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25日,浙江、江苏、上海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表决通过《关于促进和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实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9月25日下午,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上海青浦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决定的主要内容、出台意义等进行发布和解读。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为保障重大国家战略实施,首次就示范区建设同步作出法规性决定,是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主动作为、通力密切合作的结果,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深入指导地方人大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成功案例。
跨省市的示范区,需要跨区域法律法规授权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高水平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而作为一项重大改革,示范区的建设离不开法治保障。
示范区建设管理实际,也呼唤更有针对性的法治保障。根据总体方案,示范区执委会作为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的联合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涉及两省一市三个区县,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示范区执委会作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管辖范围跨行政区域,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上述行政许可需要取得法律、法规授权。
示范区执委会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不便利。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副主任张忠伟举例说,当前两省一市重大项目审批权限层级不一,在江苏吴江可能需4级审批,浙江嘉善或许需3级,上海青浦则是2级,“同一个区域项目审批程序有不同,而对示范区来讲首先要标准化,这需要两省一市分别强化属地项目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示范区统一规划亦需法治保障。张忠伟形象比喻说,新家的3个房间以往有不同装修,现在要住进同一家人,重新装修应当进行统一规划,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提升空间利用效率,特别是涉及跨区域的项目如互联互通,以往是分别审批、两套方案、两支施工队,如能授权给示范区执委会进行统筹考虑,有利于提高建设品质。
在“协”字上做文章、在“同”字上下功夫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两次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示范区法治保障需求和建议方案进行专题研究,并率队赴示范区实地调研,听取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示范区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下,决定的立法工作得以顺利推进,重点在地方立法协同的“协”字上做文章、在“同”字上下功夫:
共同研究立法问题和立法路径。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对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开展专题调研。7月,在上海召开的长三角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就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进行了沟通和讨论。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赴示范区开展联合调研,沟通、协商示范区法治保障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和立法路径选择。
共同研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请示、共同起草决定文本。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起草了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示范区法治保障有关问题请示,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意见,共同研究起草决定草案、多次磋商修改其中主要條款,确保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在关键条款和内容的表述上保持高度一致。
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同步通过决定后,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宣传和解读决定,体现了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示范区立法方面的高度协同,以及对贯彻实施决定以促进和保障示范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期待。
赋予执委会权力,加快示范区建设
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秉持这一理念,决定共七条,包含三个部分。其中,授权条款最为引人注目,也是核心条款,明确授权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按照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管理跨区域项目,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并联合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等地人民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决定明确理事会是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负责研究确定示范区建设的发展规划、改革事项和支持政策,协调推进重大项目;明确执委会负责示范区发展规划、制度创新、改革事项、重大项目和支持政策的研究拟订和推进实施,重点推动先行启动区相关功能建设,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两省一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落实示范区各项政策、措施。
那么如果示范区内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与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不一致怎么办?决定也明确,需要调整实施的由各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因改革举措需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实施本省地方性法规的,示范区执委会可以向有关省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由后者依法决定。
“这次协同立法为全国首创,开创了我国区域协同立法的先河。”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两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共同作出决定,使得协同立法从一个理论构想变成立法现实。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表示,决定的出台开创了区域协同立法的新模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后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建设过程中,浙江将继续支持配合上海、江苏开展协同立法,为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作出浙江应有的贡献。
(综合新华社、新华日报、浙江日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