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
在疫情期间,我对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战“疫”的情况较为关注。最高检密集发布了九批50个涉疫情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展现检察机关依法战“疫”的积极能动性,值得肯定。透过这一系列办理案件的数字,可以说,检察机关在防控疫情的全国阻击战中,交出了一份漂亮的成績单。我认为,理念是先行,法治是根本。数字过一段时间大家可能会淡忘,但司法理念和法治思维的印迹,会像数学公式一样牢固地嵌入人们的脑海中。今天,我想结合检察机关在依法战“疫”中的成功实例,从理念和法治的视角谈谈我的想法。
首先,关于对宽严相济政策的理解。面对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在防控初期,我们侧重于严厉打击和震慑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这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要旨。但是,我们还需要考虑如何把握从宽。在最高检公布的50个典型案例中,在许多案例的法律要旨中出现了从轻情节的描述,在量刑建议上没有因涉疫情防控就人为地“拔高”处理,这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在这个特殊时期,能更科学地将从宽嵌入从严中,充分体现出宽严相济的辩证关系。
其次,关于理性司法。在重拳打击的司法思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容易扩张适用。随着防控疫情的深入发展,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案件情况,例如那些已经确诊和疑似病人本身就是疫情的受害者,因此,我们在总体上坚持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下,也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情况,体现出人文关怀,准确地评价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是简单地“重拳伺候”。我印象比较深的是青海省检察机关办理的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这是疫情期间警方以涉嫌该罪立案侦查的全国第一案而引发广泛的关注报道。该案后经请示最高检,青海省检察机关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苟某提起公诉。这充分体现出理性司法的立场,可以说对简单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前期现状,踩了一脚“刹车”。这既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精准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防止了“一刀切”的机械操作和重刑主义,也有利于消除群众的对抗情绪,有效地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从而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表现出疫情防控中的司法法治化水平。
我有很浓厚的检察情怀,最后想提三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检察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如何防止疫情结束后将这些好的做法淡忘?我认为,应当围绕检察机关的职能寻找出“抓手”,将其固定下来。例如,在此次疫情期间,有些涉及危害公共卫生罪的法条被激活了,比如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等。在最高检发布的九批50个典型案例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占到7个,发挥了典型案例的“轻骑兵”指引作用。我建议以此为契机,从大视野上将这个成功的“指挥棒”导向实践,纳入国家公共卫生治理体系的范畴,会同最高法制定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犯罪的司法解释,固化现在的成熟定型的司法经验。
其次,最高检发布的九批典型案例,在结构和体系上与指导性案例还是有所差别,我建议从这些典型案例中优中选优,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以此强化其指导意义。
再次,在保护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也发挥了检察职能作用来保驾护航。但是,面对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状,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存在着许多问题。自2006年增设此罪后,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该罪的打击面过宽,甚至成为贷款类犯罪的“兜底”罪名。为此,“两高”有必要尽快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