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磊
摘要:本文通过对网络舆论监督的分析,结合我国立法规定,尝试对我国相关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
关键词:监督 ;管理;完善
一、网络舆论监督权的立法确立
网络舆论监督是法规定的表达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重要内容和主要的实现形式之一。由于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网络舆论监督往往会触及相关人员及利益团体的利益,这些被监督的个人或团体就会滥用手中的政府公权力屏蔽网络舆论监督,甚至打击报复监督者,网上屡次出现的跨省追捕就是鲜活的例证。此外大的利益集团也有能力屏蔽网络舆论监督,三鹿集团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就采用过间接贿赂百度公司的方式屏蔽了集团的负面信息一段时间,直接侵犯了公民的网络舆论监督权。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监督权极易被侵犯,所以需要通过立法给予强有力的保护。鉴于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殊性,应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信息传播法》。
二、对网络舆论监督侵犯公务员名誉权的严格限制
稍加留心我们便可发现最近几年在网络上大家比较关注的“跨省追捕”事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是政府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既公务员,使用的罪名也多是“诽谤罪”。进行跨省追捕的政府被民众所诟病。借助保护政府和公务员名誉权的借口进行限制公民的网络舆论监督权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公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政府及公务员的积极性。公民在进行监督之前可能会顾虑自己的网络舆论监督会不会被政府以 “诽谤罪”或者其他罗织的罪名定罪的手段打击报复,因而不能放心大胆的进行网络舆论监督。
美国也存在关于公务员名誉权与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的冲突的许多案例,并非只有美国对官员的名誉权进行限制,限制作为公众人物的政府官员的名誉权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官员名誉权在西方國家受到明显限制是市民社会对抗国家权力,避免后者走向极端而践踏公民权利的需要。
因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其行动关乎公共利益,所以不能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广泛的名誉权,有容忍公民批评监督的义务。
三、政府网络舆论监督管理部门的删贴、查封权的法律限制
作为政府网络舆论监督监管的手段之一的删帖、查封ID号的方法因为效果直接,简单易行而被广泛经常采用。目前没有法律具体的规定,所以被滥用也就在所难免。政府监管部门不当的删帖、查封直接侵犯公民的网络舆论监督权,因此应该在拟制定的《网络信息传播法》中规定删帖查封的标准、程序以及违法删帖查封的责任。对于可以删帖查封的网络舆论监督涉及内容危害公共利益的的应该借鉴美国“明显而且现存”危险的标准,涉及侵犯公民个人和企业利益的应该在有初步证据的基础上暂时冻结内容的传播以免扩大受害人的损失。删帖查封的决定应该由小组讨论并投票表决,表决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的网络舆论监督应该报请上级部门批准才能删帖查封,此外还要规定监督主体针对删帖查封的行政复议和申诉权,以防止删帖查封的滥用。
四、网络服务公司的审查权、删帖查封权的法律限制
网络服务公司在网络舆论监督监督种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平台,开阔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空间。《侵权责任法》也对网络服务公司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网络服务公司在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平台的时候有保障合法的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义务,也有防止异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侵犯公共利益及公民个人利益的义务,并且网络服务公司处在接触网络舆论监督信息的第一线,因此有必要在《网络信息传播法》中授予其一定权限的审查、删除网络舆论监督的信息查封违法账号的权利。有了权利就有滥用权利的可能,这种权利可能被网络服务公司当作权力寻租的资本。为防止这种授权的滥用,应该尽可能明确具体、尽量压缩自由裁量的幅度并且要规定违法责任。责任形态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舆论监督监管的手段之一的删帖、查封ID号的方法因为效果直接,简单易行而被广泛经常采用。目前没有法律具体的规定,所以被滥用也就在所难免。
五、网络服务公司的审查权、删帖查封权的法律限制
网络服务公司在网络舆论监督监督种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了平台,开阔了网络舆论监督的空间。《侵权责任法》也对网络服务公司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网络服务公司在为网络舆论监督提供平台的时候有保障合法的网络舆论监督权的义务,也有防止异化的网络舆论监督侵犯公共利益及公民个人利益的义务,并且网络服务公司处在接触网络舆论监督信息的第一线,因此有必要在《网络信息传播法》中授予其一定权限的审查、删除网络舆论监督的信息查封违法账号的权利。有了权利就有滥用权利的可能,这种权利可能被网络服务公司当作权力寻租的资本。为防止这种授权的滥用,应该尽可能明确具体、尽量压缩自由裁量的幅度并且要规定违法责任。责任形态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