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若琪
摘要:刑事政策价值目标是刑事政策的价值关系得以建立的终极要素,也是价值判断的标准。价值目标“即价值主体根据理性和既往生活经验而形成的需要和利益。价值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同时,包含着人的意愿。刑事政策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这些价值目标何者应当处于“优先”位置、何者处于“兼顾”地位,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期是截然不同的,在各个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我们唯有权衡利弊有所选择,分清孰先孰后、谁主谁次,才能使其合理性发挥到极致。
关键词:刑事政策;价值目标;自由;秩序;正义;效益
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一是自由,是指人们对生存和发展渴望和追求的理想境界,包括自我决定不受他人干涉、限制、阻碍、威慑的行为状态。洛克和孟德斯鸠都提出过在一个有法律、有道德的社会里,自由是指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刑事政策改革的方向应该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心灵指导,引导其归入正途,自由的选择符合社会普遍规范和价值的行为,而不是强迫或诱导民众行为,这样得来的社会安定才是长久的。
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二是秩序,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良好状况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当前的一些刑事政策主要是希望以重刑打击犯罪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可以奏效,但要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却是不可行的。因为重刑使犯罪人产生的复仇情绪反而会增加不稳定因素。所以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社会秩序的影响,运用人权、社会综合治理等各种手段,以确保秩序的总体长期平衡。
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三是正义。正义是随着时代和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的,因而没有永恒的和绝对的正义。在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考虑到不同利益的要求。在当前情况下,为了使法律更加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发展趋向,就应该恰当地限制对犯罪人过于严厉的刑罚,以求正义要求的实现和法律认同感的平衡。实现社会正义是刑事政策所追求的根本目的。当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民主法治的发展,正义的应然性内容在今天也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如惩罚犯罪应使罪与刑相适应,犯罪人也应享有相应的权利等。这些内容逐渐成为现代文明国家刑事政策的重要追求。
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之四是效益,是指以尽可能少的投入来取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虽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衡量标准不一样,但却应该是相辅相成,共同发展的。不要因为过于功利的目的而忽视了对公平的关注。在这对矛盾面前,政策的决策者和执行者持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政策选择。有的认为,公平是较高的价值,他们宁愿选择较公平而低效益的政策,也不要高效益但不公平的政策。有的认为,效益是评价和选择政策的首要标准。当公平与效益发生冲突时选择高效益政策是理所当然的。其实在效益与公平的最佳选择上,应该使社会既有效益又有公平。在一定意义上,公平是效益的基础和条件,没有它效益就会因公平的缺乏而减低或停滞,如果只讲公平优先而牺牲效益,这种低速度的公平,往往损害着效益,最后也损害了公平本身。
“公正与效率”是近年司法改革的热点问题。“公正”之所以成为重要价值追求,是因为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显著增加,司法机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现行的司法体制在确保司法独立、公正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地方法院承认,司法需求的扩展,使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日益繁重。审判任务繁重与审判条件不足的矛盾还有日益扩大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效率就成为一个问题,并被视为与公正同等重要的内容。虽然从一方面来说,公正与效率是统一的,但二者有时也存在一定矛盾,这就需要最大限度地寻求一种平衡。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规定了三类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可能判处的刑罚不超过三年刑期,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是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由独任法官负责,起诉书当庭宣读,省去许多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公诉案件庭审时检察院可以不派人出庭,只要被告方陈述、辩护及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法庭就采用简易程序和尝试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法院对其结果一般都比较满意,因为它大大地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提高了司法效率。然而,这似乎使法官必然地倾向于劝说被告放弃其程序权利。法院本来应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是被告自愿认罪。但为了节省资源,某些法官忽略了证据或供词方面的问题。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必须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在征得彼告人、辩护人同意后”才能定适用简易程序。其制定目的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关于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制定目的也是“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其适用范围是“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时要“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显然,这两部司法解释都旨在提高刑事审判效率。当然,从公正考虑,二者也都对被告的合法权益有所强调,这对促进公正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此前只需要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即可适用简易程序,没有考虑被告的意愿,新增的条文反映了对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的关注。)通过前述内容我们发现,这两部司法解释关于被告人权利的规定表明了政策制定者努力平衡刑事案件中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的意图。
刑事政策自由、秩序、正義和效益这些价值目标间是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至于何者应当处于“优先”位置、何者处于“兼顾”地位,不同的社会和时期,统治者所追求的刑事政策目标是有所不同甚至是截然不同的。我们应当权衡利弊,在自由、秩序、正义、效益发生冲突时有所选择,分清孰先孰后、谁主谁次,以求其合理性的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