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娜
摘要:景观设计是风景与园林的规划设计,其设计以知识成果的形态表现在室外空间中,与规划、生态、地理等多种学科交叉融合。由于景观设计涵盖面广,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存在保护意识浅薄、缺少法律依托、抄袭现象严重等问题。因此,需要加强景观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设计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监督,从而推进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加快创新型文化建设。
关键词: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137-03
景观设计是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简称,与建筑、规划、人文地理及生态等学科相融合,主要服务于城市休闲广场、城市居住区、商场写字楼、城市公园及风景旅游区的规划设计,近年来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景观设计最开始于原始祖先的辛勤劳作与智慧付出,随着其不断发展,景观设计的功能性显得尤为突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及科技创新将会是景观设计发展的趋势。
1 景观设计的特点
景观艺术设计作为艺术设计的分支学科,涉及面较广,在设计过程中需要严谨的思维构成,通过尺度、功能分区、绿量设计等各种元素的合理规划,将设计理念转化成设计成果,以前期的设计方案完成到中期的全套施工图绘制完成,最终进行现场施工,从而成为实体成果。景观设计从最初的方案构思到最终的施工呈现,其实是一个漫长而又需要反复调整的过程,需要设计师兼顾到理性情感与感性情感、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将其功能性与美观性融为一体,其特点主要有:
1.1 设计过程复杂、周期漫长
景观设计的全过程前期需要现场勘查与实地测量、设计需求收集、概念方案推演设计;中期以完成方案设计及修改、扩初设计为目标;后期完成施工图的绘制、施工材料造价预算分析、材料认样与封样、现场施工与养护管理等等。
景观设计周期因项目场地的复杂程度及场地大小的不同而不同,时间少则1-2个月,如室外活动广场、商业街前铺装广场等场地;时间多则5-10年,如大型旅游度假区、农业科技示范园等设计。
1.2 设计参与方广泛多样
景观设计的前期、中期及后期各个过程的参与方较为广泛,涉及有项目设计管理人员,项目方案设计师、施工图设计团队、施工人员及监理方。其中,方案设计团队包括主创设计师、设计团队人员等;项目施工方,因施工便利,也会将部分施工任务进行分包,产生施工分包方。景观设计创意构思一般是由设计公司主创设计师一人设计,设计团队人员为参与设计人员,对于设计成果不存在其所属的权利。景观设计主题只能是设计人或者共同设计人(团体)在知识产权上的认定上才算成立,提出构思性启发意见或单位领导均不作为设计主体。
1.3 设计客体宽泛
景观设计客体较为宽泛,包括小到室外广场的铺装设计、景观灯具设计,大到居住区、公园及农业园等设计;设计客体可以是具有美感及实用功能的室外座椅,也可以是具有同一主题或相似外观的系列配套设施。景观设计成果大多以设计外观造型来认定该成果是否属于产品外观设计、发明型设计、实用型设计,或者是著作权保护。景观设计客体一般较为宽泛,其成果的认定显得尤为复杂。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发展速度较快,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仍然不甚健全,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有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高,有的条款不够详细确切,我国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例特别是外观设计案件的时候,一直没有一個明确有效的处理办法,导致有些条文内容过于宽泛,不具有实际操作意义。
2 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现存问题
2.1 自我保护意识浅薄
设计师对设计图纸的知识产权归属认识模糊,设计图纸是属于《专利法》中的外观专利设计保护范围,还是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图形作品保护范畴,设计师一般无法进行区分和归类。因景观设计图纸满足图形作品中说明事物结构或原理的地图、示意图等特征,同时又符合外观设计的三要素——图案、色彩及形状的需求,应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但实际上,景观设计图纸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例很少,设计师对图纸的保护认知不足,自我保护意识浅薄。
2.2 抄袭现象严重
景观设计在设计施工呈现后,其呈现的效果往往会得到社会各界的评价与认可,对于评价高的作品,设计界人士会进行参观考察和学习,在此基础上,会进行一定的借鉴,往往会演变为一定的抄袭,尤其在居住区设计中,口碑好的作品往往被进行复制和扩展,便于营销宣传和销售。目前国内建筑设计行业技术创新能力普遍偏低,很多成企业都是靠抄袭、模仿他人作品而生存和发展。
2.3 缺少法律依托
1842年,英国颁布《装饰性外观设计法》和《实用外观设计法》,专门针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1]。美国、日本及韩国等国家细化了外观设计的主要或局部独创特征,增设“部分外观设计”保护条例。我国的外观设计法尚且存在美感判断困难、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交叉领域难以选择、对于创造性保护力度不足等现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版权法》,建议增加部分外观设计,针对设计领域外观设计的独特性予以说明和保护,设立组物的外观设计保护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等,并对外观设计审查提出高标准、严要求等。
3 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1 进一步完善景观设计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遵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有知识产权的法规需做到依法办事,有效利用法律的武器。对新学科新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需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的发展趋势及相关法律制度,在学习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及时适时制定或补充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文件。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著作权法》《专利法》《版权法》等,建议增加部分外观设计,针对设计领域外观设计的独特性予以说明和保护。
3.2 加大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
要把加大对扰乱市场秩序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考虑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征信体系建设,通过多种措施综合治理,铲除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2]。坚持“打击”与“防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两手都不放弃,加大日常执法力度,专注专项整治工作,从而使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得到优化和改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调研并搜集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研究国内外的基本情况以及相近相似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和统计研究,提前做出预判,并提早做好解决问题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增强解决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的能力、解除相关矛盾并防止其蔓延。同时,引导景观设计专业人员尤其设计师学习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景观设计知识产权领域的国外案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3.3 加强景观设计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能力
引导指引知识产权权利人积极主动学习并运用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建立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的运用及保护制度,从而减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发生[3]。引导指引制度建设、提供投诉与维权服务等系列措施,提高自身的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以有效保护景观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鼓励奖励有条件的设计事务所、设计单位等机构设立内部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机构,进行相关经费的投入并配备人员,积极主动探索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之路。
3.4 完善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
完善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定期召开知识产权协调会议,加强日常监管,对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严查严打。加强不同地区、不同城市间的合作与协作,综合运用当前大数据优势,建立跨区域、跨城市景观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建立协同执法的工作机制[4]。加大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维权组织的建设力度,提供切实可行的投诉与维权服务网;充分发挥景观设计行业协会的带动与监督作用,协调解决行业内知识产权纠纷。建立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相关制度,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知識产权援助服务中心,为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寻求法律救济时给予资讯帮助和服务支持,从而减少景观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3.5 加强对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纠纷的应对处理能力
对景观设计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应部门及时进行受理和审理,配合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监督权利;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在审理景观设计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公开审理,相关文书进行网上公开,便于公开公正地接受社会的舆论监督;加强典型案例处理力度,注重典型案例的收集与分析,梳理侵权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规律,分析总结其共性问题并提出预防解决的应对措施,努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并逐步规范相关执法行为[5]。
3.6 加强对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
强化政府对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与管理,加强景观设计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对景观设计知识产权执法的协调机制[6],加强政府对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重视,建立健全景观设计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从而使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得到稳步健全的发展,为景观设计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立稳固基石。
4 结语
景观艺术设计所涉及的外观造型或外观呈现效果,如独特的造型、色彩的变化等等,是吸引广大观众的最主要内容,正如地产行业示范区的设计与营造,消费者在房屋未成形的情况下挑选并决定是否购买房屋,对消费者下定决心购买的重要因素是示范区售楼处的外观设计及效果呈现,若其外观设计均为复制品,便失去了设计的独创性和吸引力。景观设计领域中的文明或者实用新型设计是人与居住环境的和谐体现,是中国古文化的传承与设计创新,从而保护民族品牌的发展。
本文在分析了景观设计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现存问题后,提出了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应加强景观设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设计者自我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监督,从而推进景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加快创新型文化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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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董新凯,田源.知识产权强省界定及其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5(7):11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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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静晶,庄子银.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区域经济增长的影响[J].科学学研究,2017(4):557-564.
[5] 杨楠.知识密集型产业、人力资本积累与经济增长[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3):22-30.
[6] 范文,谢准.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的认定及其对经济的贡献综述[J].科技促进发展,2017(3):15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