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姝 卢凡 王琳 邹庆华
【摘 要】目的:了解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健康素养现状,探究提高高职类院校学生健康素养的方法与效果。方法:2019年3月-2020年3月期间,以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共600名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300名,问卷调查其健康素养评分,对观察组进行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的干预,观察干预效果。结果:干预前,两组学生的健康素养各项评分对比,P>0.05;干预后,观察组学生的各项健康素养评分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我校学生健康素养不高,应开展综合、高效的知-信-行健康教育干预措施,将健康知识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建立及健康行为的养成与健康理论教育相结合,并贯穿在健康医疗服务中,以提高学生的健康素养水平。
【关键词】知-信-行健康模式;健康素养;干预效果
【中图分类号】R1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714(2020)02-00-01
健康素养是个体获取、理解和处理基本的健康信息或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健康决策以维持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1]。个人的健康素养直接影响着人体的健康状况,研究[2]发现,我国高校学生的基本医疗素养、安全与急救素养、慢性病预防以及传染病预防等方面的健康素养水平较低,存在认知滞后、认知不足的现象,加强对高校生的健康教育干预刻不容缓。本次研究采用调查问卷对我校学生健康素养水平进行调查,将知-信-行健康教育干预措施应用于我校学生健康素养的培养中,有效提高了我校学生的健康素养,具体结果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为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共600名。抽样方法为:随机整群抽样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抽样,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对照组各300名,两组学生的体适能状况、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对比,P>0.05。
1.2方法
干预时间为:2019年3月-2020年3月。对照组根据正常学期教学进行学习的安排,观察组进行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的试验,将健康知识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建立及健康行为的养成与健康理论教育相结合,主要从大学生个人健康技能、生活方式、健康行为以及健康知识与理念等方面进行干预,每周开展1次涉及健康运动技能、应急救护、健康知识、健康理念的宣讲和技能训练及组织健康知识活动,每周进行至少1次的个人运动处方干预,主要以早锻炼为主,以课余锻炼为辅。
1.3观察指标
以卫生部《中国居民健康素养调查问卷》[3]为基础,结合高职类院校学生实际情况与专家意见设计调查问卷,对我校学生的健康素养进行调查,主要从科学健康观、传染病预防、慢性病防治、安全与急救、基本医疗五个维度进行评价,问卷总分50分。分别于干预前、干预后进行评价,观察两组健康素养评分。
1.4统计学处理
数据经SPSS19.0处理,计量资料(x±s)行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干預前,两组健康素养评分对比,P>0.05;干预后,观察组的各项健康素养评分均高于对照组,P均<0.05,见表1。
3 讨论
一项研究关于江苏民办高校大学生健康素养水平的研究[4]发现,该校大学生的健康素养具备率仅为10.7%,可见高校学生的健康素养具备率并不高,本次研究中,我校学生未进行健康素养干预之前,其健康素养状况一般,这一观点基本与相关研究的观点一致。
经综合、高效的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干预后,观察组对象的各项健康素养评分均较对照组更高,提示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有助于培养、增强我校学生的健康素养,其应用效果较为显著。在健康教育实施过程中,应将健康知识的宣传、健康知识的建立及健康行为的养成与健康理论教育相结合,培养大学生个人健康技能、应急救护能力、生活方式、健康行为以及健康知识与理念,强化对学生健康体适能的教育,对学生课余体育锻炼与健康运动技能掌握程度进行考核,提高其对传染病、慢性病的认知与防范的认识程度,确保学生身心健康[5]。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学生健康素养不高,应用知-信-行健康教育模式,可激活学生对健康知识的渴求,引导学生树立健康意识,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习惯,提高其健康素养水平。
参考文献
[1] 盛彤彤,邵海亚,程向前,等.南京4所高校一、二年级学生健康素养现况分析及对策[J].东南大学学报(医学版),2017,36(04):581-586.
[2] 顾春华,余登来,张莉,等.上海市浦东新区某高校在校学生健康素养调查[J].职业与健康,2017,33(02):255-258.
[3] 邵伟,张更路.承德某医学高校学生健康素养现状及干预措施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6(04):128-129.
[4] 张伟,蒋诗泉,陈建杰,等.江苏民办高校学生健康素养状况及相关影响因素[J].职业与健康,2017,33(01):110-112.
[5] 张澜,董泽俣.基于大学生健康素养发展的健康教育研究[J].锦州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6(03):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