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启智
摘要:改编权与著作权相关权限存在一定关联,容易造成诉讼中主张与判断的困扰,特别是侵犯改编权及其改编侵权如何界定、防范,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迫切需要解决。本文结合刘育新诉《人生几度秋凉》编导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进行详细阐述,以期达到解惑和防范的目的。
关键词:侵犯改编权;改编侵权;著作权侵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106-03
笔者曾在《引用探微兼论剽窃》(载《出版发行研究》2008年第3期)一文中,根据刘育新诉《人生几度秋凉》编导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仅结合一、二审情况,原告、被告的相关证据、陈述,被告(上诉人陈燕民)的上诉请求、理由,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从引用与剽窃,或者合理使用与侵权出发,认为,“本案是被告创作过程的剽窃问题。被告侵权成立,但与改编权无关。”那么,如何得出这个结论,何谓侵犯改编权及其改编侵权如何界定、防范,就成为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需要解决的问题。该文发表后十多年来曾有多位学术界同仁询问“何以与改编权无关”并作答,为一并解数同仁之惑,遂作此文献给学界。
1 侵犯改编权,须从改编权的控制范围出发进行严格界定
本案侵权成立,但与改编权无关?这是从著作权法对改编权的规定出发而得出的基本结论。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行使改编权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这是界定侵犯改编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改编是作品创作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著作财产权实现的重要方式。从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以原作品或称原著为基础。这是改编的基础和蓝本。没有无蓝本的改编,无蓝本则是一种全新的其他方式的创作行为,不属于改编。这个基础决定了改编原则上不得突破原著的思想、结构、创作要素等基本范畴。这是改编与其他演绎形式或侵权形式如剽窃的重要区别。
第二,必须改变原著的表现形式,且这种表现形式是在同种语言情况下的改变。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没有对原著表现形式或表达的改变,则只是原著的其他演绎形式或创作形式,如汇编这种演绎形式不改变原著的表达形式;翻译则是从一种语言表达形式转化成另一种语言表达形式等。
第三,必须具有独创性。改编的目的和结果都是形成新的作品。新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具有独创性,即必须是改编者独立创作的产物,或者是合作改编者共同创作的产物。
因此,著作权意义上的改编是一种在原著基础上通过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形成新作品的创作形式。
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改编权的目的就是使著作权人有能力控制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对作品进行改编,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控制权利。但这种改编权利的行使,可以是原作品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将这种权利许可给他人行使,还可以将这种权利转让他人。从侵权理论来看,作品著作权人自己行使改编权,无论如何都不会存在侵犯自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更不可能存在侵犯改编权的问题。因此,侵犯改编权只能是作者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
侵犯改编权是原作者之外的第三人行使改编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只能产生于第三人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但要构成侵犯改编权,需要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第一,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六)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行为,但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许可改编作品是著作权法中侵犯改编权基本条件。许可权是作者控制作品各种权利的基本表现形式。
第二,改编形成的新作品须以一定的形式公之于众或使用。公之于众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出版发行、摄制、放映等使用方式。改编者虽未经许可对作品进行改编,形成的新的作品,但如果没有公之于众的行为,则也不构成侵犯改编权。这种情况下,一般属于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目的而改编、或为了教学或科学研究等进行改编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未经许可是侵犯改编权的基本条件,但这里的许可者包括原作者和改编权的受让者。在原作者转让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侵犯改编权的行为仅对受让人产生法律后果,即侵犯的是受让者的权利,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侵犯原作者改编权的问题,因为原作者已经丧失了改编权。
综上所述,侵犯改编权是未经著作权人(包括原作者或受让人)许可,在不符合合理使用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况下擅自改编作品并使用新作品的行为。侵犯改编权是原作作品改编者和改编作品使用者共同行为造成的共同侵权行为。
改编是一种作品演绎的行为,改编这种演绎行为创作出的新的作品,著作权属于演绎人所有。但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侵犯改编权主要集中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即改编作品进行出版、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未取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即改编作品或新作品的使用者,未经改编作品的著作權人许可,对改编作品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出版、演出、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来讲,侵犯的是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摄制权、播放权、放映权等权利及其获得报酬权,而不侵犯改编作品的改编权及其获得报酬权。
对本案来讲,原被告双方都不认可涉诉作品《人生几度秋凉》是在原告作品《古街》的基础上创作的新作品。因此,本案侵犯改编权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所以,与改编权无关。
2 侵犯改编权与改编侵权是既有联系但又性质完全不同的侵权行为
改编作为创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技巧或技术,本身不构成侵权,这是技术中立原则的一种重要体现。但改编又会造成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这两类既有联系但又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
侵犯改编权仅仅基于对原作品未经许可进行改编并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对原作者或受让人产生法律后果,而不会对因改编而形成的新作品的使用本身对新作品的著作权人产生这种法律后果。
改编侵权则是在改编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侵权行为。它既可以产生于经许可改编行为之中,又可以产生于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之中。前者不产生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犯,但却会产生对原作品或其他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后者会产生两种侵权行为,一是对原作品改编权的侵犯,二是对原作品或其他作品其他权利的侵犯。前者产生的侵权行为和后者产生的第二种侵权行为,都是在不侵犯改编权的情况下在改编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这就是改编侵权。
改编侵权主要包括下列侵权行为:侵犯原作品原权利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各种使用权及其获得报酬权;侵犯其他作品及其权利人的相关著作权;侵犯其原作品和其他作品专有使用权人的邻接权或专有使用权与报酬权等。
改编侵权根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分别落入不同的权利控制范围之内,属于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上列改编侵权行为分别落入侵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获得报酬权、侵犯专有使用权或邻接权的控制范围。
所以,侵犯改编权与改编侵权其联接点在于都是基于对作品的改编这种创作方式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侵犯改编权是基于原作品对原权利人的改编权的侵犯,改编侵权则是在改编过程中对原作品原权利人除改编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侵犯,也是在改编过程中对其他作品其他权利人各种著作权的侵犯,还是在改编过程中对原作品和其他作品邻接权人相关权利的侵犯。侵犯改编权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而改编侵权则侵权范围广泛,不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
本案不是因改编《古街》而产生的侵权纠纷,而是在其他作品改编基础上背离原著或者新创过程中违背合理使用规定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而产生的侵权纠纷。这种侵权纠纷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应该落入其他著作权权利纠纷之内(本案落入剽窃侵权纠纷,涉及原作者的署名权、摄制权等),不属于侵犯改编权纠纷。这是本案侵权与改编权无关的第二个方面的基本原因。
3 防范侵犯改编权与改编侵权的主要措施
改编作品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出版发行、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等文化产业,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时有发生。因此,以著作权法为依据,探讨如何防范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具有重要意义。
3.1 防范侵犯改编权的首要措施是事先取得许可,事后追认是补充措施
除合理使用外,从严格的意义上,改编作品须许取得被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因此,防范侵犯改编权的最主要措施就是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如事先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在诉前取得著作权人的追认,则是一种补救措施。这两种情况下,均不会构成侵犯改编权。但是,这里还要注意这样三点:一是改编者和改编作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作品前,均应取得被改编作品或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特别是改编作品的使用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授权。缺一既可能构成侵权。在没有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要审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无转授权的权利,如有则可以仅根据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和转授权与之签订合同,否则,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避免侵犯改编权。二是在使用改编作品前,要了解改编权的权利归属。如该权利已经通过转让或专有使用许可将其控制权转移至他人(受让人或专有使用权人),则需要取得受让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许可,这时再取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原著作权人已丧失了许可权。这种情况下原作者的许可,不能对抗受让人和专有使用权人。因此,在发生权利转移的情况下,须取得新权利人的许可。三是要特别指出和注意,对已有演绎作品的改编,须取得原作品、演绎作品、改变作品等得多重授权。
3.2 防范改编侵权的基本措施是改编者须严格遵守学术或创作规范
改编过程不侵权是防范改编侵权的基本要求。为此,遵守学术规范和创作规范是最为重要的第一道防线。以著作权法为依据,防范改编侵权至少需要注意:第一,尊重并不得侵犯原著和其他作品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第二,按照许可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三,对改编过程中引用、参考其他作品须严格按照学术规范指明作品名称、来源和作者姓名。第四,引用、参考应注意引用数量要适度,只能是思想不能是表达。第五,尊重原著和其他作品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3 改编作品的使用者务尽合理注意义务
这是作品使用者防范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的基本措施。首先,改编作品使用者须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这是改编作品使用者务须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这一合理注意义务是改编作品使用者不侵犯改编权的唯一措施,也是在改编者侵犯改编权时改编作品使用者避免侵权责任或避免侵权损失的重要法律依据。其次,改编作品的使用者的合理注意义务还要对改编作品与原作品进行比较,发现有可能与原作品思想、结构等不同地方,要及时提请改编者注意或与原作品著作权人或相关著作权人沟通,以得到改编者对责任的承担承诺或原著作权人对不同之处的确认、追认,相关著作权人的谅解等。再次,对于改编作品对其他作品的使用,需要改编者作出不侵权承诺。最后,所有合理注意义务都要通过书面形式表达,避免侵权发生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发生。
本案侵權纠纷的发生,既有改编者或原创者未能坚守学术规范的原因,又有改编作品或新创作品使用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原因。如果改编者或作者和作品的使用者,有一方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合理注意义务,则均可避免这种侵权纠纷的发生。改编者和作品的使用者都应从本案中汲取教训。
此外,防范侵犯改编权和改编侵权,认真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是根本的措施。在侵权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依法多方沟通,在尊重权利、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和解,是避免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扩大的重要途径。