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多措并举,严防农机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农机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强化农机安全监管,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和责任担当,提高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理清农机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农业农村部门、农机监理和综合执法机构的部门监管责任,理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避免农机安全监管缺位。要织牢织密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乡镇和行政村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2.1 强化变型拖拉机及其驾驶人专项整治,加大与公安交警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外挂车专项整治,严厉查处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无证、逾期未检、达报废条件仍在使用、拼装改装和无证驾驶、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2.2.2 严格抓好农机安全源头管理。一是把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关。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登记业务,坚决做到“两不准一严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办证上牌、不按规定检验合格的不准办证上牌、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二是把好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试行为,对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予核发驾驶证。
2.2.3 严格做好农机安全检验。要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办函〔2020〕2号)要求,规范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坚持“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手续合法有效、检验严格规范、档案真实完整。
对未经年检或经检验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发现后根据相关法规规章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或经劝告不改正的,农机监理机构予以登记记录,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跨区作业证、作业补贴等申请。
一是严以履职,各级负有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优化营商环境和严格监管执法的关系,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把确保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件,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二是加强农机安全执法人员配备。落实农机监理机构,配备、充实农机监理人员,严格农机安全执法人员准入和持证上岗,强化基层农机安全生产执法力量。三是确保行业经费投入。依法保障农机事故认定检测、拖拉机年检等所需仪器和执法用车、对讲机、记录仪等执法必要装备,完善优化农机驾驶员无纸化考试和实操教练车等设施设备。四是提升业务水平。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交流,宣贯落实“两个部令”(《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和“两个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及新《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促进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化,提高业务人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五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农机事故应急机制,做细做实农机事故预案,有效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演练,及时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理清职责分工,细化实化措施。一是要以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为重点,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排查整治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查处拖拉机假牌、套牌、无牌无证、逾期未检、达报废条件仍在使用、拼装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强化督促整改,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全过程。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措施,督促整改到位,杜绝重特大农机事故发生,确保农机化生产安全。二是严格开展道路执法检查。在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等节点,联合(独立)开展等级(非等级)道路安全执法,重点对变形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等牌证管理机具进行安全检查,严厉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速超载、车辆改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杜绝重特大恶性事故发生。三是适时开展农田检查。在春耕春种夏收秋收等农忙时节,深入田间场院,重点对果园轨道运输机、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等农机具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农机化生产安全。
各地要依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农机事故信息报告责任,发生农机事故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当及时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要安排专人负责农机事故信息快报和统计月报工作,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清晰,人员稳定,上报及时严禁迟报、漏报、瞒报或谎报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