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模式多样化创新的合约逻辑
——一个基于发展和监督视角的比较案例分析

2020-11-04 12:52王剑锋周子彦吕文哑
关键词:村社交易成本农村金融

王剑锋,周子彦,吕文哑

一、引 言

具有交易成本节约含义的 “因地制宜”是农村金融模式实践中应遵循的重要法则,但 “因地制宜”的实现,既依赖于丰富的实践支撑,还得有必要的理论升华。前者旨在厘清不同情况下的制度与组织细节,后者则要在打通差异性实践案例间内在关联的基础上,提炼出同时包含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理论分析框架。近年来,中国农村金融领域出现了包括信用村、互助合作金融等在内的源自实践的模式创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农村金融模式选择的案例库。与此同时,已有研究对这些实践模式内在关联的分析与提炼还不够充分,在理论上统得还不够,导致我们在推广复制成功案例方面的工作还比较薄弱。本文尝试在廓清农村金融模式合约逻辑的前提下,构建和完善一个能够解释各类农村金融模式的统一分析框架,并将其应用于若干经验案例的分析。本文的应用意义在于,大多数农村只依靠单一的金融政策无法有效解决融资难,更加需要的是 “以需求侧①值得强调的是,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两类:一是从事农业、工商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二是村集体组织。考虑到目前农户是农村金融需求的主力军,且各类农村金融模式以及金融扶农政策大多以农户为服务对象,故此处所指的是农户为需求主体的需求侧。在此感谢匿名审稿人的建议!的组织改革缓解金融供给瓶颈”的开发性金融思路,即通过将农村金融需求侧的村社组织与治理建设作为抓手,提高相关主体的经营能力并改善其信用结构,进一步释放金融机构的供给能力。

本文所议的农村金融模式指的是信贷产品 (业务)及其依托的兼具发展与监督两个方面信用风控功能的村社组织结构。在这一范畴下,学界对各类农村金融模式运行逻辑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个视角:一是信息经济学视角。比如,有研究认为,商业金融中的联保 (团体)贷款制度能够通过事前信息甄别以及事后同组监督控制融资风险[1][2][3]。“信用村”建设通过引入村委会等第三方缓解了农户和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4][5]。合作金融模式中资金互助组织的本土化特征和相互监督机制,也具有类似的功能[6][7][8]。二是社会资本视角,相关研究又可分为两类,第一类聚焦于社会惩罚、规范以及信任在农村金融模式运行中的作用[9][10][11][12][13],第二类则借鉴发展经济学的理论视角,把一些农村金融模式的成功,归因于通过培育社会资本及人力资本改善了农户的融资条件[14][15][16][17]。上述研究以一种较为微观的视角对农村金融模式的运行逻辑进行了细致的剖析,但它们大都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模式,未能在同时涵盖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两种金融组织方式的基础上对多样化农村金融模式进行横向比较并阐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联。尽管阿芒达利兹和默多克[18]注意到了微型金融组织模式的多样性,并在理论上将其归纳为 “连带责任为主要特征的联保贷款”以及因 “连带责任失灵”超越联保贷款的各类创新,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各类模式的理论归纳局限在业界使用的名称上,未能借由一些更为基础性的概念把这些实践模式放在一个统一分析框架下进行比较,故而对不同创新实践之间内在关联的挖掘还不够深入。本文的理论逻辑是:首先,同时包含商业金融与合作金融在内的多样化农村金融模式能够在合约视角下得到一致性解释,它们都是用以支撑融资交易实现但又体现因地制宜特征的风控机制。所有成功的金融模式,皆遵循统一的金融逻辑,即在实现信用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追求融资组织方式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其次,金融模式并不仅仅涵盖单一的金融部门或金融机构,而是依托于一个往往已经存在的非金融的组织,在农村则指的是各类村社组织。一方面,村社组织可以为金融模式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方面的支撑,另一方面,金融模式的具体组织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内生于村社组织的功能和结构,或者说,因村社组织的差异,按照交易成本最小化原则选择的农村金融模式也会不同。第三,上述村社组织功能和结构的选择,又进一步受到包括平均收入水平及其差异程度在内的组织成员基本特征的影响。据此,就形成了 “农户收入特征→村社组织功能和结构→农村金融模式选择”的理论逻辑。

本文的贡献体现在:首先,基于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合约理论,我们归纳提出了一个 “村民收入特征影响村社组织结构进而金融模式选择”的理论逻辑。这意味着,农村金融模式的组织方式选择遵循交易成本最小化的逻辑,其多样性受到村民收入特征及其村社组织多样性的影响。其次,通过将村社组织的金融含义进行 “监督”与 “发展”两个维度的细分,本文建立了一个广谱系农村金融模式选择机制的统一分析框架。同时基于三个农村金融创新案例的比较分析,验证了文章所提出的理论假说。第三,研究结论的政策价值在于,一方面,基于村庄间收入特征的较大差异,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模式具有合理性;另一方面,金融供给侧改革不能仅仅着眼于金融机构,还要通过需求侧的治理机制尤其是作为 “第三方”的村社组织改革,为金融供给能力的释放提供支撑。

二、农村金融模式选择的合约含义

对农村金融模式选择机制的分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回答农村金融模式何以能够有效缓解农户融资难的问题,二是分析某一金融模式被交易双方内生性选择的原因,由此来解释差异化的农村金融组织方式是如何基于各自特定时空条件实现创新的。

(一)农村金融模式中村社组织的合约内涵

实现资源跨时空配置是金融机构的主要功能。无论是商业金融还是合作金融,这一功能都需要通过微观的融资交易实现,而融资交易的非瞬时性特征使得信用风险成为影响交易达成与否的关键要素。信用风险指借款人的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19],来源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体现的是客观情况下借款人能够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还款意愿指的是借款人对偿还贷款的主观态度,Hart和Moore[20]将缺乏还款意愿导致的债务违约描述为企业拥有偿还规定债务的资金但是仍然选择不按约定偿还足额债务的策略性违约行为。信用风险控制由此成为金融机构运行的关键,多位学者的研究也论及了这一观点[21][22][23]。

融资交易是在合约的保障下实施的,融资合约结构蕴含了信用风险控制机制。从实践情况看,无论是 “信用村”等商业金融主导的贷款产品,还是合作金融开展的互助业务,它们大都以村社为交易范围,并将村社组织作为多边融资交易中的 “第三方”。村社组织主要通过以下两个职能支撑金融机构的风控机制:一是 “监督”职能。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贷款人难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合约不完全所引致的执行问题同样会导致借款人的策略性违约行为,两者使得贷款人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村社组织利用村庄熟人社会的信息优势,在贷前阶段筛选出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较高的借款人。村社组织的参与有利于实现同伴监督、抵押品处置,降低借款人在贷后可能出现的偷懒、恶意违约等道德风险。整体上,村社组织能够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提供合约执行机制实现融资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控制,我们将其称为村社组织的 “监督”职能。二是 “发展”职能。在我国农村地区,信息不对称以及合约执行问题并非是影响农户融资交易信用风险的全部因素,甚至不是主要因素,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等方面制约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在一定范围内可能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村社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农户生活与生产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加强村庄内部农户的社会网络,培育农户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诚信意识,另一方面能够实现农村产业的规模化,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以及预期收益,整体上提高了农户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控制了融资交易信用风险,我们将其称为村社组织的 “发展”职能。

给定村民收入特征等因素,由村社组织多样性到金融模式多样性的合约逻辑如图1所示:多样化的村社组织表现为 “监督”、“发展”两种职能在强、弱这两类可能状态的实际组合,在客观上形成对农村信贷产品 (业务)信用风控的支撑,故而村社组织结构与相应贷款产品 (业务)共同构成了农村金融模式。例如,商业银行参与的 “信用村”模式或金融联结模式,其中涉及到的村社组织主要发挥 “监督”作用,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格莱珉银行等小额信贷组织则主要依托于 “贷款中心”等村社组织的 “发展”职能,实现对贫困人口工作技能及其基础上能力的支撑。日韩的合作金融以及我国的内置金融、蒲韩农协等合作金融模式,均以综合性合作组织为基础,同时具有 “监督”以及 “发展”两种职能。有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关于广谱系农村金融模式运行逻辑的理论命题:

图1 农村金融模式选择的合约逻辑

命题1:村社组织的 “监督”和 “发展”功能可为融资交易中的信用风险控制提供支撑。这两种功能的强弱组合构成了多样化的村社组织形式,并由此带来了农村金融组织方式上的差异。

(二)收入特征、交易成本与农村金融模式选择

村社组织的 “监督”、“发展”职能客观上构成了农村融资交易中的重要风控机制,故农村金融模式中的融资交易成本应拓展至村社组织的创建、运行成本。创建成本又具体包括组织成本、培训成本、拟定合约成本等,运行成本则包括委托代理成本、防范合谋、民主参与以及管理成本等。村社组织的创建、运行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村社组织质量。我们认为,在给定资金成本的情况下,村社组织的创建、运行成本越低,村社组织质量越高,就越有利于农户达到金融机构设定的融资条件。同时,农村金融模式中村社组织创建、运行成本及其质量同样会随着交易环境以及交易者特征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意味着,村社组织的质量与其在缓解农户融资约束中的作用,是状态依存于地区环境以及交易者特征的。

结合农村金融模式大多需要以村社组织作为 “第三方”的现实特征,我们认为,村社各类组织结构的交易成本高低,状态依存于其村情尤其是村民收入特征。村民收入特征包括村民平均收入以及收入异质性两个维度。村庄间不同的村民平均收入水平意味着借款人群体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可能存在差异。村民平均收入水平越低,其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金融素养可能越低,此时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是制约村民进行融资交易的主要短板;当村民收入水平较高时,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成为制约村民获得融资的主要短板。村民收入异质性反映了村庄内村民的经济状况差异,蕴含着村庄内村民的组织能力差异。村民收入异质性越大,村庄内部越可能存在社会资本、人力资本较高的 “乡贤”,村社组织发起人由乡贤组成且来自村庄内部的概率较高,反之,村社组织的发起人来自村庄外部的可能性越大。村民平均收入、收入异质性共同决定着作为融资交易支撑的村社组织结构以及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问题。

总的来说,我们从合约视角出发,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关于农村金融模式选择机制的分析框架,即农村金融模式的多样化本质上是提供风控机制的村社组织的多样化,后者对应于 “监督”与 “发展”两种职能的强弱组合,而村民收入特征通过影响融资交易成本决定村庄对村社组织结构以及金融模式的选择。图1简要刻画了上述选择机制。据此,我们提出命题2。

命题2:村社组织结构及其融资模式的交易成本状态依存于村民收入特征。农村金融各类备择模式间的相对优势情况,会伴随收入特征的改变而有所不同。

在上述框架下,有必要对多样化农村金融模式形成的必要条件做出进一步解释。传统的商业金融 “交易型”贷款技术主要依托搜集借款人财务情况等 “硬信息”、查询相关征信记录、设置抵押品等手段对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进行筛选。然而,上述风控手段的作用又是状态依存的,在征信司法制度较为发达的地区或借款人资产规模较大时,商业金融融资交易的交易成本较低;在司法征信体系落后、借款人有效抵押品不足以及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村地区,上述风控机制发挥作用的成本会比较高,增加了商业机构与借款人缔结信贷合约的交易成本。商业金融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交易所发展的 “关系型”贷款技术,主要依托于交易双方的长期关系实现风控,然而对于较为分散、贷款金额极低且具有偶发性贷款需求的普通农户而言,“关系型”双边融资合约同样面临着边际收益较低、交易成本相对较高的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所导致的农户融资难题,交易双方根据村庄共同体特征以及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在融资交易中自发地或在外部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建立和完善村社组织,补充其作为信贷交易第三方的职能。这在降低融资交易成本、缓解农户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带来了农村金融模式的多样化。

三、村社组织金融功能选择的多样性

“监督”与 “发展”两种职能在 “强”和 “弱”两个选项上的组合,可衍生出 (强监督、强发展)、(强监督、弱发展)、(弱监督、强发展)和 (弱监督、弱发展)四种村社组织模式。本节我们结合现实案例对它们进行分析。

(一)“弱监督、强发展”型村社组织:格莱珉模式

“弱监督、强发展”主要强调村社组织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进行能动的建设,通过社会发展控制农户信用风险、解决融资难问题,与之较为匹配的是格莱珉模式。格莱珉模式是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创新的一种服务于极贫人口的小额信贷模式,其成功原因主要在于通过如下制度安排构建了 “中心+小组”的组织体系:首先,格莱珉银行员工动员村庄内距离较近、经济条件相仿的农户组建五人小组,并要求成员签署格莱珉 “十六条决议”,“决议”的内容主要是规范成员的日常生活习惯。在小组成立后,银行员工对小组成员进行持续培训,内容包括基本规章制度、成员责任、贷款产品、存款要求等内容,小组会员被要求和其他会员共同参与中心会议开始和结束时的所有正式活动、承诺照顾各自小组的会员并在她们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帮助。然后,6~8个小组组成格莱珉中心,中心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要求所有小组成员参加并记录小组与会情况,内容包括开展信贷项目、收取储蓄、归还贷款、探讨发展议题,并分享成功经验,进行职业培训。

虽然格莱珉 “小组+中心”组织下的贷款合约拥有与团体贷款模式类似的风控机制,能够通过借款人的合作,进行信息筛选以及有效监督,但更为重要的是,“小组+中心”的村社组织结构作为一种农村地区社会建设与组织建设的方式,改善了贫困人口面临的局部社会环境,为农户提供了可以交换信息和商业技巧、探索投资盈利的新想法和技术、建立更为紧密的社会网络的机会,有效提高了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增强了潜在借款人的经营能力以及还款能力,与之相伴的集体荣誉感也提高了借款人诚信履约的意愿。总的来说,格莱珉模式主要通过构建 “小组+中心”的村社组织体系,能动性地提高潜在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以及还款能力,使贫困人口成为金融机构的“合格”客户,总体上应界定为 “弱监督、强发展”的组合。另外,格莱珉 “用小额信贷消除贫困”的宗旨表明其更为关注借款人自身发展,而且第二代格莱珉模式中取消了小组成员之间的联保责任,进一步弱化了格莱珉风控模式中的监督机制。因而,侧重发展功能的格莱珉模式主要适用于因社会资本和人力资本不足而导致的低收入社群。

(二)“强监督、弱发展”型村社组织:信用村模式

“强监督、弱发展”的风控机制组合,更加强调利用村社组织中的声誉机制、信息优势以及监督优势控制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与此对应的是信用村模式。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协调城乡均衡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而信用村建设是完善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抓手。自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后,全国各地都开展了信用村建设工作,其中出现了若干成功模式,本文则以广东省郁南县的信用村建设为例,对 “信用村”的风控机制进行分析。

郁南县 “信用村”模式的主要制度安排包括:首先,以镇、村领导干部、老党员代表、农信社员工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信用评定小组,依据农户基本经营情况、银行信用记录、家庭财务状况等客户基本经济信息,以及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具有良好道德、政治上是否进步、是否关心集体和他人、是否在经济上有严重违约和社会生活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等方面进行信用评分,记录与农户个人声誉相关的情况。其次,信用户评定完成后,进行信用村考核并设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建立村庄集体声誉。郁南县政府规定,在整村农户完成信用评定后,某个村庄要成为信用村需满足如下条件:按期归还贷款的农户占本村已有贷款农户总体数量的80%以上,不良贷款占比不超过3%,信用户占已评定信用等级农户的60%以上。成为信用村后,村内农户贷款利率在定价利率的基础上至少下浮10%,而且还会对其适当放宽授信条件。同时,郁南县政府组织17个涵盖民生民情、社会公益和政治待遇的农村工作和服务部门,针对信用村、信用户出台了与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措施,激励农户维护自身信用、维护村庄声誉。

信用村模式中的村社组织由 “基层政府+村委会+农户”构成,建立了 “村庄+个人”的复合声誉机制:评定小组中村领导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参与,能够有效利用村委会的信用品质,确保信用评分体系较为完整、准确地评判农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进而帮助商业金融机构筛选出高质量借款人,建立较为有效的个人声誉机制。信用村的评定以及针对信用村出台的贷款利率优惠、社会资源倾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村委会、农户维系村社组织信用品质和村庄集体声誉提供了激励,能够提高村委会及其他农户对借款人进行团体监督和违约行为惩处的积极性,缓解借款人的贷后道德风险。虽然个人声誉与集体声誉的激励作用同样有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含义,但其仍主要依托原本存在的组织和社会主体开展,并未成立新的社会组织,这是与格莱珉 “强发展”模式不同的地方。因此,我们认为信用村的风控模式是 “强监督、弱发展”的组合,主要利用个人声誉以及集体声誉机制,筛选并控制农户的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虽然针对信用村出台的一些关乎农民生产生活的激励措施,会影响农村社区以及农户的个人发展,但其并不是信用村模式的主要风控手段。实践中,被评为信用村的村庄大都具有较好的经济基础,主要侧重社会发展途径的风控模式并不会被借贷双方所选择。

(三)“强监督、强发展”型村社组织:内置金融模式

“强监督、强发展”型村社组织同时强调抵押、声誉等监督机制以及农户个人发展两个方面,与此对应的是 “内置金融”模式。为了区别于 “外置金融”(金融下乡),李昌平提出了 “内置金融”的概念,主要指 “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制度下建立的由农民主导、利息归农的村社组织的内部合作金融”。

内置金融模式的主要制度安排如下:第一,内置金融模式的宗旨是 “资金互助促发展,利息收入敬老人”,即以孝道为切入点推动合作金融组织的建设。具体来说,通过设立养老资金互助社,吸引老年社员入股并优先为老年社员分红,缓解村庄养老问题。第二,以内置金融合作社为核心,在村两委的领导下共同构建内置金融经济联合社,涵盖创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以及资金互助社,用以提高农村生产要素与权益的可交易性、实现农村产业升级。第三,内置金融合作社成立老年社员审核小组,负责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理事会成员负责贷款申请批准,实现贷款审批权力相分离,将贷款限制在村庄内部,且要求贷款必须有老年社员担保或林权证、房屋产权证及土地承包权证作为抵押。

内置金融模式中的村社组织结构为 “资金互助社+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兼具监督与发展两类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也提高了村庄人均收入以及村民的敬老意识。首先,村民为股东、贷款范围 “不出村”的制度安排使得借贷双方同处于村庄这一熟人社会的交易半径范围内。老年社员审核、理事会成员批准的贷款审批制度进一步保证贷方能够筛选出高质量借款人,老年社员担保以及抵押品的存在则能够利用声誉机制、抵押机制控制借款人的事后道德风险。其次,内置金融以孝道为抓手重建村庄共同体,提高了村庄内的敬老意识,重塑了村庄秩序,有利于建设借款人的还款意愿。第三,利用村委的领导职能,共同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实现村社一体,改善了村庄内部的产业结构和产业质量,通过村庄整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户收益的上升,提高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因而,内置金融的风控模式既包括声誉、抵押机制等“强监督”途径,又具有格莱珉模式中的社会建设与组织建设含义,属于 “强监督、强发展”模式。总的来说,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农户组织水平较低以及农户经济异质性程度更高的村庄,适用于“强监督、强发展”的风控模式。

(四)“弱监督、弱发展”型村社组织:双边商业金融模式与政府帮扶模式

“弱监督、弱发展”意味着村社组织在促进融资方面的作用很小,可能存在 “组织无效”,即村社组织无法在这样收入特征的环境下发挥对融资的重要支撑作用,也不会作为 “第三方”参与融资交易。具体来说,对一些禀赋条件更加优良的农村和农户来说,由于拥有较好的个人条件和交易环境,银行与农户间的资金融通利用个人商业贷款意义上的双边合约来实现,交易成本要低于阿芒达利兹和默多克 (2013)所说的 “团结的组”型三边贷款合约。对于收入较低的村民来说,可能需要借由政府转移支付以及财政贴息等其他政府帮扶渠道来获得资金支持。如此一来,农村贷款合约可主要概括为四个类型,前三个是对村社组织参与的金融模式的细分,至少具有 “监督”或 “发展”中的一个功能,最后一种情况下村社组织不再有效,需要村社组织以外的双边商业合约与政府帮扶合约来发挥作用,这就对所有农村金融合约给予了一致性的解释。

本部分首先根据 “监督”与 “发展”两种风控途径的不同强弱组合,将村社组织分为了四类,而后通过实践案例进行了匹配,验证了命题1。虽然以上三种农村金融模式只是三种典型的组合方式,仍具有相当的解释力,实践中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模式可视为以上三种模式不同权重的组合。

四、比较案例分析:从村社组织多样性到金融创新多样性

相较于传统商业金融机构的风控手段,上述农村金融模式通过引入村社组织,降低了金融机构与农户缔结信贷合约的交易成本,缓解了农户融资难问题。为了将不同的农村金融模式进行横向比较,回答某一金融模式被某村庄所选择的原因,并规避村社组织对农户收入特征的内生性影响,本节将着重关注村社组织设立之初的村民收入特征与相关交易成本的关系,对命题2进行解释和验证。

(一)农村金融创新案例中的交易成本

农村金融模式中的融资交易成本为风控机制运行的成本,也即村社组织创建、运行所需的成本。为了便于不同模式之间交易成本的比较,我们首先介绍上述三种模式中村社组织的相关成本。

格莱珉模式中的风控机制主要依托于 “小组+中心”的村社组织体系,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主要是:组建贷款小组的成本,包括宣传、动员村民成立小组的成本以及相应的培训、审查成本:贷款中心的运行成本,主要包括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农户交流、监督农户与会情况、防范农户合谋、开展信贷项目等成本。信用村模式中的交易成本主要产生于信用评定环节和评定后的激励措施:前者主要是动员农户参与评定、搜寻农户信息、确保评定结果准确以防范农户合谋的成本,后者主要是利率优惠、社会资源倾斜等激励农户维护自身信用措施所产生的成本。内置金融模式中的交易成本主要是资金互助社、合作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的创建和运行成本,主要包括吸引村民参与、讨论组织章程、获得政府审批等活动产生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以及组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管理成本和民主参与成本等。

(二)村民收入特征与村社组织选择

1.格莱珉模式。格莱珉模式最早出现于孟加拉的贫困农村,其后的发展中聚焦于服务贫困人群,我国的格莱珉项目集中于云南、河南等省份的贫困地区,项目所在地区整体呈现村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收入异质性较弱的特征,例如2016年在大理市太邑彝族乡太邑村落地的格莱珉项目。统计数据显示,太邑彝族乡农户人均年收入8 485元,远低于当年全国农民平均可支配收入的12 363元。太邑村农户主要收入来源为种植业、林业,农户收入异质性较弱。这意味着该地区农户更容易满足 “五人小组由经济条件相仿、距离较近的妇女组成”这一要求。较低的人均收入水平往往来源于他们缺乏足够的就业机会,这意味着农户劳动时间很可能未得到充分运用,农户参与中心会议的机会成本比较低,格莱珉模式对会员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培育能够为农户带来更大的收益,农户之间出现合谋的可能性较低。上述特征使得在创建和运行 “小组+中心”组织体系过程中不会产生过高的成本。

然而,在人均收入较低、收入异质性较弱的地区,内置金融以及信用村模式中的某些制度安排面临较高的交易成本。参与者的低收入水平、弱收入异质性意味着该地区缺乏能够承担内置金融组织成本、管理成本的 “精英”农户,合作组织成立、运行的成本较高。在这样的地区,一方面农户财富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商业银行的信用评分标准,另一方面农户的人力资本匮乏,能够带来社会福利提升的投资项目较少,难以覆盖信用评定成本,农户与商业金融机构参与信用村建设的激励不足,更可能出现农户之间合谋以致金融治理失效的情况。因此,相较于其他两种金融模式,人均收入较低、收入异质性较弱的地区更倾向于选择格莱珉模式来解决农户融资问题 (对应于图2中的区域Ⅲ)。

2.信用村模式。郁南县信用村建设于2009年6月,选定了创业基础较好的勿坦村作为信用村建设进行试点。郁南县地处广东省西部,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是中国无核黄皮之乡和中国沙塘桔第一县,农村种养业规模较大,属于广东省欠发达地区。勿坦村农户主要进行沙糖桔种植,2009年人均收入5 660元,高于当年全国农民人均收入5 153元,呈现人均收入较高、农民收入异质性弱的特征。这意味着农户对贷款额的需求较高且难以从村庄内获得流动性支持,对外部商业金融资源的依赖度较高,农户参与信用评定、维持个人信用以及村庄集体信用的意愿也比较高。这有利于降低动员农户参与、防范农户合谋及提供激励措施的成本。

对于格莱珉模式而言,农户人均收入越高,其参与格莱珉五人小组和中心会议的机会成本越高,对村社组织发展职能的需求越低,小组中更可能出现合谋现象,故而 “小组+中心”社会组织的组建、运行成本也就越高。在内置金融模式中,农户收入异质性越弱,内置金融越难以满足全部成员的贷款需求,吸引社员参与的成本越高。人均收入越高,民主参与的机会成本越大,且农户贷款金额以及内置金融资金规模越高,管理层获得私人收益的可能性越大,相应的委托代理成本越高。我们认为,相较于其他两种金融创新,在人均收入较高、收入异质性较弱的地区,信用村模式解决农户融资问题所需的交易成本更低,更有可能以一种市场自发的方式被借贷双方所选择 (对应于图2中的区域Ⅰ)。

图2 农村金融模式选择分布图

3.内置金融模式。内置金融模式的典型案例为2009年在河南省信阳市郝堂村成立的资金互助社。彼时郝堂村是一个贫困山区村,人均年收入4 000元左右,打工收入占70%,低于当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153元,但部分农户在改革开放之后把握机遇,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与资源,成为了乡村精英。郝堂村整体呈现农户人均收入较低、异质性较强的特征。在收入异质性较强的地区,乡村精英的存在满足了内置金融的股东安排和管理人员需求,降低了内置金融的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农户人均收入与民主参与成本、农户借贷额、合作社资金规模正相关,当农户收入较低时,其参与合作组织民主决策的机会成本较低,且农户借款额以及合作社资金规模较小,此时管理层可能获得的私人收益较低,合作社运行中的委托代理成本较小。

对于其他两种模式而言,收入异质性较强意味着格莱珉模式中 “小组成员的经济条件相仿”这一条件难以得到满足,小组创建成本较高,“小组+中心”的社会组织体系难以建立。人均收入较低时,大部分农户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信用村模式中 “基准分”的要求,而且在收入异质性较强的情况下,农户对贷款的需求程度不同,村庄大部分农户参与信用户评定的激励不足,难以满足信用村认定的标准,由此可能导致较高的激励成本以及合谋防范成本。总的来看,内置金融模式更适合于解决人均收入较低、异质性较强地区的农户融资难问题 (对应于图2中的区域Ⅳ)。

4.扩展分析:其他模式。其他农村金融模式包括双边的传统商业银行贷款合约以及政府帮扶合约,适合于解决人均收入较高、异质性较强的地区 (对应于图2中的区域Ⅱ)。在村民平均收入水平较高、异质性较强的农村,高收入农户可能拥有较为完善的信用记录以及大量资产,更容易满足传统商业银行信用贷款以及抵押贷款的要求,与商业银行进行双边信贷交易的成本较低,而其中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户,则需要通过政府转移支付或财政贴息的方式解决流动性需求问题。此时,传统商业银行贷款合约以及政府帮扶合约的交易成本要低于第三方村社组织参与的情况,更有可能被农户选择。相较于上述三种金融模式,平均收入水平较高、异质性强意味着,农户参与 “小组+中心”组织的成本高且无法满足经济条件相仿的要求,格莱珉模式的交易成本较高。同时,农户对内置金融模式中 “发展”职能的需求较弱,且内置金融资金规模极大,管理层获得私人收益的可能性增加,监督、约束管理层私人行为的成本较高,内置金融的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另外,农户对贷款的需求程度不同,村庄大部分农户参与信用户评定的激励不足,难以满足信用村认定的标准,而且高收入农户能够满足商业银行信用贷款以及抵押担保贷款的要求,村庄集体声誉的支撑作用较弱,信用村模式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

在上述分析中,我们首先考察了三种农村金融创新模式的交易成本,而后阐释了村民收入特征影响交易成本的途径,进而说明了基于特定村情的交易双方为何选择某类农村金融模式而非其他模式的理论与现实逻辑,验证了命题2。最后,我们把分析视野扩展到村社组织的作用范围之外,除了第三方村社组织作为风控机制的金融模式,还存在商业银行双边合约以及财政帮扶合约的形式。当然,我们只是简略的分析了农村金融的整体画面及其适合的村民收入特征,实践中可能还可对人均收入和异质性程度做进一步细分,不仅仅是文中所分析的四种典型情况,但我们认为本文的分析框架同样能够扩展到那些更为复杂的情况。

(三)交易环境、交易者特征与制度变迁

比较制度分析学派中的青木昌彦、格雷夫认为制度变迁是参与主体内生性选择的结果,格雷夫同时提出了准参数的概念来解释制度内生性变迁问题[24][25],本节我们尝试将比较制度分析与交易成本理论相结合,阐释格莱珉、内置金融和信用村三种农村金融模式可能的变迁逻辑:随着交易环境、交易者特征等准参数的变化,原有的农村金融制度自我实施能力削弱,风控成本增加,交易双方会自发地选择交易成本更低的风控模式,导致金融模式的变迁。

我们将格莱珉、内置金融以及信用村模式的交易环境、交易者特征、主要制度安排以及风控机制总结如下表,其中格莱珉模式主要通过促进潜在借款人的自我发展实现风控,属于人格化的治理手段。内置金融模式采用了 “强发展、强监督”的风控模式,体现了抵押担保品的风控作用,人格化以及非人格化的治理手段共存。信用村模式是我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多的是体现正规征信体系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可归为以非人格化治理为主的治理手段。从中可以发现,随着农户收入水平的提高、经济异质性的弱化,融资交易中两种风控途径的强弱组合也会出现相应的调整,这意味着某一农村金融创新模式同样需要随着当地交易环境的变化而做出改变,非人格化的治理手段可能成为主要的风控模式。例如,随着人均收入水平以及异质性的变化,格莱珉模式中 “发展”的风控作用出现弱化。一方面,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村社组织在 “促发展”上的功能会有所减弱,另一方面,在促成更大金额借贷合约过程中,“强监督”可能具有更大的边际风控效应。故而,引入 “强监督”条款往往更有助于满足农户扩大的贷款需求。因而,随着人均收入水平上升与异质性的增强,非人格化治理手段的重要性逐渐增加,格莱珉模式可能会先后过渡到内置金融模式与信用村模式。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农户获得的借贷金额也会出现增长。

表1 三种农村金融模式交易环境、风控模式的比较

五、总结与政策建议

基于制度经济学与合约理论,本文旨在建立一个关于广谱系农村金融模式选择的统一分析框架,着力解决在当前的农村金融模式分析中因 “统得不够”导致 “因地制宜”缺乏理论抓手的问题。本文特别强调,村社组织作为农村金融需求侧的重要因素,对农户融资可得性具有制约作用。在农村金融模式的选择过程中,需要结合交易环境、交易者特征对村社组织中 “发展”和 “监督”职能做出合理的权衡,并在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标下对它们进行恰当的组合。同时,虽然本文只是分析了农村金融合约选择的简略画面,但作者认为本文的分析框架同样能够扩展到那些更为复杂的情况。比如,还可以对村民收入特征做出更加精细的分类,以及把村民特征拓展到收入以外的范围。即使如此,我们认为包括平均收入水平以及异质性程度在内的村民收入特征决定村社组织功能及农村金融模式选择的理论逻辑,仍然能够为农村金融模式 “因地制宜”的应用逻辑提供一定的支撑。

(一)把收入特征作为农村金融模式选择中因地制宜的重要依据

为解决农户融资难问题,相关部门应考虑村庄之间的差距,依据当地村庄村情给予必要帮扶的同时又要支持农户自发地选择适宜的融资模式。例如,在贫困地区,发展或改进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时需要注重农户之间的生产合作,注重农户人力资本的培育,提高农户的还款能力以及借贷意愿。在农户异质性较强以及人均收入较低的地区,应发挥乡贤或村庄能人的组织优势,引导合作金融组织或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发展,用以完善抵押担保体系以及实现农村产业升级。在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地方政府可以优先联合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商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村建设,建立 “个人声誉+集体声誉”的局部性征信体系,补充全国及地区性征信体系的不足,利用农户之间的监督合作,缓解农户融资难问题。

(二)重视 “以需求侧的组织改革缓解金融供给瓶颈”的改革思路

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乡村发展与农民增收的重要问题之一。由于相关政策主要局限在降低资金成本方面,对融资中交易成本高的因素重视不足,形成了 “虽然不断实施金融扶农但农业农村融资难问题并未显著缓解的局面”。从当前情况看,大多数农村只依靠单一的金融政策无法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更加需要的是 “以需求侧的组织改革缓解金融供给瓶颈”的开发性金融思路,即将农村金融需求侧的村庄治理建设作为抓手,通过改善相关主体包括经营能力在内的融资条件,进一步释放金融机构的供给能力。有鉴于此,政府应进一步把村庄组织与治理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统一起来,将村庄治理作为前置要求融入金融扶农政策中。同时,鉴于县级政府的地理距离与信息距离更近,应进一步激励和发挥县乡政府在村庄治理完善中的主导作用。

(三)针对不同农村金融模式应实施分类监管

从目前情况看,严苛的外部监管条件,使得合作金融承担了较高的遵循成本,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合作金融融资交易成本低的优势。为了促进广谱系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应在授权地方政府相应权限的同时,针对合作金融以及商业金融模式实行分类监管。针对由能人牵头设立的合作金融组织,应在监督合作社资金使用情况的同时,积极引入联合社等降低监管部门介入成本的辅助监督体系,出台提高村庄共同体意识或合作经济组织质量的激励措施,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体系。

(四)适时引导农村金融模式的变迁

农村金融模式在解决农户融资问题中的作用是状态依存的,其交易成本会随交易环境以及交易者特征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原有金融模式的风控优势可能会消失,需要确保金融模式的创新与有序更替。就本文讨论的三种金融模式而言,随着农户收入的提高以及贷款规模的增加,“格莱珉”式的强发展模式可能需要引入抵押担保等强监督机制,转变为强监督、强发展的金融模式。同样,伴随着农户的产业升级以及信贷需求的扩张,内置金融模式很可能无法再完全满足农户的需要,不得不进一步增强其在农户与商业金融中的中介作用。作者注意到,经过若干年的发展,格莱珉模式在中国的应用已经区别于完全照搬孟加拉模式的发展路径,开始结合中国国情实施一些包括和建行战略合作中作为 “助贷”在内的创新实践。典型意义上的格莱珉模式在实践中的覆盖范围出现了收缩。本文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可将其视为金融模式变迁的经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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