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
我注意到,疫情期间,检察工作仍坚持不断创新。在这段特殊时期,人民群众对法治方面的需求较为强烈,检察机关将一些司法规定从专业视角及时、清晰地传递给社会公众,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在這样的特殊时期,张军检察长在多次讲话中强调了一个理念,那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法治是不能特殊的。司法机关必须坚守法治底线,严格按照法治办事。
司法机关是法治的执行者,武器就是法律法规,社会民情有所变化,更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始终关注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和人权保障,给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我提几点建议。第一,要进一步认识到法治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什么是法治,如何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对法治进行定义,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都作了论述。我个人对此的理解是,法治不仅仅是案件发生之后的追责,事后救济甚至事前预防都是现代法治的重要部分。检察机关应在努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充分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法治精神体现在各项检察工作中。
第二,要充分认识到后疫情时期我国法治可能面临的挑战。比如,为了生命健康安全,我们在疫情特殊时期实行居家隔离等政策,扫描二维码涉及到隐私权等问题,但是疫情结束后,公民隐私权如何更好地得到保障?检察机关应深入思考在疫情结束后如何进一步厘清工作思路,关注点现在就要从疫情期间的法治转向后疫情时期的法治。
第三,要注重公共秩序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人权保障是宪法的重要原则,安全和人权之间,秩序和自由之间,按照法治的原则是可以平衡的。但是在疫情防控的紧急情况下,按照国际惯例,可以强调秩序的重要性、安全的重要性。然而,即使强调安全和秩序优先,也要尽量兼顾人权。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如何在办案过程中把握好公共秩序和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四,疫情期间刑事检察的“曝光率”比较高,疫情结束后,可能会有大量的案件涉及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如何更好地应对,检察机关需要提前做好预案。
第五,保护民营企业,最高检提出“能不捕的就不捕,能不诉的就不诉,能判缓刑的就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目前仍需进一步落实到位。疫情期间,在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效保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充分彰显平等保护理念的案件相对较少,希望引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