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奕戈
黑龙江省黑河市自然资源局
矿产资源是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资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对矿产资源需求量的增加,近年来,矿山开采越来越多,无序、粗放的采矿活动直接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如果仍然继续保持这种开采形势,不仅可能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还严重影响了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面对这样的情况,我国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提高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及时调整矿山开采中的不足之处,制定合理的资源开采计划和制度,在保障开采资源的同时减少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破坏,并研究新的更为合适的技术投入到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工作中。
长期以来,矿产资源的开采确实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凡事有利必有弊,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在采矿过程中,通常会采取爆破、挖掘等方式,这些行为不但破坏了山体本身的生态植被,也打破了山体自身的稳定和平衡。若没有严格按照矿山开采设计规范开采,企业以自以为安全的方式采矿,更有可能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着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特别是地下采矿,由于采矿前期必须要先排净矿坑积水,处理地层漏水,直接影响了地下水的平衡系统,若排水处理不好,还可能发生极其严重的透水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露天矿山开采、分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开采出的矿石、废石堆,若不注意苫盖、封闭,不及时洒水,对环境空气质量也有很大的影响,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另外,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如何更好地排放,也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需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随着我国工业的快速发展,矿山开采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导致矿山开采出现超负荷状态。企业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所以在矿山的开采过程中,企业更加重视资源的开采量而忽视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用于治理的资金远远不够。另外,一些废弃的老矿山,政府部门投入的治理资金也很有限,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越来越差,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平衡。此外,矿山治理工作对技术要求很高,而现有的治理技术根本无任何硬性标准,导致矿山治理工作一直处于被动状态,企业也是能拖一年是一年。
虽然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在矿山开采中没有具体明确的有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面的条律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监管责任也不明确,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缺,严重影响此项工作开展。同时在对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中也缺乏一定的标准,导致监测工作处于无效的状态。并且随着矿山开采中新问题的出现,依旧采取传统的思考和解决方式,对于许多问题也是不了了之,最终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持续遭受破坏。
想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就必须先从人们的思想上着手,只有人们思想上重视该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因此,政府应该构建完善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体系,同时制定一定的实施标准,对不按照这一体系进行矿山开采工作的企业进行整治。但是我国矿山资源分布不均匀,统一的保护与治理体系无法适用于每一个矿山,这就需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当地矿山进行实际考察,了解矿山的具体情况,再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体系。在体系中不仅要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还要包括开采废料处理工作以及周边环境的综合管理等,对开采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提前预防,降低未来环境治理的工作难度。
在矿山地质的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资金,但是目前政府用于这方面的资金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可以考虑利用一些政策制度向矿山开采企业收取相应的保护资金,如建立税收优惠政策,即如果企业投入更多资金,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很有成效,可以降低对其矿产资源征收的税金等。更多的资金可以保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同时引进更多的先进技术投入到治理工作中,减少对矿山资源的破坏。此外,企业应当具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增加施工成本,把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于矿山的治理工作中,为治理工作献出自己的力量。
在矿山的开采和治理工作中,施行“谁开采,谁治理”制度,要求矿山开采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负主要责任,并且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监督企业是否有效进行保护和治理工作。如果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治理和保护工作,那么将以强制的手段要求停产进行治理。反之,可以进行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更好地发展。该项监督工作最好由矿山所在地政府主导,要求所有矿山开采企业都参与其中,加强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矿山的地质环境十分复杂,如果只是采用传统的治理技术减少开采对矿山的影响,那么该治理效果会偏低,不利于环境的保护。因此,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引进先进的保护与治理技术,可以邀请矿山治理方面的专家对矿山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共同研究合理的整治计划,研究更为合适的技术,提高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矿山资源对于我国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矿山资源的开采,各地矿山地质环境越来越不乐观,有关部门应该及时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做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