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思考与建议

2020-11-16 12:30
石油科技论坛 2020年4期
关键词: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成果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是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益,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乃至发展为新产业的活动。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是科技创新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衡量科技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科技成果只有孵化转化转为生产力,才能更好地实现科技成果的使用价值和作用,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这对落实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至关重要。

近年来,我国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仍较低,为全部科技成果的12%~15%,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平均水平[1]。为解决转化率低的问题,一些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政策制度上进行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的困难普遍存在。因此,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生态建设,畅通科技成果孵化转化通道,支撑我国科技创新事业的发展,成为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1 我国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政策环境和现状

1.1 国家政策层面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把成果孵化转化摆在创新发展的核心位置,出台了一系列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建立了多角度多层次的政策支撑体系。2015年9月24日,国家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2016年2月26日,实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了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2016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全社会营造加快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氛围。为进一步激发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有科技型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16年2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2018年9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将国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出资的各级未上市科技子企业、转制院所企业投资的科技企业纳入激励实施范围,推进国有企业科研院所的股权和分红激励。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从激发技术创新供给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导向出发,在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方面实现两大突破:一是强化技术产权保护,激活技术产权激励;二是激活中介服务活力。前者涉及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和科研技术人员,后者涉及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理人等中介机构,二者共同构成国家技术创新体系,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

1.2 地方政策层面

针对国家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及激励政策,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并结合自身特点出台了相关政策,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表1)。

1.3 企业政策层面

根据国家出台的推进科技改革和促进成果转化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化自主创新、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努力在高质量发展上实现新突破的需要,各类企业也出台了相应的科技改革和成果转化扶持政策和措施(表2)。

表1 地方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政策发布情况

表2 部分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激励政策发布情况

1.4 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现状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规模持续攀升,对高质量增长作用突显。根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报道[1],2018年,1957家企业及下属科研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达101.5亿元,合同项数为3230项,其中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合同金额超1亿元的单位有深圳华大生命科学研究院等16家。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显著增长。2018年,现金和股权奖励科研人员6.8万人次。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67.6亿元,同比增长44.9%。其中股权奖励为42.6亿元,同比增长75.8%。

产学研合作助力创新驱动发展能力持续提升。2018年,高校及科研院所签订技术转让(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简称四技)合同总金额达930.8亿元,同比增长16.6%。2018年,与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转移机构、转化服务平台总数为8247家,同比增长14.8%。创设和参股新公司2155家,同比增长16.2%。

科技成果高价值转化不断涌现。科技成果交易合同均价大幅提高,转化合同平均金额为156.9万元,同比增长42.6%。技术入股金额增长强劲,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高达79.2亿元,同比增长56.2%。以作价投资平均合同金额达1559.3万元。

2 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国家、地方和企业及下属科研院所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来加速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但是我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不畅的问题多年来并未得到解决。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下设的科研院所,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都遇到了各种问题,整体处于探索发展阶段。调研发现存在的问题可概括为以下4个方面。

2.1 缺少专业化孵化转化平台和人才

科技成果的转化不仅是成果研发单位与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双方的合作,还需要专业化的孵化转化平台(如科技成果评估、科技金融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市场预测等专业化的科技中介)协同解决转化中的各类问题。目前,我国企业及科研院所虽已建立了一些孵化转化平台,但大多呈低水平粗放运行状态,缺少专业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孵化,科技成果转化难以有效实施。同时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人才严重缺乏,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不足,且培养体系不够健全。

2.2 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畅通

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从研发到销售的过程中,需要经历小试、模试、中试、工业试验、生产等环节,周期长、风险高,需要大量资金保障。例如,中试和工业试验是科技成果产业化必须经历的重要步骤,资金需求大,一些企业及科研院所受规模所限,难以依靠自有资金承担相关投入与风险,致使科技成果缺失孵化转化的中间环节[3,4]。

2.3 科技成果孵化转化融资渠道单一、资金投入不足

创新需要必要的资金投入,尤其是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环节资金需求大。发达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离不开资本市场的支持。有调查表明,发达国家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形成新产品三者的资金投入的比例为1∶15∶25[5]。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产学研融资体系,企业项目投入大部分用于研发阶段,科技孵化转化阶段的资金量相对较少,来源少、融资渠道单一,企业科研院所技术研究与开发从资本市场得不到有效的孵化转化融资支持,直接影响科技成果的推广及产业化进程[6]。

2.4 激励措施有效性不足

目前,很多企业及所属科研院所虽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与配套措施,但激励措施模糊、不到位,缺乏灵活度与匹配度,吃“大锅饭”等问题和现象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7]。另外,一些企业在制定激励措施时脱离企业实际,过于看重或奖励专利,忽视成果转化。同时,对于孵化转化人员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不健全,部分科研院所缺乏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和专业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晋升制度,导致专业人才积极性不高或流动性大[8]。

3 企业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建议

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需要彻底打通关卡,破解技术孵化转化的瓶颈。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3.1 建立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新模式

一是搭建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平台。通过搭建平台实体,对科技人员开放,制定科技孵化器相关规则制度,畅通科技成果孵化转化通道,实现科技成果孵化快速转化[9]。二是探索设立创新创业公司形式。依托科技成果设立创新创业公司,负责具体的技术孵化转化,构建充分激发创新活力的科技体制机制,真正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10]。三是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奖励机制,通过股权激励、项目分红、岗位分红等方式,对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成效显著的团队进行激励。其中既要有一线做出贡献的核心研发人员,也不能忽视技术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可通过专项奖励及参与项目跟投等方式给予奖励。四是对于设立的创新创业公司,企业及科研院所要给予资金扶持和技术支持。对于创业技术团队,可采取低价转让知识产权、对赌协议或者公司期权等形式,给予特殊奖励,促使科技人员以更大的热情参与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创新创业。

例如,航天科工集团航天二院针对开展孵化转化的科技成果,根据价值贡献度进行量化确权,对科创团队(包括科技团队、科技管理与支撑团队等所有创新创业参与方)的成果转化收益进行确权。在制度允许范围内,充分利用项目收益分红、转让收入分红、成果作价入股等方式奖励创客,让科创团队“在岗创新、在职创业”享受双创成果红利,实现“知识IPO”,持续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3.2 完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机制

一是在创业支撑方面,建议利用企业科研院所的科研、生产、管理资源,组建由经营管理、税收财务、中试放大、工程化、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专业辅导团队或平台机构,提供系统性的技术咨询、政策解答、中扩试生产、检验检测、资金管理等成果转化服务,帮助科研人员将创新成果从技术实现向市场应用转变[11]。

二是在成果验证方面,借鉴国内外先进模式,打造创新创业开放平台,对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市场成熟度、团队成熟度进行量化评价,建立一套标准化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实施办法。

三是在价值评估方面,依据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以技术、法律、市场、战略、经济等要素,建立计算模型,筛选高价值创新成果,将科技创新中形成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打通技术与市场结合的通道,提升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效率,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问题[12]。

例如,以色列魏兹曼科学院成立耶达(Yeda)公司,专门负责研究成果的应用开发和技术转移。耶达公司人员与魏兹曼的科研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持续跟踪他们的研究成果。一旦发现有商业化可能的成果,会成立专门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并开展技术转化及商业化运作。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寻找工业伙伴来孵化转化科技成果,获取专利授权费用,持续支持魏兹曼科学院的基础研究。在科技成果孵化转化过程中,耶达公司负责从实验室到市场产业化全过程的各步骤,搭起了魏兹曼科学院基础技术和商业应用间的桥梁。

3.3 探索国有资产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实施路径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可通过作价入股、转让、许可、自行实施、合作实施等多种渠道[15],构建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新模式。通过独家或非独家的形式将技术授权或许可给某一公司,技术转让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则是监督整个过程,消除中间的不良环节或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对于拟孵化转化的科技成果,可引入外部基金,对成果进行市场化定价,以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转让方式,实现科技成果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权分离,为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发展探索可行路径。依托科技孵化平台(公司),企业、科研机构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在不同层次上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例如,上海化工研究院通过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与国有企业、投资机构及自然人成立新的持股平台公司,开展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工作。科研院所以现金和技术入股(所占股比超过相对控制比例),从新公司的经营利润中获取相应的收益分红,并将其中50%比例的分红奖励给科技团队人员、技术部门和其他支持部门,共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4 构建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协同创新产业体系

在产业体系构建方面,企业科研院所可以联合生产企业、工程设计单位、销售单位、金融服务机构以及外部创业公司开展协同创新,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推动跨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探索联合攻关、利益共享、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机制与模式,快速实现科技成果企业化、市场化。依托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产业,以先进技术加强自身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市场收益反哺创新产品研发,形成良性循环。

在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生态圈方面,建立科技成果向产业化发展的“接力棒”模式,逐渐从单点创业创新向产业链协同创新创业转变;从单纯的技术创新向以技术、商业模式和管理的综合性创意创业创新转变;从个体创新创业向范围更广的科技人员群体协同创新创业转变。实现创新创业从局部到整体、从现象到机制的跨越,让适合创业的创意成为创新现实。

例如,北京协同创新发展研究院按照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培育产业链思路,组建了协同创新中心,采取“基金—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所”机制,推动知识、技术、产品与产业的深度融合与发展,建立了包括自然基金、知识产权基金、银行融资及社会投资等多元投资体系,形成了覆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发展全创新链的资金链,构建了成熟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产业体系。

3.5 充分享受国家政策红利

加快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完善企业及所属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扶持措施,出台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积极性。

遵循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企业成长、产业发展的自身规律,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研发创新,优化整合人才、技术、资本、管理等创新要素,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如对不能兼职取薪、在职持股等政策进行突破、优化并修订。享受国家政策红利,构筑具有竞争力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体系。

4 结束语

党的十九大对加强科技创新做出重大部署,提出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16]。作为我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企业科研院所要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探索及完善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机制,建立科技成果孵化激励新模式,探索技成果孵化转化实施路径,构建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的协同创新产业体系,激发企业科研院所创新活力,加快科技成果孵化转化,为我国“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强化战略科技力量”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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