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会
摘 要: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建筑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征,建筑工程领域所面临的外部环境更为复杂,对于质量监督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本文在全面了解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特点的基础上,阐述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并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效措施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有效措施
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建筑工程规模持续扩大。然而,在其建设规模快速增长的背后,仍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质量问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证,在应对频频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通过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可消除建筑工程管理当中存在的各种质量隐患,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推动整个建筑工程行业可持续发展。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特点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质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工程安全性、稳定性等使用性能,二是各部门的质量职责及质量保障措施,主要是由其自身特性所决定,进而构成相关质量体系。质量监督是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监督检查工程进度、服务质量等要素,本质上属于政府行为,在进行质量监督工作时必须经由行政主管部门认可,严格按照既定程序,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其主要特点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第一,权威性,质量监督工作本质上属于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参建主体应当接受监督工作。第二,强制性,国家强制力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保障,若参建单位不服从监督管理,将会受到法律制裁。第三,综合性,质量监督管理贯穿于施工全过程,并非局限于某一阶段,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潜在质量隐患,并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现阶段我国工程项目建设规模逐渐扩大,质量监督任务繁重,“总体受控,稳中有升”是其突出特点,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稳定状态,但由于环境、人员、材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仍旧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通病,必须深入剖析质量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要点,深化质量监督体制改革。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工程行业历经艰难,从瓶颈到缓解、适应、发展、高速发展,如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进一步推进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动力。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一项兼具行业管理、技术甄别、行政执法的综合性工作,近年来,随着工程建设行业的迅速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明确了监督的重要性。
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控制当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是否到位是主要影响因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技术性强,且涉及环节较多,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必须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提升监督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标准化的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队伍,增加质量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要抓住改革发展的重大机遇,定位准确,明确目标,对建筑工程全过程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紧紧围绕建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精准发力,实现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发展目标。
3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就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而言,主要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部分,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结合工程性质及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重点,加强隐蔽工程及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现阶段质量监督工作中还存在一定不足之处,有必要对客观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全面分析。
3.1 质量监督机构职能定位不明确
根据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监督机构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但是在实际操作时,执法地位不明确,质检机构主要行使执法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力缺失,一旦在监督工作中发现质量问题,通常采取的措施为停工整顿、责令整改等,其中涉及到较为复杂的程序,处理周期长,不良质量行为无法及时遏制,若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将直接影响质量监督工作的效果,导致执法权威性不足。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作效率,甚至出现监督过程形式化问题。
3.2 政策法规有待完善
近年来,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仅保证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从根本上提高工程安全性及稳定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各参建主体质量行为,与投资效益息息相关。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制度是现阶段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但由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差异性,具体管理工作无法落实到位。伴随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出现了更多新工艺、新技术,相关标准未及时出台,相关处罚措施缺失,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威慑力,影响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展开。
3.3 监督管理形式缺乏多样化
现阶段工程项目建设规模逐渐扩大,质量监督工作力度难以适应工程建设量的需求,尤其在某些工程量较大的地区,不能有效实现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验收三个层面的监督与管理,规定内容与抽查项目流于形式。监督工作仍以常规手段为主,侧重于工程实物监督,现代化检测设备应用范围有限,忽略了对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尚未形成完善的联动机制,市场资质、现场监督等之间缺乏有效联系,对于施工阶段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无法及时的得到反馈,导致惩戒力度不足。造成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经费不足,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各监督机构收取的费用被逐步取消,而经费保障缺失,再加上工程量与监督力度之间矛盾日益加深,质量监督任务繁重,更加剧了费用缺口。二是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升,主要体现在人才构成、专业素养等多方面,直接影响监督行为的规范性、有效性。
4 建筑工程質量监督管理有效措施
4.1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相关法规
近年来,建筑工程规模不断增大,建筑工程领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当逐渐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首先,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注重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从法律层面拓宽质量责任主体的范围,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参建主体的责任。其次,为提高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应加强地方立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政府职能部门,需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工作职能,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可操作性。鉴于此,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工程质量监督提供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应当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立法工作,保证质量监督工作正常进行。
4.2 确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地位
在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中,质量监督机构是主要实践者,承担着质量监督工作的责任,为切实发挥其基本职能,必须从法律层面上确立执法地位,真正的代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阶段开展质量监管工作。在《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不在其范畴之内,仅局限于委托关系,未经法律、法规授权,针对这一问题,亟待重新界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其职能证正常行使,平衡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切实提升监督执法权威性。
4.3 创新依法监督模式
随着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步形成了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主要方式以抽查为主,其基本特征是行政执法,要求不断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促使监督工作的威慑力及权威性得以有效提高,体现了在工程质量领域政府职能的转变,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职能更为突出。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依法监督模式,满足依法行政的新要求。同时,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科技因素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应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强监督管理网络化建设,构建起信息化的管理体系,形成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及时沟通与共享,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威性与震慑力。同时优化监督手段及方法,不仅能够提高数据分析与处理的效率,也保证了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及有效性,以满足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创新检测设备和仪器,满足工程项目发展需求,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建设。
4.4 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制度
传统的质量监督模式缺乏随机性、动态性,可能会出现停工待检现象,延缓整体工程进度,逐渐无法满足监督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起巡检、抽检制度,规范各项制度的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处于高效运转状态,将质量监督工作贯穿于施工全过程。通过随机检查更为真实的掌握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进而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避免出现质量事故,从而有效提升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为提高监督效率,需保证资源配置的灵活性及合理性,综合协调监督力量不足与工作量增大之间的矛盾,切实保证监督效率。同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外派学习等多种渠道,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技能,充分掌握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明确监督机构职能,优化管理能力及水平。
5 结束语
综上所述,面对新环境、新形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不断探索与创新,切实提高监督效能,在保障工程质量及安全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必须分析客观存在的问题,深化监督体制改革,探寻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切实优化质量监督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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