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双层运行”机制研究

2020-11-09 03:18周丽华李凯月
关键词:区块链人民币

周丽华 李凯月

摘要:本文从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账户机制、发行机制、流通机制、调控机制和监管机制五个方面入手,研究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双层运行”机制的区别与联系,在此基础上探索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双层运作模式。通过研究得出:现阶段我国应从国内经济状况出发,以人民币为法定货币的地位及职能依然不变,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只是部分替代人民币现钞的一种外在形式的变化。鉴于我国处于对法定数字货币运行及使用的研发阶段,对于数字货币的运行、监管、使用及与人民币运行机制之间的协调等方面停留在新的认识、新的机制的建立等层面上,因此,本文重点展开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双层运行”的机制研究。

关键词: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区块链;双层机制

Abstract: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five aspects of the account mechanism, issuance mechanism, circulation mechanism, regulatory mechanism, and regulatory mechanism of RMB and legal digital currency, and studies the differences and connections between the “double-layer operation” mechanism of RMB and legal digital currency, and explores on this basis Two-tier operation model of RMB and fiat digital currency. It is concluded from the research that at this stage China should proceed from the domestic economic situation. The status and functions of using Renminbi as the legal currency remain unchanged, and the use of legal digital currency is only an external form of partial replacement of RMB cash.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China is in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stage of the operation and use of legal digital currencies, the operation, supervision, use of digital currencies, and coordination with the RMB operation mechanism remain at the level of new understanding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mechanism.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research on the "double-layer operation" mechanism of RMB and fiat digital currencies.

Keywords: RMB;Legal digital currency; Block chain; Two-tier mechanism

一、引言與文献综述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变革,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用于媒介商品交换的货币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从实物货币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以及未来即将使用的法定数字货币,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革使得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本质发生了变化,而且流通和支付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通过信用卡、借记卡、支付宝、手机微信等方式就可以快捷完成各种支付需求的普遍化,现金的使用逐渐被电子货币所取代,特别是在区块链技术的运用,赋于各个行业及领域的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金融业所具有的数字化特征与区块链技术一脉相承,促使我国支付清算系统发生变革,数字货币应运而生。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使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主流国家的央行也都纷纷投入到数字货币的研究中,如在日本是比特币使用频率最高的国家,其当局政府也十分重视对比特币的研究。

相对于部分国家,中国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开发起步较早,我国政府对数字货币的研究也一直持有支持的态度。早在2014年,我国人民银行就正式组建了专业的团队来研究数字货币,对数字货币整体运行中的技术、发行和运行进行了深入的研究;2016年对数字货币的演进、总体框架以及加密货币等进行了研讨和说明,截止到2018年8月我国关于数字货币已经申请了74项专利,特别是2019年8月人民银行确定在深圳开展法定数字货币相关技术、移动支付、平台建设等研究工作的试点,这一试点标志着我国将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推向了实质阶段。那么在推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过程中它的发行渠道、运行机制与人民币的发行渠道、运行机制是否一样?是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如何协调法定数字货币与人民币发行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将是当前及未来值得我们思考和深入研究的课题。

目前大部分研究主要是对数字货币概念、特征、发行数字货币的可行性以及发行之后可能带来的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如2008年中本聪在《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中首次提出比特币这一名词。并阐述了如何去建立数字货币的想法和具体的操作流程,自此出现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1]。Barrdear&Kumhof(2016)认为数字货币是一种需要支付利息的央行负债,通过分布式记账本实现,可充当交换媒介[2]。焦成焕认为数字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使用加密技术以及总量固定可分割的特性[3]。而宗良,郑嘉仑则认为数字货币不仅具有去中心化技术的特征,还具有中心化监管等特征[4]。刘少军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可以采取两种发行方式: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5]。

对于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两者运行方面的代表性的研究有:Bech 和 Garratt从发行者、流通范围、货币形态和流通机制四个角度进行阐述[6]。林春认为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导致减少现金的流通,可能会挤出活期存款,促进基础货币和准备金数量的增加[7]。何平认为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之后,我国货币体系将由法定现钞和硬币、存款货币以及法定数字货币构成[8]。

综上所述,根据国内外学者对数字货币的研究发现,法定数字货币的形成机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讨论已然成为各国央行的重要议题。对于人民银行推出法定数字货币理论层面的探讨没有太多争议,学者普遍认为法定数字货币推出能够提升人民银行地位及货币政策效力,能够更好地管控数字货币的供给和流通,完善数字货币流通体系。随着信息科技的不断发展,为了尽快实现人民币国际化和应对未来经济体制创新可能出现的问题,近几年人民银行在不断推进数字货币的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并且提出了对数字货币发行的具体思考,主要包括替代现金、双层投放以及中心化管理等内容。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和优势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逐渐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刘昌用将数字货币定义为:基于互联网记录归属和转移的货币。包括虚拟货币和数字法币。虚拟货币是运用互联网等技术脱离于政府之外的一种“民间数字货币”。 而把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支付即法币的数字化称之为数字法币[9]。张筱晨将数字货币分为私人数字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私人数字货币由于本身所具有的无国家信用支撑、价格易波动等特点而不能作为一般等价物执行流通手段和储存手段的职能[10]。法定数字货币则由人民银行发行,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从运行机制方面讲,本文认为数字货币是运用信息技术以电子形式存储和转移的货币。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优势

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显著的优势。刘蔚认为首先相比于纸币,数字货币摆脱了实物载体,能够大幅度的降低經营管理和发行成本,提高支付效率;第二,由于数字货币运用区块链、密码算法等技术可以提高安全性,降低货币伪造的可能;第三,运用互联网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便捷性,改变现有的金融服务状况,可以全方位更加有效的服务于实体经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第四,可以提高金融稳定性。可以进行永久的保留和监督,这种特点可以帮助我国在实施货币政策时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

基于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双层运行的视角,本文认为人民币现钞与人民银行即将推出的法定数字货币之间具有可以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互补作用。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上具有绝对的优势,一是我国人口众多,对数字货币潜在需求不断提高。二是在底层技术区块链的运用上,解决了单一记账中存在的漏洞,建立有效的信用机制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三是由于法定数字货币是M0的部分替代,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可以提高人民银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管理数字货币和数字金融监管的地位。四是提高人民银行对数字货币政策的控制力,使人民银行能够更好地管控数字货币的供给和数字货币的流通,建立完善的数字货币流通体系。

三、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区别

从形态上看,流通中的人民币钞票是由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包括人民币现钞和硬币。法定数字货币是人民银行即将推出的加密数字货币,与人民币相比他们在形态上有所不同,但两者的本质相同,都以国家信用作为支撑,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只是形式上不同,人民币钞票是经济主体以纸币形态持有的,在交易时直接以纸质货币进行交易,而法定数字货币必须通过数字货币账户进行交易,任何单位或个人要用法定数字货币进行交易就必须开设数字货币账户,通过该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从流通机制上看,人民币钞票的发行是由人民银行根据国内经济形势的需要投放或回笼人民币现钞,通过对商业银行、政府及个人和企业开展资产业务和资金收付业务,从而实现现金的投放与回笼;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不同于人民币钞票,它的流通和交易必须借助于数字账户来完成,人民银行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投放或回笼加密数字货币,与人民币钞票流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定数字货币在流通中的数字账户必须是记名的,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经济主体的节点与节点之间的相互联系,使得法定数字货币直接可以被经济主体接收,其发行与流通的权限依然由央行控制,人民币钞票和法定数字货币的供给渠道相同,不同点在于数字货币的发行成本低,效率高,流通渠道更加便捷。

基于人民银行法定数字货币仅仅是对人民币现钞M0的部分替代,而不是对M1中的活期存款和M2中的准货币的替代,因此,法定数字货币与人民币现钞一样,能够发挥流通手段、支付手段、价值尺度和储藏手段等职能,不承担任何其他的社会与行政职能。

四、“双层运行机制”的建立

(一) 账户机制

由于人民银行即将推出的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只是对流通中的人民币现金(M0)的部分替代,因此,人民币货币的供给渠道依然通过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二元体系加以进行,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依然通过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基于账户(account-based)+基于钱包(wallet-based)双层运行机制加以开展,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银行账户+数字货币钱包的双层并用。

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出,人民银行完全可以借助传统的商业银行账户体系,并在已成熟的商业银行账户体系之上,再引入法定数字货币钱包属性,实现在同一个银行账户体系下管理电子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因为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在身份认证、账号使用、资金转移等方面具有相同的属性。

人民币法定数字货币属于人民币现金(M0)的范畴,依然是人民银行对持有者的负债,不计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内,不同于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业务,它可以不完全依赖商业银行账户体系,直接通过发钞行确权。未来法定数字货币将采取“双离线支付”交易方式,是对人民币钞票比较好的替代工具,在已经建立的由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和居民主体之间的银行账户体系基础上,在原有的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建立另一个法定数字货币账户,以满足其运行管理需要。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居民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以两种账户体系加以呈现。

(二)发行机制

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人民币钞票向市场中投放与回笼的数量,当人民银行增加人民币钞票的投放量时,是将人民币钞票从发行库调到业务库,社会各单位从商业银行提取现金并给本单位职工发放工资劳动报酬从而实现人民币钞票的投放;居民个人或社会各单位将剩余的人民币现金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以存款准备金形式存放人民银行,从而实现人民币钞票的回笼;虽然银行卡等电子货币的使用替代了人民币钞票,但是人民币钞票的投放与回笼的途径没有变。

关于法定数字的发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发行或一元式发行结构,就是由人民银行直接向居民主体投放数字货币,弱化商业银行的职能。这种绕开商业银行的发行方式将会减弱商业银行在数字货币金融体系中的作用,商业银行不能充分发挥它的中介性;另一种是间接发行或二元式发行结构,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经济主体之间实现资金流通。

我國拟推行的法定数字货币由人民银行发行,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发行机构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投放,采取“中心化”的发行模式。“人民银行——代理投放的商业银行机构”双层投放模式,拟采取由代理投放的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按照100%全额缴纳准备金的方式投放相应数量的法定数字货币,数字货币由人民银行担保,无限法偿的信用货币,是人民银行的负债,在已经建立的货币投放体系上实施投放。因此,在人民银行授权范围下,代理发行商业银行持有的法定数字货币实际上是人民银行的负债,也就是代理发行商业银行的资产。

(三)流通机制

随着我国网络经济、在线销售、数字销售渗透到商品买卖、资金支付、供应链、产业链等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经济领域的客观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等广泛使用,人民币钞票的使用量随着电子支付规模的扩大而减少,通过对2016年、2017年和2018年流通中的现金占M1和M2的比重分析发现,三年中流通中的现金占比均有所下降,特别是流通中的现金占M2的比重呈现极大的下降状态就足以证明人民币钞票的使用量被电子支付方式取代的现实。

随着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出,与发行方式所对应的流通机制包括直接流通和间接流通方式。直接流通是社会公众不经过商业银行,直接通过人民银行数字货币账户实现数字货币的投放和回笼。本文认为我国仍然采用间接流通方式,即居民主体需要到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设数字货币账户,通过该账户向居民主体投放或回笼数字货币,进而实现资金的划转和流通,这种方式与二元式发行结构相匹配。在二元结构下,当不同的用户使用人民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进行交易时,负责在不同用户的数字货币钱包中收集交易信息的商业银行通过将记录在银行中相应的数字货币数据库中予以实现该信息。存储时,将记录每笔交易信息,使用权的商业银行数字货币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完全控制,以实现数字货币供应的有效交付和交易的动态监控。

(四)调控机制

人民银行是人民币货币供给的调控主体,主要是以数量调控性政策为主,其次有法定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再贴现业务,人民银行通过这些控制措施将资金投放市场或从市场上撤出资金,以达到调节流通量的目的。通过一般性、选择性和其他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实现对货币供给规模的调控,加强货币当局对经济目标的调控,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随着技术不断突破,法定数字货币的推出使得人民银行在货币流通市场上依然发挥对数字货币调控的主体作用。与传统的人民币货币调控机制相似,只是面对的货币形式不同,人民银行仍作为数字货币的调控主体,对于数字货币通过运用数字货币账户的建立,要求居民主体必须开设数字货币账户进而实现对其规模的调控,由于法定数字货币同现有的账户体系一样需要在居民主体、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三者之间建立法定数字货币账户,通过数字货币钱包实现法定数字货币的调拨和运转,法定数字货币替代人民币现钞的使用,大大降低了社会公众的提现率,增加了商业银行体系派生存款的能力,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人民银行对货币供给量规模的变化实时掌控信息并欲调控。

(五)监管机制

在传统的货币监管中,监管主体不仅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是监管的主体同时又是被监管的对象,因为许多关于货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在办理具体业务中被发现。随着货币的数字化,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洗钱,利用电子化非法转移资金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如此,随着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的广泛使用,通过网络诈骗、洗钱、非法转移资金的规模有增无减,使社会公信力下降,也增加了银行反洗钱难度。

由于法定数字货币是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居民主体三者之间建立数字货币账户进行数字货币的转移与流通,同时数字货币在交易过程中,运用分布式记账技术、加密技术和安全芯片技术保证交易过程中的安全以防止数字货币被冒充和篡改。而分布式记账技术或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具有的“去中心化”的特点使居民主体每个人都能够成为监管人,使得监管机制更加严格。此前,美国SES打击区块链技术犯罪,英国建立数字货币风险评估监管政策,韩国对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机构征税等均说明了各国对数字货币发展持有的态度。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采取私有链的模式,对经济主体使用数字货币账户的权限加以限制,经济主体不可以任意的加入数字货币网络,在限定账户使用的同时用户对数字货币数据的读取和写入也要受到限制。这种进出机制使得数字货币监管更加严格,保障监管体系的安全性。

五、研究总结与对策建议

在我国网络经济、在线销售、数字销售渗透到商品买卖、资金支付、供应链、产业链等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经济领域的客观环境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加快区块链在经济社会各个领域的应用,党和国家积极落实区块链技术在经济社会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在区块链技术赋能经济、教育、文化、服务、医疗等领域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下,特别是金融行业未来将是金融+区块链模式的客观发展要求下,推出法定数字货币势在必行。

为了更好地推动法定数字货币的运行,一是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民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双层运行”机制,提前做好法定数字货币投放及回笼的协调工作;二是协调好法定数字货币与支付宝、微信等货币数字化支付之间的关系,实施“双线管理”模式;三是加强法定数字货币账户建设,协调好两个账户之间的关系;四是在法定数字货币推出前就要对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预判,提前出台与法定数字货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五是制定数字货币政策,数字货币的货币政策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无论在政策取向、宽松或紧缩的政策选择、货币政策工具的应用方面都要保持协调一致,人民银行应加快建设适合数字货币应用的数字货币政策工具,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为目标,实现我国经济高质量中高速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Satoshi Nakamoto. 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EB/OL].https://bitcoin.org/bitcoin.pdf.

[2]Barrdear J. and Kumhof M. The Macroeconomics of Central Bank Issued Digital Currencies[R]. Bank of England, Staff Working Paper No. 605.

[3]焦成焕,吴桐.数字货币屬性及发行实践研究[J].海南金融,2019,(9):36-42.

[4]宗良,郑嘉仑.未来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和前景展望[J].债券,2019,(8):12-16.

[5]刘少军.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义分配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3):165-179+209.

[6]Bech M L, Garratt R. Central bank cryptocurrencies[R]. BIS Quarterly Review, 2017.

[7]林春.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中国货币政策有效性[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6(5):77-86.

[8]何平.私人数字货币的限度与法定数字货币的未来[J].探索与争鸣,2019,(11):14-18.

[9]刘昌用.货币的形态:从实物货币到密码货币[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4[2020-01-15].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154.C.20190701.1615.002.html.

[10]张筱晨.我国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商论,2019,(7):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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