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基本理论

2020-10-21 17:18董春娟
科学导报·学术 2020年33期
关键词:学说

董春娟

摘  要:诉讼是围绕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活动,对当事人而言,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法官信服,从而支持他们的请求;但对法官而言,他们要通过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原客观事实据此作出裁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是打开民事诉讼程序之门的钥匙,对案件的裁判结果有着举足轻重的关键性作用。要想完善并正确的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就要了解这个规则设立的初衷以及它的整个发展过程,这篇文章主要介绍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理念问题,主要从基本理论、要考虑的因素以及各国对于此的规定几个模块展开。

关键词:民事证明责任分配;分配模式;学说;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基本理论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基本概念

说到证明责任分配,我们要先了解什么是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这个术语起源于罗马法,德国学者罗森贝克在《证明责任论》中第一次明确提出证明责任概念,即当事人应当对存在争议的主张进行证明,以防止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提及证明责任分配,就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被告各自承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我们要清楚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分配之间的关系,精简来讲,证明责任是一种可能的不利后果,而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分配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立法目的

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都离不开其特定的立法目的,维护社会的安定、保护正当的既定秩序可以说是任何一个法律制度最首要的任务和目的,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的设置方面即强调“对占有状态的保护,对权利的安定,对公共秩序的保护以及相应的禁止私力救济这些基本原则,”从这些基本原则引申出的必然结果就是,不能破坏而只能维护一般的占有状态和权利,也就是说,谁要主张对稳定的秩序进行变更,打破既有的安定状态,谁就应当承担改变现状的证明责任。

(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价值取向

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所体现的价值选择就是,如何协调和平衡国家和公民、社会和社会成员、以及各个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当各种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制定出来的法律或者说法律所设定出来的制度到底会对谁在程序上更加有利,以满足法律程序上的平衡,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设计上,就表现为,在双方力量不对等,地位不均衡的时候,谁应当分担更多的责任,从而达到诉讼力量上的相对平衡,使法律力度显得更加公平。因此就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体系而言,该价值在于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证明责任分配主要解决谁来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所以,主体的地位、能力、与证明对象的关系这些都是确定证明责任分配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一)主体因素

1、主体能力因素

证明主体是否具备收集证据、提出证据进行证明的能力是证明责任分配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根据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能力大小来确定证明责任分配,不仅体现在制定法律规范上面,而且在确立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一般也要考虑当事人自身的客观条件、与案件事实的客观联系和当事人负担证明责任的经济条件等因素。在民事诉讼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因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论原被告都应当具备这个能力。

2、主体的法律地位因素

从诉讼的攻防结构角度考虑,起诉方居于进攻态势,系积极主动发起进攻的一方,按照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证明责任分配最基本的原则,应当由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从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和享有的权利保护方面分析,从证明主体的地位考虑,证明责任分配还表现在在“实体法上对争议双方当事人非等同对待或者在真伪不明时总是偏向某一方当事人进行裁决。

(二)对象与主体的关系

美法系的利益衡量说中,明确将证据的持有或证据的距离、方便等因素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因素,在大陆法系的一些学说中,对这些因素也是做了充分考虑。按照经验规则和盖然性,有些事实可能为被告人所独知,或者证明某些事实的证据为被告人所独占,距离被告人更近,对这部分事实,由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更能够体现高效、公平的理念,因此,应该将该部分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承担。

三、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主流学说

(一)规范说

此学说由德国著名学者罗森贝克提出,首先,从法律规范的规定看,所有实体规范可分为彼此对立的两种:一种是形成或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另一种是阻止权利形成或产生的规范。其次,作者提出了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即不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其诉讼请求就不可能得到支持的当事人,必须对法律规范要素在真实的事件中得到实现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以上,就是“规范说”的含义,简言之,就是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进行举证。只有当法官对具备法律规范的条件获得内心确信时,他才会适用法律规范;而当法官穷尽自由心证都无法作出判断时,则不会适用该法律规范。

(二)危险领域说

此学说由德国学者普尔斯在结合“规范说”在现实运用中的缺陷以及大量关于证明责任理论的判例,整理抽象化后得出的新理论。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存在,罗森贝克的规范说适用于一些危险领域会显失公平。“危险领域说”认为如果真伪不明的待证事实出自一方当事人所控制的危险领域的范围,则应当由这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亦即当事人与证据距离的远近、哪一方当事人有能力负担举证责任,会影响到证明责任的分配。因为一旦某个领域处于对方当事人的全局控制之下,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证明过程中无疑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出于公平原则起见在该领域范围之内受害人无需对加害人的故意过失承担证明责任,与之相反加害人需对自身的免責事由进行证明。

(三)盖然性说

该学说创始人是德国学者赖纳克,全面否定了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认为应当依据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低分配证明责任。“盖然性”,即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在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人民法院即可对证明力较大的事实予以确定。虽然并非所有的待证事实都可利用其盖然性的高低来做出存在与否的判断,但盖然性说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的进行举证,同时也强化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的内心确信,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新中国成立伊始,学术界出现了盲目排外的现象,对于证明责任理论的学习一度止步不前。到了上世纪80年代,学界对于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开始了深入的研究,司法实务也逐渐开始重视运用其进行裁判。从近年来的立法可看出,我国对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以“规范说”为主要指导学说,另外,以“危险领域说”与“盖然性说”为辅助。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跨越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领域,若证明责任分配不当,将直接导致审判结果不公。因此,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严格实施必然为民事诉讼走向科学化,提升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强大的法律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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