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崮
8月20日,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发布。提出以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这相当于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36%降至15.4%,下调了20.6个百分点,降幅达57%。
对于金融支持市场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要千方百计把市场主体保护好,为经济发展积蓄基本力量”“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发展普惠金融,有效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和河北金融学院绿色普惠金融研究中心组成的民间借贷联合课题组,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各方意见,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较为单一的方法和较为陡峭的变幅,恐会减少小微金融供给,加剧小微经济体融资难。
截至2020年4月末,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覆盖率仅为23%。根据调研经验,小微经济体有融资需求的比例大约在70%左右,至少有数千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借助民间借贷。
无论是由银行服务的“头部”小微、由银行和非存款类金融组织共同服務的“肩部”小微、由非存款类金融组织服务的“腰部”小微,还是由民间借贷覆盖的“尾部”小微,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贷款过桥、授信不足、无法授信和偶发救急等情形,都不得不求助民间借贷。
由于市场结构化分层,不同放贷机构覆盖各层小微经济体中的不同客群,机构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损失、管理成本等差异较大,借贷利率水平也呈现出从大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存类金融组织、民间借贷依次升高的格局。各类经济体之间的风险差异巨大、实际利率差异巨大,因此,笔者认为应给予民间借贷更高的利率容忍度。
当前,中国小微金融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矛盾突出,解决的根本方法是增加大中银行、小微银行和非存款类金融组织等三个层次的正规金融供给。而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恐会压缩小微金融供给,产生不良后果。银行业金融机构恐会大幅压缩小微借贷业务,而部分非存款类金融组织也会暂停开展业务或退出市场。而面对依然存在的高利率借贷需求,一部分敢于冒法律风险的放贷人则转向地下继续违法经营,利率也会在之前价格基础上附加法律风险补偿价格,加剧小微企业融资贵。
笔者认为,在生产经营用款人可以接受高息、贷款人没有暴利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给予生产经营小微借贷利率较高的容忍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国家在市场基础利率处于低位甚至负利率水平、且通货膨胀率也较低的情况下,依然采取了十分包容的态度,给予利率保护上限充分的市场空间,其根本原因是贷款方之间和用款方之间的差异都很大,而中国不仅贷款方和用款方各自内部的差异比其他国家地区大,而且地区间的差异也很大,因此,中国对利率保护上限的包容度应更高。而且,在国外,利率保护上限与LPR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用简单的倍数关系来界定利率保护上限是不合理的。
当前,世界处于经济衰退和下行期,中国也面临较大经济下行压力,加之疫情冲击,中国经济和金融发展均面临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政策应以稳妥为宜,循序渐进,不宜过急、过陡。
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覆盖率仅为23%,至少有数千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借助民间借贷。图/中新
在笔者看来,消费贷和生产经营贷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应区别对待。生活消费性民间借贷容易出现非理性问题,设定的4倍LPR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有效减少消费者过度借贷、多头负债行为。
而生产经营性借贷人的行为普遍是对自身经营进行理性评估后的决策,且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来保障小微企业和生产个体的存续经营,它们的整体加权融资成本实际上不会高于单笔民间借贷成本。而且,4倍LPR的年化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单一标准缺乏对实际借贷市场期限灵活性的考量,会冲击借贷市场的灵活供给。因此,建议对生产经营性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给予更大的包容,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考虑中国幅员辽阔、经济金融发展水平不均衡的国情,各地生产经营主体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预期和可接受程度差异较大,建议在最高法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基础上,允许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听取人民银行分行、银保监会省级监管局、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及省级工信委(厅)意见建议基础上,自主设定本省份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在4倍LPR基础上的上浮区间,但最高不能超过24%。
实际上,民间借贷金额越小,对放款效率要求越高,管理难度越大,规模效益越差,风险弥补成本越高,利率水平自然越高,因此,可以按照额度分类管理民间借贷利率可以提高监管的专业化、精准度和工作效率。从中国生产经营类小微经济体民间借贷实际情况看,可按照单户或单笔0~5万元、5万元~20万元、2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五个额度梯次设置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弹性标准。单户500万元以上借款执行4倍LPR标准,0~5万元执行最高不超24%(含)标准,中间额度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梯次设定,额度越低,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越高,如此可引导民间借贷更好地缓解小微经济体融资难问题。
这一措施可与各省级法院的自主浮动权措施搭配使用,先根据本省情况考虑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否在4倍LPR基础上上浮及上浮区间,然后再根据借贷额度细分利率保护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