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石昊, 孙海尧
(1.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 100081; 2.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 北京 100846)
近年来,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的共享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快速发展。在中国,共享经济企业基于网民规模优势和相关政策优势,焕发出巨大的活力。2016年,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政府工作报告、《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等均提出,积极发展分享经济。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促进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共享经济通过调动社会闲置资源、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价格,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与社会经济活力。但同时,由于共享经济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完善的治理机制,导致基于共享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供给方或需求方出现不道德甚至违法行为,潜藏了某些安全隐患。例如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等恶性事件对用户造成了极大伤害,带来了强烈的社会负面影响,引起了政府、媒体、公众以及其他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然而,共享经济企业在其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并不明确。由于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经济模式,在交易主体、交易客体、交易方式等方面与传统经济相比均存在较大差异,共享经济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及其边界相对模糊,还未进行科学界定。因此,有必要对共享经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学术研究。
共享经济企业首先是一种商业组织,应承担与传统企业相同的社会责任,包括对股东、债权人、员工、政府、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其次,共享经济呈现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企业不再是最终产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而是通过构建共享服务平台,代替市场进行供需匹配与协调,并从中盈利。共享经济中,供给者以微观个体为主,数量众多且相对分散,产品差异化程度较大,服务个性化特征明显,供给者身份不明确,增大了消费者风险;消费者购买的是闲置资源的限时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两权分离可能导致消费者出现使用不当甚至破坏产品等不道德行为,增加供给者风险。共享经济企业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交易平台,应承担供需双方交易行为管理、维护两方权益的重要责任,本文将其称之为平台社会责任,以区别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故共享经济企业的社会责任包含传统社会责任与平台社会责任两个方面。已有文献关于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其评价体系研究相对成熟,但由于共享经济企业的组织特殊性,特别是平台、供给者、需求者三方之间的新型复杂关系,导致传统企业社会责任理论无法解释和指导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边界与行为,需要对既有的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行延伸和创新。为避免重复研究,本文将不再讨论共享经济企业的传统社会责任,仅聚焦于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研究。
本文通过梳理既有共享经济平台与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文献,分析共享经济企业社会的平台管理特征,采用扎根理论案例研究方法探索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内容,丰富共享经济与企业社会责任领域的文献,为规范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管理以及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提供理论依据,为政府部门完善共享经济企业监管政策提供有意义的启示。
社会学教授Felson和Spaeth于1978年最早提出了共享经济的相关概念:协同消费,即个体之间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物品交换与共享,协同消费的本质就是共享经济。此后,共享经济作为一个重要的新概念,其内涵引发了学术界的广泛讨论。从经济性视角,Botsman[1]强调通过共享经济,消费者可以节约使用成本,供给者可以获取经济利益;Martin和Chris[2]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经济机会,以更可持续的消费形式和更自由的市场,实现权力下放、公平和可持续经济。从交易方式视角,部分学者将共享经济定义为,个体基于在线平台参与P2P形式的经济活动[3-5]。Frenkena和Schor[6]提出了共享经济平台区别于其他类型平台的三大特征:消费者与消费者的互动,临时访问、实体商品。
尽管学者们对共享经济内涵进行了广泛研究,但目前仍未达成统一。从商业实践分类的角度,既有共享经济的学术定义可以归纳为狭义定义与广义定义。狭义定义将共享经济的交易主体和交易客体聚焦于个人和闲置资源的使用权,认为共享经济是个人通过第三方运营的数字平台进行闲置资源暂时使用权的交易活动[7]。广义定义对交易主体与交易客体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Richardson[8]认为,共享经济是以在线平台交流形式,进行各类盈利和非盈利的“共享”活动,最大化利用未充分利用的资源。李四海和傅瑜佳[9]根据交易主体,将共享经济活动划分两类:C2C,供需双方均为个人;B2C,共享资源的供给者仍为企业,需求者为个人。Botsman和Rogers[10]根据交易客体,将共享经济活动划分为以下三类:产品服务系统,交易内容是产品的使用价值,类似于狭义定义;再分配市场,交易内容是二手物品的所有权;协同生活,交易内容是时间、技能、知识等无形资产。因此,狭义和广义的共享经济定义都认同以现代信息技术平台为基础,以充分利用资源为目标。由于广义的共享经济定义与传统经济活动,尤其与其他类型的数字平台边界模糊,本文将研究对象聚焦于狭义定义下的共享经济企业,保证研究结论的精确性。本文将共享经济定义为个体之间依托数字平台进行闲置资源的使用权转移,最终提升社会整体福利。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Sheldon于1924年提出。随后,越来越多的研究人员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McGuire[11]提出企业应承担经济和法律义务之外的对社会的责任。Fitch[12]指出努力解决企业造成的各类社会问题是企业的社会责任。Monsen于1979年呼吁企业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情况。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即企业应履行何种社会责任,Carroll[13-14]提出经典的“金字塔”框架,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四个方面,该评价维度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学术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还有学者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进行界定,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建立与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等内部外利益相关者的良性关系,并满足其利益需求。近年来,环境问题被引入企业社会责任范畴,环境保护被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新维度,具有巨大的研究价值,据此引发了大量基于环境视角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15-17]。综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运营中进行与社会、环境、利益相关者有关的活动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平台组织的兴起,其新的组织特征、交易结构、竞争模式对传统企业造成了冲击,引发了新的平台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及其治理需要,学者开始关注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研究。纪春礼和杨萍通过事件研究法分析发现我国电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会对企业价值造成不利影响。晁罡等认为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包含履行行为和管理行为,采用单案例研究方法分析了平台企业对双边用户的社会责任行为模式,并提出了杠杆天平模型,表明平台企业通过调节社会责任管理行为平衡商户与买家的相对地位。阳镇和许英杰针对平台经济背景下企业社会责任寻租、缺失等异化行为,基于平台网络结构特征提出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个体自治”—“政府治理”—“多网络中心治理”的分类治理机制。阳镇从理论层面更加全面地总结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主体、内容边界、治理机制与治理手段。肖红军和李平[18]针对平台型企业分别作为独立运营主体、商业运作平台、社会资源配置平台三层角色在社会责任方面的底线要求、合理期望、贡献优势进行了抽象化的理论分析,系统阐述了平台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共享经济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平台组织,在具备一般平台特征的基础上,还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平台的独特性,相应地,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也存在特殊性,需要进一步讨论与探索。目前,关于共享经济平台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的深入研究较少,参与主体及其行为边界模糊,企业在其中的角色定位不清晰,阻碍了政府相关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亟需有建设性的理论成果。
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共享经济模式在企业定位、交易主体、交易内容等方面产生巨大变化,本文将从以上变化分析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引发的社会责任,发现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交易具有以下三大特征。
传统企业是社会责任的履行者,受到市场与政府的监管。共享经济企业则以平台形式出现,以聚集、匹配、管理大量供给者与需求者作为主要经营内容。因此,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侧重于对供需双方社会责任行为的管理,并非自身社会责任的履行。已有学者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应进一步延伸至对价值链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社会责任管理。在共享经济中,企业对其平台用户的社会责任管理属于企业必要的社会责任,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担任了市场与政府的角色,通过平台的稳定运行保障共享交易的正常开展,通过响应平台用户诉求保护供给者与需求者利益。
此外,共享服务平台基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能够在短时间内触达大量用户,快速传播和收集信息,在引导大众舆论和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具有技术和数据优势。共享经济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期望,基于自身优势,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服务公众。
在传统商业模式下,企业即为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方;在共享经济中,任何个体或组织都可以成为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共享经济企业并不直接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供给者成为共享经济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者,造成“供企分离”。“供企分离”进一步导致供给者数量庞大、供给资质参差不齐、产品鱼龙混杂,无法实现标准化管理。尽管传统的产品安全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产品定价管理等企业面向消费者社会责任,不再直接由共享经济企业履责,但共享服务平台对供给者的供给安全、供给质量、供给价格负有管理责任。
另外,供给者作为共享服务平台的用户,与消费者具有同等地位,是共享经济企业争取的重要资源。共享经济的商业逻辑在于充分挖掘与匹配社会闲置资源与其需求者,从而节约成本、降低服务价格,提高服务经济性,形成竞争优势。共享经济具有网络外部性与规模效应,供给者数量的增多不仅能显著增大消费者效用以及供给方与平台价值,还能降低平台运营的单位分摊成本。共享经济行业中,在位企业为增强其竞争能力、提高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壁垒,倾向于通过提升平台开放性吸引更多供给者进入平台。因此,有效平衡供给者数量与质量是共享经济企业的重要职责。对此,共享经济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供给方管理机制,设置适当的平台门槛,在提高开放性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保障平台可持续发展。
传统消费模式中,消费者通过向企业购买获得产品所有权,除支付产品价格外,消费者无须再对企业承担责任。然而,在共享经济中,消费者购买的不是产品所有权,而是产品在既定时空下的使用权,也可以描述为多个消费者在不同时空内共用某一产品。消费者应谨慎使用,避免在使用过程中对产品进行有意破坏等不道德行为。消费者是共享服务平台用户,平台对其消费行为负有管理责任,以保护产品供给者以及其他使用者的利益。
部分共享经济交易客体还涉及供给者服务,例如滴滴快车服务,消费者的价值获取需要双方协同完成。尤其关于面对面共享服务,个体差异导致交易过程更加复杂、交易风险增大。已有文献表明,信任问题是影响消费者接受共享服务意愿的重要因素。共享经济企业基于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应当建立有效的“供需协同”监管机制:监督共享服务的交易过程、管理供需双方的交易行为,从而防范与控制共享服务交易风险,提高供需双方的信任水平与共享服务参与意愿。
本文采用探索性单案例研究方法探讨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内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其一,共享经济企业作为一种新兴组织,其社会责任内容及履行是商业实践发展中产生的新问题,缺乏成熟的理论指导,案例研究方法适用于探索尚未被理解的新情景,通过揭示现象背后的运行机制构建新理论。其二,单案例研究能够聚焦于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全面了解案例背景,充分回顾案例发展过程,深入进行案例资料挖掘与分析,保证理论建构的深度与精度。
本文以扎根研究方法进行数据处理与案例分析。首先,基于时间顺序与重要事件,对滴滴出行发展过程进行简要描述,理清案例背景。其次,采用数据编码方式进行案例资料的分解、归类与提炼:通过一级编码对资料中涉及平台社会责任范畴的数据进行分解与概念化;根据一级编码概念在滴滴出行平台社会责任行为中的作用、必要性、涉及主体范围等进行分类与归纳,并再次编码;对同一类别中的二级编码进行高度提炼,形成三级编码,实现共享经济企业平台社会责任内容要素的挖掘。
本文选择滴滴出行平台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滴滴出行企业与司乘互动行为以及其他社会责任行为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探讨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要求。本研究选择滴滴出行案例的原因如下:第一,滴滴出行是典型的共享经济企业,具有供需双方均为个人、交易客体为闲置资源限时使用权等特征,满足共享经济狭义定义,不存在组织类型模糊、边界划分不清的问题,与本文的研究目标契合;第二,网约车服务是共享经济最早期的商业实践形式之一,相比其他共享经济变形模式服务领域,网约车业务发展相对成熟。滴滴出行是最早提供网约车服务业务的中国企业之一,其成长之路备受关注,在社会责任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在共享经济领域成长较快且时间较长,其相对丰富的社会责任实践有助于理论构建的完整性和严谨性;第三,滴滴出行作为目前国内网约车服务行业的领军企业,企业对外公布信息以及媒体报道数量较大,方便资料收集,并且本研究团队获得了滴滴出行的调研与访谈支持,为本研究一手资料的获取提供了保障。
本研究基于多样化渠道进行资料的收集工作,一手资料与二手资料相互印证与补充,提供了研究的信度与效度。一手资料通过半结构化访谈与实地调研获得,二手资料通过公司网站、高层采访、媒体报道、期刊杂志、学术论文等途径整理提炼获得。
滴滴出行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后经过两次更名,正式更改为“滴滴出行”,为理解方便,下文中均使用“滴滴出行”名称)成立于2012年6月,并于2012年9月9日正式上线“滴滴打车”APP,提供网约车服务业务。此后,滴滴出行以一月一次的速度快速进行平台版本迭代升级,不断完善平台功能,例如增加预约功能、加价功能、呼叫功能等等;简化操作流程,例如精简页面设计,实现一键叫车;扩展业务范围,涵盖打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等全方位共享出行服务;完善支付工具,包括微信支付、QQ钱包支付等。2016年初,滴滴出行宣布其平台注册用户突破2.5亿,滴滴出行成为国内共享出行服务领域巨头。共享出行服务的快速发展,引发了政府部分对该新兴模式的关注与相关管理办法的讨论,提出通过牌照发放授予部分企业合法运营资格。作为行业领军企业,滴滴出行率先获得多个城市的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2018年,滴滴出行进入墨西哥、澳洲、日本等国家,加快了国际化进程。
尽管滴滴出行公司发展得如火如荼,受到了大型投资机构的青睐,业内专家也普遍认为网约车行业增长潜力巨大,但在激进的扩张过程中共享出行服务暴露了司乘纠纷、交通事故等隐患,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共享经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讨论。为此,滴滴出行公司与平安产险合作推出“滴滴平台司乘意外综合险”,强化司机和乘客保障,下线了带有社交属性的顺风车业务,并增加车载录像功能以便进行事后责任鉴定。2018年底,滴滴出行试行“乘客醉酒乘车”规则,规范乘客乘车行为,保护司机端利益。此外,滴滴出行还与联合国计划开发署共同发起针对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无障碍专车”出行服务项目。
针对滴滴出行平台社会责任实践案例的原始资料进行一二三级编码,编码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数据编码结果,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包含平台建设责任、平台治理责任、社会响应责任三个方面。
4.3.1 平台建设责任
平台建设责任是指共享经济企业建设高质量的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平台维护与平台升级,为供需双方进行共享服务交易提供平台基础。平台建设责任是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的基本社会责任。平台建设责任可以划分为平台质量保障与平台维护升级两个维度。
首先,在平台建设初期,共享经济企业应从技术与道德层面保障用户使用的安全性、开放性、便捷性。从安全性视角分析,共享经济企业通过平台用户注册与用户交易数据,掌握了海量的用户信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格和研究价值。为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共享经济企业不仅要从技术层面加强平台建设质量,防范数据泄露,还要约束企业自身及其员工行为,避免滥用平台数据或非法出售用户信息以获取经济收益。从开放性视角分析,共享经济业务提高了社会资源使用效率、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降低了消费者的资源使用成本,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因此,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业务开展即为履行社会责任,共享经济企业应提高平台开放性,服务更多个体,并将其转化为平台用户,基于共享服务平台的网络外部性,进一步增加社会福利。从便捷性视角分析,消费者对共享服务的使用往往具有临时性与短期性,例如滴滴出行服务的一次交易时间一般不超过数小时,消费者使用共享服务的意愿对使用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敏感性较强,共享经济企业应提高平台使用的便捷性,以吸引更多个体参与、增加平台用户粘性。
表1 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要素编码
其次,共享经济企业需要对平台进行持续维护与不断升级,保障平台运行的稳定性与平台技术的前沿性。从稳定性视角分析,共享服务平台承载了大量供给者与需求者,平台的稳定运行是保障共享服务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共享经济企业需要持续维护确保平台正常运行,以免对平台用户利益造成损害。从前沿性视角分析,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更新换代速度持续加快,用户对平台界面友好与平台运行速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共享经济企业只有对平台版本不断迭代升级,才能保持其平台较强的竞争性。
4.3.2 平台治理责任
平台治理责任是指共享经济企业建立和执行具有完整反馈回路的卖方服务治理机制与买方行为治理机制,有效管理供需双方行为,保护平台用户利益,保障平台可持续发展。平台治理责任是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的核心社会责任。平台治理责任可以划分为卖方服务治理与买方行为治理两个维度。
由于网络外部性与规模效应的存在,共享经济企业只有提高平台开放度,充分包络潜在资源供给者与消费者,才能提高平台运营的经济性与平台竞争能力。所有试图进入平台参与共享服务交易的个体中可能存在破坏者,特别是无效供给或破坏性供给者。共享经济企业基于供给资格审查、供给质量分级、供给服务评价、服务违规惩罚四大措施建立了治理卖方服务行为的平台机制。合理的资格审查制度帮助平台筛除了信用等级较低、管理难度较大、风险水平较高的服务供给者,较大程度地减少了供给方隐患。共享服务平台上,供给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由于各类主客观原因存在明显差异,供给质量分级制度使平台对非标准化的产品与个性化服务进行价值分层,设立相应的共享价格,提升交易公平性。尽管资格审查与质量分级制度能够对供给者及其供给资源初始状态进行鉴定,然而平台很难做到对动态供给服务进行实时监督与控制。供给服务评价制度基于消费者事后评价,包络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对供给者服务进行记录,既可以作为平台对供给方的奖惩依据,也可激励供给者改善服务水平。服务违规惩罚制度是对消费者评价的有效反馈,平台针对供给方在服务过程中的违规或不当行为进行处罚,提高了供给方的违规成本,从而降低其违规意愿,遏制服务违规行为。
共享经济交易中,消费者购买的是产品特定时空内的使用权或供给者服务,一方面,面对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部分消费者由于主人翁意识的缺乏导致对产品使用不当甚至破坏行为,另一方面,服务是由供需双方配合实现价值共创的,少数消费者由于缺少合作精神或其他主观原因出现不道德行为,损害供给者利益。共享经济企业基于消费行为引导、消费信用分级、消费行为评价、不当行为处罚四大措施建立了治理买方消费行为的平台机制。共享服务平台通过制定“消费者行为规范”,提出消费行为的评价标准,对消费者行为进行正面引导。消费信用分级制度基于特殊群体认证、会员制度、交易频率等对平台消费者进行信用分级,平台根据信用等级为信用较高的消费者匹配优质供给方,并设置相应的价格优惠,激励消费者通过身份认证、申请会员、增加消费频率等方式提高自身信用,降低平台交易风险。消费评价制度为供给者针对消费者在平台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行为提供了评价渠道,为平台提供了消费者奖惩依据,推动消费者提升消费社会责任意识。进一步地,平台基于处罚制度对消费者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罚,能够有效约束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促进供需双方交互过程融洽,最大化共享服务的价值。
4.3.3 社会响应责任
平台治理责任是指共享经济企业积极响应政府期望与公众诉求,不断完善平台共享服务,促进共享经济行业健康发展,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社会响应责任是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的衍生社会责任。社会响应责任可以划分为政府期望响应与公众诉求响应两个维度。
共享服务平台能够快速连接大量用户、形成大数据网络,具有即时收集和传播信息的能力,相比传统企业,共享经济企业基于其平台优势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具有更大的作为空间。因此,政府对共享经济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期望,包括经济、法律、社会等多个领域的社会责任。共享经济企业对政府期望的响应是其在履行基本和核心平台社会责任基础上的更高阶的社会责任行动。在经济期望层面,共享经济企业旨在盘活社会闲散资源,包括有价值的产品与劳动力,通过推动共享服务消费增长,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与就业率,提高了社会经济活力。在法律期望层面,共享经济企业持续完善其平台共享交易的监督管理机制,针对具有违法风险的交易业务,积极响应相关法律部门建议及时整改,不断强化共享服务平台的交易安全与合法性。在社会期望层面,共享服务平台利用其对时间、空间、人以及其他信息的精准定位能力,尝试进行业务范围以外的社会工作与慈善,提高慈善帮助的精准性,不断延伸社会责任范围与社会责任履行质量。
共享经济企业及其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组织和新兴业务模式,为公众带来了便利与经济性,在解决和创造公众需求的同时,也衍生了公众对共享经济企业的更多期望,即公众诉求。从“滴滴”案例的数据编码结果可知,公众诉求包括服务经济性、服务多样性、服务便利性等。在服务经济性上,由于平台网络外部性的存在,共享经济企业在初期经过激烈竞争后,往往呈现出“一家独大、赢家通吃”的局面,形成一定的垄断能力,而共享服务交易普遍具有“短时多频”的特征,属于基础性的消费需求,共享经济企业应平衡财务收益与社会责任,尽可能降低消费者的服务使用成本。在服务多样性上,存在少数特殊群体具有不同于一般共享服务的个性化需求,这些群体由于数量较少,开展相应的个性化业务利润水平过低而受到传统企业的拒绝,共享经济企业具有边际成本低的特征,从社会责任视角提供多样化服务,重视和满足特殊群体的诉求。在服务便利性上,共享服务以低成本满足人们住行以及其他经常性或临时性需求为目标,能够极大地方便大众生活,特别是在边远地区物质资源匮乏,对于共享服务的需求强烈,共享经济企业应尽力扩大其服务空间,向边远地区延伸,促进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近年来发展迅速的共享经济企业,作为一类特殊的平台组织,其商业活动表现出平台监管、供企分离、供需协同等特征,并因此衍生出平台社会责任要求。共享经济企业需同时承担传统社会责任与平台社会责任。然而共享经济平台的特殊性导致已有社会责任理论无法界定和指导其平台社会责任要求与履行。本文采用单案例扎根分析方法,以滴滴出行平台社会责任实践为研究对象,试图探索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的社会责任内容要素。研究发现: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包含平台建设责任、平台治理责任、社会响应责任三个方面。其中,平台建设责任包括平台质量保障与平台维护升级两个维度,平台治理责任包括卖方服务治理与买方行为治理两个维度,社会响应责任包括政府期望响应与公众诉求响应两个维度。平台建设、平台治理、社会响应分别是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的基本社会责任要求、核心社会责任要求、衍生社会责任要求。
1)理论贡献。传统企业社会责任内容研究主要包括两个分支,一是以Carroll的企业社会责任“金字塔”模型为基础的拓展性研究,从行为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等维度,随着环境问题的突出与生态保护意识的强化,环境责任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维度,并引起了相关研究热潮;二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的社会责任文献,从利益相关者视角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企业对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然而,平台组织的兴起改变了交易模式以及供需双方关系,平台作为新的中心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市场和政府职责,衍生出平台层面的社会责任要求,目前部分学者关于平台组织的社会责任进行了初步的抽象研究,多为描述性质的理论说明。针对共享经济企业这类特殊性质的平台组织社会责任研究则更为缺乏。本文通过数据编码分析滴滴出行平台的社会责任实践案例,深入挖掘了共享经济企业平台层面的社会责任要求,具有如下理论贡献:①研究发现,平台建设责任是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的基本社会责任,这是对平台组织的一般要求,是实现平台功能的基本保障,不局限于共享经济企业。②研究发现,平台治理责任是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的核心社会责任,与其他类型平台组织不同,共享经济的交易客体是资源的限时使用权,交易止于消费者对资源的使用完成而非止于购买完成,因此共享经济平台应对消费者行为,特别是使用行为进行引导、监督与管理,超出了一般平台对消费者的管理要求,属于共享经济平台的特殊社会责任。③研究发现,社会响应责任是共享经济企业在平台层面的衍生社会责任。由于共享经济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属性,能够提升社会总体福利,政府和公众对共享经济平台具有较高的社会期望。通过积极响应政府与公众期望,共享经济企业利用其技术与平台优势,能够比传统企业更高效和低成本地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本研究丰富了平台企业社会责任文献,拓展了共享经济企业社会责任研究。
2)实践意义。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具有盘活社会闲置资源和提高社会经济活力的优越性,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政府政策的支持。然而,以滴滴出行为代表的共享经济企业在快速扩张过程中暴露了供需纠纷、安全隐患等问题,其社会责任要求亟待研究。本文探索了共享经济企业平台社会责任要素,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①明确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要求,为共享经济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与平台治理提供理论依据。②界定共享经济平台社会责任内容,对政府部门制度和完善共享经济平台监管办法具有建设性的启示。
本文存在单案例研究的局限性。尽管滴滴出行作为典型的共享经济企业,其平台社会责任实践在共享经济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但仅基于滴滴出行案例的研究结论普适性仍然面临挑战,需要收集更多其他案例资料,通过对比研究对所构理论进行验证。未来将进一步寻找代表性案例,开展多案例研究更加全面地挖掘共享经济企业的平台社会责任要素,提升研究信度与理论饱和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