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2020-11-02 02:16王星贺建
农业灾害研究 2020年4期
关键词:环境管理

王星 贺建

摘要 排污许可制度是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制度。主要从基层技术力量、排污单位落实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性等几个方面,分析了当前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305(2020)04-0-02

DOI:10.19383/j.cnki.nyzhyj.2020.04.060

建立排污许可制度是实现面向环境质量的环境管理转型、建立规范严格的企业环境执法体系的基础和关键[1]。排污许可制度是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几年来,各地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积累了不少经验,但仍有问题亟待解决。

1 存在问题

1.1 基层生态环境部门技术力量薄弱

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后,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覆盖面广、技术性强,对审核人员专业技术要求较高。在省级层面,一般有专门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机构。但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层面技术力量薄弱,绝大多数缺少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相对较少,通常负责排污许可工作只有1~2人。

1.2 企业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到位

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缺少环保专业人员和自行监的等技术能力,独立完成许可申报、执行报告、自行监测等难度大。此外,由于排污许可对企业自行监测要求逐步增严,部分企业安装监测设备的费用远超过实际盈利,企业负担加重,影响“自证守法”的积极性,导致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

1.3 排污许可制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弱

目前,由于排污许可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排污许可证后监管等方面也没有具体指导性文件,导致在实际开展环评、监测、执法、总量控制等其他环境管理过程中,排污许可证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运用。排污许可工作缺乏强制力和约束力,增加了排污许可制与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相衔接的难度。

1.4 排污许可证全覆盖要求未严格落实

从2016年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来,存在个别地方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理解不透彻,导致行业清理不全面等情况。例 如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火电行业应于2017年6月前许可证完成核发工作,但全国排污许可核发平台数据显示,仍存在少数2017年前已建成投运的自备电厂到后期补发许可证的情况。

2 对策研究

2.1 持续加大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知。同时,扩大宣传面,如协同产业协会等,加强第三方机构技术人员培训,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座谈、交流会等,进一步提高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排污许可技术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2.2 加强学习,打造业务过硬的技术队伍

一方面,通过积极参加国家培训,组织集中学习探讨等,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定期召开排污许可工作学习研讨会,进行技术探讨交流,共同研究排污许可填报和审核重点、难点,解决许可证核发和管理等遇到的各种问题,强化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夯实排污许可技术队伍。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地方排污许可专家库,不断优化技术资源,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提供更加丰富可靠的智力支持和决策服务。

2.3 摸清核发底数,提高排污许可证覆盖面

按照生态环境部“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要求,可配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等专项行动,强化排污许可制度,推进许可证覆盖行业的清理排查,提高排污许可证的覆盖面,以核发部门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企业清单为基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筛选确定各行业应发证的企业名单,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行业全覆盖。

2.4 不断推进基层排污许可能力建设

可采取分区域、分行业等形式,结合区域发展和行业特点,对重点行业分布相对集中的地区采取分片区集中培训;也可通过组织排污许可知识竞赛或交叉抽查等形式,充分调动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基层环境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核发水平,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此外,鼓励基层生态環境部门在核发许可证前,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开展集中审核,也有利于提高基层排污许可证核发水平。

2.5 持续强化质量抽查,落实环境管理要求

持续强化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抽查,如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的合规性,排污口位置、数量、排放方式、去向的准确性及许可浓度和排放量确定的合理性等;强化落实重点环境管理要求,尤其严格落实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应急、枯水期等特殊时段管控要求;提高重金属排放和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从而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效能。

2.6 实施许可证后评估,强化许可证信息运用

鼓励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制定核查计划,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运用到证后的监督管理中,强化排污许可信息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不断提高排污许可数据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2.7 积极开展相关探索研究,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决策。

加强排污许可证数据统计分析和研究,为区域环境形势分析、纳污能力预警、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的优化升级提供决策支持;加强排污许可相关环境管理制度衔接的研究;强化排污许可数据运用研究,探索以排污许可制度为基础,实现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核发和证后监管等环境管理制度融合统一。

参考文献

[1] 王金南,吴悦颖,雷宇,等.中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框架研究[J].环境保护,2016,44(Z1):10-16.

[2] 陈佳,卢瑛莹,冯晓飞.基于“一证式”排污许可的点源环境管理制度整合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 2016,8(3):90-94,100.

责任编辑:黄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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