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鲁豫根据地合作社的发展

2020-11-09 08:16吴明怿
百年潮 2020年9期
关键词:冀鲁豫边区根据地

吴明怿

抗战时期,冀鲁豫根据地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再加上“人祸天灾”,根据地的经济形势更加严峻,人民生活也得不到保障。为此,党和根据地政府发展了多种形式的合作事业,通过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组织,建立相应的运营机制,合理分配合作社的收益等措施,使边区合作社得到了发展,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巩固并发展了冀鲁豫根据地。

边区合作社的发展与组织领导

冀鲁豫边区的合作事业,最初是在苏鲁豫皖边区省委和山东分局领导下展开的。1938年,苏鲁豫皖边区省委书记郭洪涛,首次在苏鲁豫皖边区县委书记联席会议上提出发展合作社问题,明确发展合作社是重要的经济政策。1940年,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和中共山东分局制定了《县区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合作社暂行规程实施细则》《合作社暂行规程》等一系列法令,初步确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宗旨、组织经营方式等问题。边区各种促进发展合作事业的政策相继颁发,为根据地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1941年7月,冀鲁豫行署成立后,边区合作事业的发展有了切实的推动力量。1941年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出台了《合作社条例》,规定了合作社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工作。该法令为冀鲁豫边区的合作事业提供了具体的组织和管理原则。1942年,工商管理总局成立了指导合作工作队,具体指导合作社的相关工作。同年8月20日,总局发出了《关于指导合作工作队开展各地合作工作的指示》,把开展合作工作,列为总局现阶段的工作。同年,冀鲁豫根据地合作社推行委员会也正式建立,委员会是领导合作社发展的最高领导机构。这些措施有利于加强边区合作事业的组织和领导。

1938年郭洪涛在山东沂蒙山区

1943年,毛泽东在延安作了《组织起来》的讲话后,各地合作运动有了迅猛的发展。同年2月,冀鲁豫根据地又先后出台了《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暂行简章》和《冀鲁豫边区农村合作社章程草案》,对边区合作社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运行、会议制度以及社员加入和退出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有利于根据地建立各级合作社委员会或者筹备会来推动合作事业的发展。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合作社工作的领导,把合作社作为组织、扶持群众开展大生产运动的一种重要形式,而且有利于把边区的合作社运动向民主办社、正规建社推进。

1944年11月,冀鲁豫根据地合作社推行委员会确定,县以上各级合作社筹备处(筹备委员会)吸收工商管理局和各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参加领导工作,为合作社工作的融合提供全面领导。1945年4月,冀鲁豫根据地颁布了《冀鲁豫边区农村合作社组织简章》,允许“村社下可组织规模较小的专营性质的合作社,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几个村也可组织联合社”。总体上来看,合作社工作分工更专业和细致。可见,边区对合作社的运营、领导组织工作是非常重视的。对于相关政策,根据地政府也在实践中作了改进,这有利于照顾边区合作社的实际发展情形,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和发扬边区民众的民主精神,更好地带领根据地广大民众、机关团体开展农业生产和供给等经济活动。

合作社的经营

1943年2月,冀鲁豫根据地规定合作社兼营生产、运销、供给、信用四种业务。1943年春,边区各机关、部队、学校,在“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下,相继成立了消费、生产、运输等合作社,开荒种粮、种菜,开办各种小型作坊,打油、磨粉、生豆芽、做豆腐,改善机关生活。对农村合作社经营业务的具体规定,有助于加强社员间经济上的互助与联合活动,扶植社员进行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改善社员日常生活,促进生产发展。灾民合作社的发展,成为推动边区生产运动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冀鲁豫边区党政军民在极端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团结一致,战胜困难的必胜信心。

1941年10月15日,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通过了《晋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条例》,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实施

1943年底,冀鲁豫边区年度财经会议的总结报告中强调:“一、合作社经营的对象限于社员,賣给社员与非社员要有不同价格。二、经营应围绕社员生产来经营,这是基本的任务,供给消费品,价廉而省时。在经营方法上要强调合作社的集中经营。三、经营的重点应放在村。县区经营应在村不能解决的问题上。四、政府需更多贷款,故必须使社在群众中建立信用,与群众生产结合起来。还要大量组织区内、村间、县间的来往。另即国家银行与商店的支持,与合作社发生信用关系。商店与合作社的经营关系,任务是增进生产,扶植小生产,发展根据地物资。”在合作社刚开始起步的时候,经营力往往不强,经济力也不强,只能照顾社员,到能完全解决社员问题而有余时,再照顾非社员。该规定也有利于发挥群众的互助力量,扩大群众的经营活动范围,促进群众生产的进一步发展。

1945年4月,根据地政府在《冀鲁豫边区农村合作社组织简章》中规定:农村合作社的宗旨是组织社员经济上的互助与联合活动;扶植社员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以改善社员生活,使其逐渐走向丰衣足食;加强对敌经济斗争。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合作社的生产任务已不再单单是为了生产自救,开始完全转向生产,寻求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这是最明显的改变。从边区颁布的各种政策可以看出,根据地政府对合作社的发展建设是非常重视的,有利于将边区穷苦民众统一起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有利于集中力量干大事,提高生产,为社民提供生活必需品,改善边区民众的生活。

1943年2月,冀鲁豫行署颁发《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暂行简章》

合作社资金一般的说有以下几个来源:社员入股;吸收游资;政府贷款;过去民主民生斗争果实。其中社员入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1943年2月,冀鲁豫根据地在《冀鲁豫边区合作社暂行简章》中规定:“合作社与社员交易,其利润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合作社社员参加各种业务所得之利润,由合作社提出百分之十作为发展业务,百分之二十作为股金利润,其余百分之七十按各社员交易额分配之。合作社之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同年,边区政府提出:“合作社对职务过于繁重之职员,其生活得酌量给以津贴。”同年又规定:“合作社经营对社员之利润或手续费不得超过一分。对社员之贷款月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委托运销手续费须少于出售价格,超出预定价格部分十分之二。合作社之利润,每半年分配一次。其分配之标准如下:百分之二十为合作社基金。百分之五为职员奖金。百分之十为股金利息(简称股息)。股息按款数之多少,日期之久暂分配。百分之五十五按各社员之交易额分配。百分之十为公益金。”合作社对收益进行合理分配并且对社员的日常消费给予了很大优惠,社员在享受这些利益的同时,也同样要对合作社的盈亏承担部分责任,这有利于改善社员的生活,提高他们参加合作,参加革命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社员的责任感,进一步促进合作社在根据地的发展。

1943年12月,边区财经会议对合作社利润之分配又作了相关规定:“合作社应该争取适当利润,赚了钱也可以多吸收群众入股。在争取利润上取社员手续费,除维持自己必要的开支外,主要给社员,并搞出一部基金做为资本,其利润是从社员交手续费取来又给社员,利润的取得主要依靠社的经营与群众经济密切结合起来,可多取手续费,多赚利润。过去只是靠贷款,这不可能取得利润。利润分配时间要短,按交易额分红。生产部门赚了钱,一部分给工人分红,其余的不分,作为基金为社员共有。信用部门管股金,分部门,借时要给他利(股)息、贷款、收息,存款付息,不必分红。运销可以按交易额分红,供给业务消费麻烦,故琐碎的东西应廉价些而不分红。几种情况下的分红:如有的业务赚钱,有的赔了,应以互助精神弥补赔的一部分。如总数都赔了后之补法,应按股金来补,开始办时赔了也由政府帮助,不要叫群众来补。”可以看出,社员的具体利益分配是由其所经营的合作社的种类性质所决定的。合作社经营也有一定原则,那就是要在保障边区党政军民正常生活需求的过程中尽量保证合作社的盈利,这是合作社供给根据地并同敌人开展经济斗争,确保边区经济稳定的重要前提和努力的目标。

1945年4月,冀鲁豫根据地政府在《冀鲁豫边区农村合作社组织简章》中指出:“合作社利润红利分配,除10%或30%作为职员提奖外,其余均为股息(即按股分红)。可扣一部分公益金与公积金。合作社与社员或社员小组合股经营时,可根据业务性质、所需劳力多少、用资本之多少,经营时间之长短,双方协同规定分红办法。应多照顾劳动者的利益,但也不要与旧式合伙经营的分红规定距离太远。对一般贫农与赤贫者,可多采取贷款方式。这比之前边区的相关规定更加考虑了社员利益。可见,合作社对社员的利益分配是按照入股多少以及收益情况按比例分配的,由于和社员切身利益相关,社员对合作社的经营一般会比较负责。另一方面,有助于社员改善自身生活。

1945年4月,冀鲁豫边区合作社筹备委员会印发《冀鲁豫边区农村合作社组织简章》

合作社的贡献

边区关于促进合作社发展的各种政策效果如何,又取得了怎样的效果呢?1940年,仅据太西、运西、鲁西北、运东4个地区部分县统计,共建立各类合作社80余处,计有生产合作社5处、运粮合作社8处、信用合作社9处、消费合作社40处。1941年,鲁西各地建立了农村生产合作、信用合作、消费合作、运销合作等类型的合作社共127处,各种手工业生产合作小组500多个。1945年,莘朝县“工商局贷出两万五千斤谷子,在四五区找工作基础好的村庄,创造纺织合作社;除此之外,莘朝县工商局支持贫农四万斤谷子来创造淋盐合作社”。1945年4月17日,冀鲁豫根据地“群众纷纷参股入社。七分区袁庄村社四组社员四十九人,做旧棉衣二十五天,赚了二十四万六千六百元。三专区常儿寨一百九十户人家,社员一百九十三人,资本十八万元,四十天赚了九万八千一百五十元”。可见,在促进生产方面合作社发挥了实实在在的作用。这也有利于吸引边区更多民众参与到根据地的合作事业中来,进一步发展和壮大边区的合作事业,改善党政军民的生活,为抗战提供更为巩固的后方。

冀鲁豫根据地灾荒严重的时候,边区“组织灾民进行生产,发放灾民贷款,改善边区的金融环境,帮助群众解决了资金、原材料、生产工具、产品运输销售等长期困扰群众的一系列问题”。1941年,冀鲁豫区遇到持续三年的大旱和严重的蝗灾。边区政府首先在受灾严重的沙区,包括豫北,直南的清丰、南乐、濮阳、高陵、内黄等县组织了灾民合作社。凡属政府下拨的救灾物资,用于救灾的无息低息贷款,由灾民合作社发放。灾民合作社组成运粮合作小组,参加政府向灾区调拨的粮食运输,组织妇女社员,用政府的贷款,购成纺车、棉花、织布机等实物,纺纱织布。灾民合作社还组织合作种地,打井抗旱,开办作坊,编草帽辫,熬硝淋盐等农副业生产。沙区的纺织、运输、熬硝、晒盐,都是在合作社的组织下发展的,各种合作社数量达到了110个。1943年,在朝北和冠县“一切贷款贷粮都通过灾民合作社。仅朝北十区、一区有二十处”。可见,在救灾过程中,灾民合作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灾民通过合作社实现了生产自救,改善了自身生活。

1944年10月15日,《冀鲁豫日報》第二版刊发了《齐滨向庄成立合作社》一文,介绍了向庄合作社的发展情况

1944年12月,《冀鲁豫日报》第二版发表了《组织生产合作社》一文,介绍了昆吾地区学生一边学习一边组织生产合作社的情况

合作社还能对老弱社员的生活起到一定照顾作用。如1940年8月4日,朝城县五区粮食运销合作社运销的粮食,抗日军人家属买粮按原价减收3/10,贫雇农会员买粮减收1/5。1943年,冀鲁豫边区粮价不稳定,甚至几百元只能买一斗粮食。但在合作社内购买粮食,价钱要便宜很多。冀鲁豫根据地相对偏远地区和边缘地区采用的是流动性质的营业方式,而中心区采取的则是在固定地点进行营业的方式。流动经营会定期组织货郎到乡村售卖商品。这种固定加流动的经营模式,一方面有利于满足偏远地区民众对日常消费品生活的需求;一方面也有利于群众就近出售自己的土产品,以获取收入。1945年,“邱县合作社贷款给老弱贫苦社员吕振堂,让他替合作社收购棉花,每斤140元收,共收了256斤,转手卖给合作社,每斤160元,除去贷款与开销,净赚4000元”。除此之外,“冀鲁豫边区莘朝县合作社下属的袁庄合作社支持了四个货郎担子,赚钱很多,少的一万元,多的三万元,解决了各家的生活问题。支持他们的办法是将消费合作社里的商品让货郎担子代卖或者低价卖给他们货。叫他们再稍低于市价卖,给他们一定的利润”。合作社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冀鲁豫根据地每个村、社都会给社员提供相对廉价的生活和生产等物资,尤其是老弱抗属家庭。这些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他们的生活,减轻贫困社员的负担,维持基本生计。

(责任编辑 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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