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强力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2020-11-06 09:11郝洋董欣
辽宁自然资源 2020年9期
关键词:建房辽宁省违法

文/郝洋 图/董欣

近日,记者从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获悉,辽宁省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通过夯实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等措施,严厉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遏制农村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8月19日,辽宁省政府下发通知,对这项工作的开展提出要求。

近年来,农村未经批准违法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且呈蔓延势头,尤其是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包括建设住宅类、管理类、工商业类等各种房屋行为),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为此,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据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八不准”从法律制度和政策层面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给予了清晰界定,具体内容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辽宁省要求,各地要深刻认识坚决遏制乱占耕地建房乱象的紧迫性,把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作为当务之急切实抓紧抓好。对“八不准”下发后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要坚决实行“零容忍”。特别是要把工商资本下乡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基层干部利用职权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问题作为整治的重点,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并严肃追究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问题。

同时,各地政府要切实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管根本、利长远、重实效的长效机制。要切实落实好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的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建立以乡镇(街道)为节点,以村组为基本单位的网格化耕地保护监管体系,明确乡镇(街道)、村对本区域内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发现、制止、报告和整改责任,严格考评,完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好乡镇(街道)和村级组织的作用,看住自己的田,守好自己的地。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在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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