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制度的思考

2020-11-03 05:45朱玲霞
文存阅刊 2020年16期

朱玲霞

摘要:本文从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一规定出发,首先对投保人作为代位求偿对象这一法律地位是否合理进行观点阐述,揭示财产保险中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是直接目的,但同时也应考虑投保人的投保意图,考虑保险合同所更深层次需要维护的投保人利益,从而得出保险人不应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结论;其次就目前阶段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制度设计中,对投保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严格责任进行评析,提出应该在其主观投保意图上加以一定的区分从而确认投保人的责任分配;最后立足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文本身提出对于该制度完善路径的一些思考,以防投保人的投保目的落空,避免挫伤投保人积极性,最终促进保险业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无过错归责原则;家属特权;保险利益

一、投保人作为代位求偿对象法律地位的争议

一派学者认为投保人属于“第三者”。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所要保护的对象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只是起到签订、发起保险合同的角色。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作为损失填补原则的派生,目的旨在填补被保护对象即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围绕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保险人理应有权去寻求所有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人,除《保险法》第六十二条所列的组成人员外。这样的制度设计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当存在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即使有利益关系,但万一出现利益关系危机之时,可能存在投保人的加害行为进而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另一派学者的观点可概括为:投保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即不应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原因在于投保人是我国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不应将其定性等同于一般侵权等法律关系中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相对方。

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非同一主体时,投保人仍为被保险人的利益去缴纳保费,可以窥之投保人的投保意图并不在于制造风险,而是寻求规避风险的意图。同时,依据保险人除故意外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可以得知立法者也注意到了与被保险人有密切关系的“家属特权”群体对其造成非故意损害的存在,此时如果保险人仍享有代位求偿权,造成的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的局面。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更常见的是处于同一利益共同体的状态,适用代位求偿无异于自己对自己进行赔偿。《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对“家属特权”群体的例外规定正是基于利益关系紧密的考虑,因此《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有权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制度设计,最终会导致挫败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保险市场的繁荣发展。

二、投保人无过错归责原则适用的修正

法条中并没有区分投保人的主观状态,进行与之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分配,而是一概地让投保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的制度设计背离了代位求偿制度及更深层次的损失填补功能的实现,最终无法实质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法》第六十二条将“家属特权”人员非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单列成为独立条文,意味着立法者将他们与一般侵权人在法律地位和责任承担上是区别对待的。而投保人的角色定位与一般侵权者也存在本质的不同,或许说投保人更类似于“家属特权”那种与被保险人具有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的性质,所以苛以投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参照《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条款。

一方面,当投保人可以被明确纳入“家属特权”的组成人员时,按《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理即可;另一方面,由于受到我国《保险法》对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没有明确范围的局限,因而会造成投保人或许不能清晰明确地纳入“家属特权”的范畴,此时应该根据投保人对其造成损害当时的主观过错进行责任的梯度分配。

三、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制度之完善路径

接续上文,对不同主观过错的投保人加以不同对待,具体完善路径:首先是采二分法,将投保人划分为明确可以纳入“家属特权”与其他投保人;其次对于前者,若投保人非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则应豁免被代位求偿的责任;对于后者,若投保人非故意为之的事故,在将来的立法中可以对其予以责任免除,因为投保人相较其他损害方具有特殊法律地位,投保人作为缴纳保费一方,目的在于规避风险,使其既承担保费又苛以非故意所为引起的被追偿损失后果具有不公平性。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的规定体现了以被保险人利益损失填补为中心的立法考量,在我国目前的代位求偿制度下,投保人的利益保护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其没有得到切实的制度保障。那么投保人就需要另辟蹊径,寻找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有效方式。思路一:充分利用法条但书的规定,在实践中通过与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保险人当事方进行约定,届时保险人放弃行使对投保人的代位求偿权,进而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思路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事先与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事先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保险人就无权再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思路三:投保人为自身利益进行投保,成为被保险人的角色,此时由于法理之“自己不可能对自己提起诉讼”,那么保险人自然无法取得代位的权利,进而投保人避免自己被追偿的困境。

参考文献:

[1]高羚:保险人对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研究——以《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八条为中心,《上海保险》2019年07期。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3]许崇苗、李利:《保险合同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刘丽娜:保险人向投保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质疑——以货运险保险人向投保的承运人行使追偿权为视角,《保险研究》2016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