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
摘 要:《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都是党内法规制度金字塔体系中位阶非常高的法规,在七大类法规当中,《党章》排第一,《准则》排第二,《条例》排第三,其余依次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准则》和《条例》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用“一高一低、一正一负、一内一外”这三组关系将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具体论述,助力中国在以德治国和依规治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稳、越走越好。
关键词:一高一低;一正一负;一内一外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条、二百八十一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新的《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准则》和《条例》都是党内法规制度金字塔体系中位阶非常高的法规,在七大类法规当中,《党章》排第一,《准则》排第二,《条例》排第三,其余依次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准则》和《条例》重要性不言而喻。《准则》和《条例》也都是将《党章》的规定具体化,那这两部党内法规有什么内在联系吗?我们可以用“一高一低、一正一负、一内一外”这三组关系进行概括。
一、一高一低
《准则》的定位是高标准,指向的是立德向善,它是理想信念的外化,是执政党面向全社会的政治承诺、道德宣誓。它是高线、高标准。《准则》对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是四条,即“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主要涉及到党员面对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选择时,一定要坚持高线、用高标准要求自我,要先公、奉公,要崇廉、清白干净,要尚俭、勤俭,要能吃苦、多奉献。
而《条例》是立规纠错,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不可碰触的底线。《条例》中列出的“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都是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踩踏的红线、不可逾越的底线和不可触触高压线。
二、一正一负
《准则》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正面清单,均是倡导性、倡议性、号召性的规范性要求,为党员、干部开列出释放正能量的“正面清单”,明确告诉党员、干部“应该做什么、如何做才是对的”。同时,也隐喻地去规劝党员、干部要自觉主动地去预防某些不合乎党内伦理、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
而《条例》则是对党员、干部、党组织开列出违纪行为、违纪惩治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应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如果违反该如何查办、如何惩治”等要求。这个负面清单我们可以用几个关键词进行概括:山头主义、两面人、干扰巡视、拉票贿选、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违规揽储、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保护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等。《条例》当中列举的所有这些违纪行为,只要触碰底线就会受到党纪处分。
三、一内一外
《准则》内容更倾向于理想信念和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层面的一种内化的道德标准,都是原则性、宏观性、总体性的要求,在表述上较为抽象,其功能发生的机理主要依赖于党员、干部的内化过程,最终形成党员、干部的思维习惯、行为习惯,就像一盏红灯、灯塔,是我们奋斗的目标。《条例》恰恰是理想信念外化的表现,对党员、干部、党组织各项违纪行为的表现、情节、应受到的处分等均作出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具有实践操作性;党员、干部、党组织“不应做什么、如果做了会有什么后果”,都有“白纸黑字”的条文支撑、让人一目了然,都是一些行为点,是看得见的、是外化的、是一把戒尺。
廉洁自律本应是每名共产党员都应遵守的底线,有些党员同志却将底线当作高标准,打着遵守廉洁自律的旗号颁发廉洁自律奖,令人瞠目结舌。我们来看一则案例,为变相发放奖金,通州区煤炭公司先向个人收取一万元的廉洁自律保证金,考核时如果没有发现廉洁问题,就退还保证金再额外奖励一定奖金;如果有违纪问题,就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保证金也不予返还。但这其中相关监管、考核漏洞百出,不出意料,奖金悉数进了相关企业负责人个人腰包。2019年5月,通州区煤炭公司相关负责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月,通州区纪委监委对通州区煤炭公司党委予以问责并对该案进行通报曝光,为广大党员干部再次敲响廉洁警钟。
《准则》如同灯塔,为我们指明方向;《条例》好比警报,提醒我们避开危险。只有认清航向、不碰暗礁,才能行稳致远。《准则》和《条例》当形成“双轮驱动”,高低互补,正负相称、内外结合、相得益彰,促进中国在以德治国和依规治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走越稳、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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