼人在垂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违规违法行为,笔者建议也应该有相应的合情、合理、合法的处罚措施,比如可以对不重视环保的违规垂钓人员罚以充当义工,责令其清洁河岸卫生等;对于超限带走鱼获的钓友,可以责令其赔偿鱼苗,在相关水域增殖放流等。另外,钓鱼证的管理应纳入年审制度,可以参考驾照管理方法,先学习、再考证,对钓鱼证实行积分扣分制度等等。

河流的自洁能力是很强的,而且只要保护得当,物种的繁衍也是很迅速的,因此我们不妨做个约定,以十年为期,期待着在“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前提下,杜绝非法捕捞,严打非法排污,约束钓友行为,给长江流域一个自我修复的机会。期待着长江这个水生生物基因库在我们的共同呵护下能逐渐恢复生物多样性和完整性。

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资源保护区

以十年为期,希望因我们今天的担当,将来还我们一个山清水秀、鱼虾满江的母亲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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