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形式主义辩证法把历史唯物主义当做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扩展与运用,在阐述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弊端。其很多结论以独断论的形式呈现出来,其论证结构不够严谨,许多问题的交待没有阐述清楚基本前提。通过对马克思历史唯物论视域下的“社会状态”以及人的解放的可能条件进行探讨,澄清马克思话语中的社会状态何以可能,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处于社会矛盾运动中的人如何安置自己的独特性。
关键词:马克思;历史唯物论;社会状态;人的解放
形式主义辩证法把历史唯物主义当做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的扩展与运用。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探讨中,人们发现了一系列作为科学思维方法的“公式”,要看看这种公式是不是万能的,原本应该看其他事物的发展是不是内在地遵循这样的一个公式,但是形式主义辩证法反倒是把这样的公式当做一个衡量事物的标准,用公式外在地把这些东西嵌套进去,这样做的结果使辩证法成了认识事物固有的、僵死的框架。从事物自身的展开来验证方式方法与从公式出发来看事物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可以公允地看待事物,而后者则是带着固有的“偏见”解释事物,即使事物暂时不符合人们发现的规律,也要给出一套符合规律的“诡辩”。比如辩证法,辩证法的本质是事物内在地发展自己的方式,然而形式主义辩证法却把它强制地认定为一套固定的公式,凡事物都有好坏两面,即使事物坏的一面还没有发现,事物展开自身的过程中还没有显露出来它的不足,形式主义辩证法也要给它设定不足的一面,以满足这样一个公式,凡是没有矛盾显露的地方,也要给它设定一个对立面,即使并不是真正的对立面,只要遵循這样的思维模式和思考方法,那么就是正确的。这样的辩证法已经失去了自身的价值,缺少了自身的活力,成了一种僵死的思维模式,与其说这是科学的方法,倒不如说是缺少活力的形式,用来变戏法的空架子。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批判形式主义,暗示着这样一套作为形式的辩证法的荒谬之处。“这样的形式主义还认为这种单调性和抽象普遍性即是绝对;并断言凡不满足于这种普遍性的人,都是由于没有能力去掌握和坚持于这种绝对的观点”[1]。纯粹的思辨形式并不等同于事物现实的展开方式,像这样一种方式方法实际上是用一个杯子装事物,如果能装得下,那么这样的人就是有能力的,否则必须承认主体的无能。
当人们把辩证法从辩证唯物主义“移植”到社会历史领域的时候,根据辩证法的形式特征,需要找出一个对子。按照在辩证唯物主义形成的一套思维惯性,很显然,与物质和意识相对应,当然是社会历史中物质的方面与社会历史中意识的方面,这两者的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历史的前进与上升。那么社会历史中物质的方面和意识的方面是什么呢?即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当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是社会历史领域的两个对子时,人们似乎设定了一个未决的前提,社会状态已经被设定为存在的了。但是,社会状态的存在何以可能呢?这就需要检查这样一个预设。形式主义辩证法似乎没有给出更多的解释。假如“社会状态”本身不能存在,人们再说社会中蕴含着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两个对立统一面就相当于天方夜谭了。形式主义辩证法往往片面强调社会历史的主体是人,社会历史由人的实践构成。但是这样的讲法实际上会架空人,人与人的实践成了一种抽象的产物。社会历史仿佛就成了一个容器,人的作用就是参与到社会历史中,为了推动社会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实践,社会历史似乎有了自己发展的规律,人在其中迷失了达到自身的目的,人作为人的本质特性似乎失落了。人甚至最终沦为工具,社会历史发展的目的倒是约束着人的目的。人除了发现社会历史的规律、推动社会历史前进之外,自身是否再也没有其他的目的了呢?本文将通过对马克思历史唯物论视域下的“社会状态”以及人的解放的可能条件进行探讨,澄清马克思话语中的社会状态何以可能,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处于社会矛盾运动中的人如何安置自己的独特性。
一、社会状态——作为协调的结果到作为本质的生存状态
要解决社会状态是怎样的,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社会状态是何以可能的?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那么谈论的关于社会的一切样式都是悬空的,连稳固的基础也无法提供的理论,是不能融贯地解决社会历史问题的。大家都知道社会历史是人的活动的结果,可以说社会状态的产生是人的活动的结果,但是,这一解释显然忽视了马克思话语中社会状态得以存在的更多细节。
关于社会状态何以存在,哲学史上曾经有过多种解释:第一,亚里士多德讲“人是政治的动物”,这种设定运用了伦理学的基本原理,同时又与古老的神学目的论相承接。但是,亚里士多德的这种观点绝不是从天而降的“神”之命令,城邦生活是与人的存在方式——对于合作的需要——相承接的,城邦生活也是与人过好生活的一种样式相匹配的。亚里士多德古典式的理解方式显然透着一些神秘主义的色彩,人的生活可以达到的最好状态恰恰是脱离人(现实的人)的生活,走向哲学沉思的生活,这种生活与人的灵魂的等级分类相对应。过沉思的生活的人是离神的生活最近的人,这样的人可以达到最高的幸福,亚里士多德讲“智慧的人是神所喜爱的,而这样的人可能就是最幸福的”。但是走向沉思的生活意味着与现实的物质生产的生活产生了某种对立,现实的物质生活乃至城邦生活本身会产生对人的限制,那么人为了达到自身的最佳状态最终还是要走出城邦,离开社会状态,进入更加可能的沉思之中。亚里士多德讲的沉思生活需要其他的东西作为补充,比如满足基本的物质生活(植物灵魂的需要),但是沉思生活达到极致,反而是与现实生活相对立的,为了过好生活,而又不脱离现实人的生活,要么放弃沉思,承认自己在最高幸福生活面前的无能,要么过还算得上不错的生活,但是这样的生活可能使得你与动物、植物难以有更本质的区分。第二,霍布斯设置了一种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相互对立,这种方式诉诸于已然的事实,让人们在两个可能世界进行选择。霍布斯最先设立了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人们为欲望与恐惧所纠缠,人人都趋于实现自己的利益,被欲望发动着,一个接着一个的去实现自己的欲望。人人又惧怕暴死有一天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人自然具有同动物一样实现自己利益的倾向,这种倾向使得人们处于“人对人是狼”的艰难处境。为了走出这个处境,人们不得不签订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把他们交给一个第三方,以便使自己得到更大的保全。这样人们也便走出了自然状态,进入了社会状态,所谓的社会状态的产生也就是自然状态的终结。然而这种社会状态只是社会状态的部分定义,自然状态就不是社会状态吗?按照霍布斯的理论,只要每个人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人类随时都可能再度进入自然状态,社会状态是那样脆弱。第三,洛克也设置了一种社会状态,但是这种社会状态也是与人的样式和特性相关的,洛克设置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不同,人们在自然状态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和谐的生活着。但是,洛克把人设置成立一种守财奴的形象。社会状态的存在更多的是个人的守财奴形象的普遍化,为了更好的守财而进入的一种妥协状态。
通过以上回顾,发现这几种不同的社会状态似乎都是从人出发的,但是作为出发点的人已经是抽象化和概念化的人,人被某种普遍的样式所纠缠着。从这些理论出发,即使可以解释社会,那也不是现实的人的社会,而是哲学家观念中“作为理念的人”组成的社会,抽离的普遍化了的人不同于现实的人,抽象的可能性绝不等同于现实性。那马克思是怎样走出抽象的人构建的传统社会状态,从现实的人出发构建社会状态的呢?
“社会——不论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2]。反思以往哲学家们的理论,他们似乎也可以承认社会状态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但是这样的社会是外在于人的社会,是在人之外调解人的社会,或者说有一个上帝先定的和谐秩序,这些秩序使得人们进入社会状态,人其实是被迫去过社会生活的,要么怕死,要么守财,反正可以保全我的生命或者我的财产,随便进入一种什么生活都可以。马克思所讲的社会状态已经明显不同于他们了。从人来看,马克思讲的人是现实的人,“而不是一些在想象中才能形成的抽象的人”,不是被某种固定容器限制了的、具有“抽象共同性”的人。从人的本质来讲,社会生活是人必然要进入的生活,社会状态是与人的本质相互融合的状态。社会不是为了调解人与人的对抗而产生的,社会永远是人的社会。“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人为了发展,必须先学会生存”,“植物与动物性灵魂的满足”恰恰是实现人的基础,人的生存或者人的存在是進行活动的前提,而人的生存、存在这一问题单纯靠纯粹思维的反思是无法解决的,“我思”或者说“自我意识”不再是解决人的存在问题的基础,“我思”或者“自我意识”得以进行活动恰恰需要与其不同质的物质生活的滋养。人为了生存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实践(生存匹配的实践是劳动),人的实践并不是单个人的实践所能定义的,人的实践需要人与人之间的配合。人的生存需要即是对实践的需要,人的实践的需要即是对人与人的关系的需要,即是人对人的需要,人与人的需要产生了特定的关系。人的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物质因素的配合形成了生产力,生产力产生同时也就意味着人们之间建立着某种生产关系。单个人发明了先进生产工具等算不上生产力,在一个古老的世界里,一个孤立的人即使发明了铁器也无法推动社会生产的进步,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之中,在群体使用之后,即是在广泛的关系基础上才算得上生产力。社会状态的产生可以说是人的劳动创造的,但是并不是有了人的劳动就一定有社会状态。只有有了劳动以及人与人在劳动基础上形成关系才可能有社会。社会的存在依赖人的本质,即在本质上,人对人是相互需要的,人对人必然产生一定的需要关系,这种关系是随着人的产生而内在生成的。社会的产生,也是随着人的发展内在地产生出来的。马克思的社会状态解释比其他理论优越点就在于,他通过人的本质,内在地发现了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从人的生存、人的生活何以可能发现了人的社会何以可能,而不是外在地从“人的生活是怎样的”,从而批判了以往哲学家们认为人的社会生活中隐藏着“神”的救世主形象。
二、社会历史规律——抽象的规律到人的状况的显现
在前面的讨论中确认了社会状态得以可能的条件,即是人的可能,即是现实的人生存之可能,而人的生存可能即需人的活动——人的实践——的可能,人的实践的可能又需要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人的社会——的可能。
所谓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并非是在社会领域进行辩证法操练的结果,也不是为了对辩证法进行公式化移植所得的结果。社会存在归根到底还是人的存在,社会意识归根到底还是人的意识。按照形式主义辩证法,人们似乎只能看到这样一个规律,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又反作用于生产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样的一条规律摆出来,似乎无别的奇特,只要人们掌握了,便可以运用它去发现真理。当这一规律被推崇到近乎“绝对”,当这一规律从作为指导研究的方法到历史发展的永恒法则时,本然的历史也走向了“遮蔽”。
仔细审视这一规律,似乎从这一规律中看不到人,人们看到的只有冰冷的法则,人在这条规律面前是怎样的呢,只是发现者和使用者?前面提到,社会存在归根到底是人的存在,社会意识归根到底是人的意识。既然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存在矛盾运动,那么这种矛盾运动必须归结到人的矛盾。当从人身上看这种矛盾时,似乎看到的不再是冷冰冰的规律,而是人的活力、人的自由以及人的解放的可能性。
这里进一步讨论人之间的矛盾何以产生。人的矛盾的产生需要进一步追溯到人的实践,人的实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人们最开始的时候主要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随着具体生存问题的改变,人们的生产面临新的状况。生存问题的新状况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得分工逐渐发展起来,分工的存在也为生产效率的提高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从简单分工到日渐复杂的分工,人在实践中的分工逐渐扩大,使得人们单纯地进行意识活动等成为可能,同时伴随着分工,一部分人从事生产,而另外一部分人脱离了直接生产,脱离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人需要生存资料,这样也就要求产生分配,分配等因素也使得私有制产生。分配的产生进一步导致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也正是在这种矛盾中利益共同体的存在才是必要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矛盾运动始终是围绕着人的,人的分工与分配等使得人的存在方式、生活方式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在人之间有差异的进行着,一部分人获得了人的存在方式,甚至超过了人的存在方式,成为了优裕的人,优裕的人往往成了普遍意识的缔造者。另外一部分人却无法实现自己属于人的存在方式,他们不断被“异化”,过着如同动物那样仅仅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而不断操劳的生活。这样的状况就形成了矛盾,在这种矛盾下会产生一部分人要回归人的生存方式,一部分人要限制他们回归,无论是借助代表着优裕者的政治建构,还是借助于隐藏部分非人状态存在的虚假意识,以维持自己优越的生活,这样产生的人与人的矛盾显现为社会矛盾。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矛盾运动,归根到底还是是人与人之间矛盾的结果。
三、人的解放——被忽视的人的复归
通过上一部分把人放入社会历史矛盾公式中的分析,使得这条规律不再仅仅是一条简单的知性规律。在形式主义辩证法中,似乎看不到人的解放的部分,看到的關于人的部分只是如此地称赞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与人的复归似乎在“一片祥和”中变得不再需要,也不再可能了。
在马克思本人的观点中,可以看到他前后发生的一种“认识论的断裂”,前期马克思主要探讨人的解放问题,即是在费尔巴哈影响下产生的一种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的观点,后期马克思主要观点是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这时的马克思似乎不再像以前那样关注人的解放,而是关注对社会历史问题的阐释。
但是在探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时,仍然不能回避人的解放问题。早期马克思思想的主线,他讲的异化逻辑是这样的,人——人的异化——人的复归。但是这样的一种逻辑中似乎已经设立了人的一种本来应该具有的状态,这种状态与当前状态产生对比,产生一种应然性的要求,按照这种应然性的要求行动就是人的复归之路。在后期马克思的探讨中,这种方式发生了变化,马克思不再抽象地谈这样一种复归的必要性,而是具体的考察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现状,探讨无产阶级得以解放的可能性。把人的解放放在共产主义的图景中来看,所谓的人的解放,即是要使得人本身的活动不再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摆脱压迫人的力量,实现人的解放。这种解放意味着人的活动不再是固定的活动者。人不再被自己从事的活动定义,人的状态不在受制于固定的职业,而是真正地在自由的活动中体会人的生活,这种解放不再像以往设置一种外在的无比美好的图景,而是从人的活动本来就具有的性质出发,进行人的失去的复归,进而实现可能的解放。
四、结语
以上探讨了马克思历史唯物论视域下的“社会状态”存在的可能以及人的解放得以可能的条件,对形式主义辩证法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做出了反思与批判。在反思与批判的过程中只是粗略地概述了马克思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以及在马克思语境中解决该类问题的方式。
参考文献:
[1](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黄楠森,庄福龄,林利.马克思主义哲学史:第1卷[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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